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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瀘州人專屬微信號」
射釘槍,本是裝修施工中常用的工具。
然而,有人卻打起了它的歪主意——私自改裝、加裝配件,將其變成具有殺傷力的槍支。殊不知,這一“改造”行為,已經觸犯了法律!
近期,瀘州警方查處三起涉槍案件,三名當事人因非法制造、持有槍支被依法查處。
現將典型案例通報如下,以案示警——
案例一:江陽區魏某某非法制造槍支案
2026年2月,瀘州市江陽區分水嶺鎮四峰山村村民魏某某,將自己持有的一把射釘槍進行非法改裝——通過對射釘槍內部零件打磨,加裝“緊固器”“鐵管”等零件,將其改制為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支,并存放于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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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6日,江陽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將其查獲,當場扣押改制火藥槍1支、射釘彈183發。經鑒定,該改裝射釘槍為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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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案例二:納溪區白節鎮收繳自制火藥槍案
2026年6月10日,瀘州市公安局納溪區分局白節派出所根據情報線索,在白節鎮福華村一村民家中成功收繳自制火藥槍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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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案例三:納溪區護國鎮收繳自制火藥槍案
2026年6月16日,納溪分局護國派出所根據線索,在護國鎮龍溝村一村民家中再次收繳自制火藥槍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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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瀘州警方連續查獲三起涉槍案件,這些案例再次敲響警鐘!
【法律鏈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非法制造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以上的,即以非法制造槍支罪定罪處罰。這意味著,哪怕只改裝了一支射釘槍,一經查獲即面臨刑事追責。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規定,國家嚴格管制槍支,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法律規定持有、制造(包括變造、改裝)、買賣、運輸、出租、出借槍支。射釘槍雖為常見工具,但一經改裝成以火藥為動力的發射裝置,即被認定為槍支,制造者將面臨刑事責任。
【警方提醒】
射釘槍本是裝修施工中的常用工具,但通過購買配件私自改制,使其具備隔空射擊功能和殺傷力,就從工具變成了法律意義上的槍支。槍支不是玩具,更不是“手工藝品”。私自組裝、持有槍支,不僅嚴重威脅社會公共安全,也將自己推向了犯罪的深淵。
當前,瀘州警方正深入開展緝槍治爆專項行動,對涉槍涉爆違法犯罪始終保持“零容忍”態度。
警方正告:凡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公安機關將依法嚴厲打擊,絕不姑息!同時,警方呼吁廣大群眾:如果家中存有遺留的射釘槍、火藥槍等物品,請主動上交當地公安機關;如果發現身邊有人非法制造、持有槍支彈藥,請立即撥打110舉報。心存僥幸必將嚴懲!
莫把“改裝”當手藝,法律紅線不可逾!
平安瀘州 使命必達
發布/瀘州公安新媒體
編輯/畢宇鑫(實習)策劃/C 審核/鄒佶宏 審定/谷川
本文@平安瀘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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