南京一星級酒店因“包庇老賴”被罰款10萬元,申請行政復議后被駁回,維持罰款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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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2日,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公布了這起酒店工作人員阻礙執行案。
此前,建鄴區法院審結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被執行人韓某被判賠付顏某一萬多元,但執行立案后,僅扣劃到1000余元。對此,執行干警多次聯系韓某,要求其到法院接受調查,韓某卻表示“我就不還,你們來抓我啊”。
得知韓某入住某星級酒店后,執行干警趕至酒店進行拘傳。但在酒店大堂,執行干警向酒店工作人員出示工作證件、相關法律文書后,要求該酒店履行協助義務,配合前往韓某入住的房間,以便對韓某采取強制措施時,該工作人員以“需要請示領導”為由,走到一旁打起了電話。期間,執行干警要求直接與該酒店負責人通話,但被拒絕。該工作人還表示:“我們要保護客人的隱私,我們沒有義務配合法院執行……”
因多次催促、提醒無果,執行干警在酒店大堂等待了四十分鐘。交涉期間,有一人前來退房。待該退房人員離開兩分鐘后,該酒店工作人員才向其告知:“他和你們要找的人住在一起,門口那個人就是你們要找的。”
執行干警連忙追趕出去,但未發現任何人。最終,此次拘傳以失敗告終。
事后,建鄴區人民法院綜合分析相關情況認為,該酒店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的行為嚴重阻礙了司法執行、損害了司法權威,決定罰款10萬元。涉事酒店在指定期限繳納罰款后,向南京中院申請復議。
南京中院審查后認為,該酒店在執行人員多次催促并告知拒不協助法律后果的情況下,仍以要向領導匯報請示為由,拒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被執行人在此期間逃脫,屬于法律規定的拒絕協助執行的行為,故駁回該酒店的復議申請,維持建鄴區人民法院的罰款決定。
此外,針對被執行人韓某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給付義務,并存在入住星級酒店等高消費行為,建鄴區人民法院稱,已收集相關證據,將于近期移送公安機關追究拒執罪。
此事中,涉事星級酒店被罰的冤不冤?“老賴”住星級酒店是否構成“拒執罪”?
北京市京哲律師事務所張天增律師向“法度Law”分析指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五)項規定,本案中酒店在執行干警出示工作證、法律文書后,若核實無誤應當立即協助查詢被執行人的入住信息,向執行干警提供被執行人入住時間、房間號,不能以“請示領導”“內部流程”“保護客人隱私”等拖延、隱瞞、虛假告知的方式對抗司法執行;不得向被執行人通風報信、變相放走被執行人;配合執行干警進入客房。
然而本案中,酒店以“請示領導”為由,拖延40分鐘,放任被執行人退房逃走的行為,張天增認為,屬于《民事訴訟法》114 條第(五)項,以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其次,報道中提到工作人員走到一旁打電話,不能排除工作人員向被執行人通風報信的可能;最后,就涉事酒店行為,法院可以對酒店或當班工作人員進行追責,也可向文旅、市監局出具司法建議追責,若因被執行人逃脫無法追回執行款項,申請執行人可另行起訴酒店要求賠償執行款損失。
張天增表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單位有拒絕協助執行行為的,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本案中,建鄴區法院對該酒店罰款10萬元完全符合法律規定,南京中院維持罰款決定也說明其認可建鄴區法院罰款金額的合理性。
此外,張天增表示,本案中“老賴”韓某若是自費入住酒店則可能構成拒執罪,若是由他人墊付住宿費用,被執行人確實存在無可供執行的財產,一般情況法院只能認定韓某違反限制高消費令,只能對其予以司法拘留、罰款,不能認定其構成拒執罪。
北京市才良律師事務所楊軼群律師向“法度Law”表示,執行是判決落地的“最后一公里”。不能執行到位,不僅導致勝訴當事人權益落空,更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
楊軼群表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酒店有協助調查取證義務。酒店掌握旅客的入住登記信息、消費記錄,法院執行需要調取的,酒店必須配合。
酒店前臺在法院執行人員出示手續后,應當立即履行協助義務,以“需請示領導”為由拖延40分鐘,屬于拒不履行協助執行義務的行為。楊軼群表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對酒店處以10萬元罰款,在法定幅度內且具有合理性。
另外,楊軼群認為,被執行人入住星級酒店,首先構成對限制高消費令的違反,法院可采取罰款、拘留等措施。但是否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需結合具體案情綜合判斷:若是首次違反,通常不直接追究刑事責任;若經罰款、拘留后仍拒不改正,繼續違反限高令,或同時存在其他拒執行為且情節嚴重的,則可能構成拒執罪,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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