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年畢業求職季。為加強警示教育,維護畢業生合法權益,省委教育工作委員會、省教育廳會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國家統計局云南調查總隊,組織全省各地高校廣泛收集梳理近年來出現的涉畢業生招聘求職案例,匯編成《2025年高校畢業生防范招聘求職陷阱典型案例集》,增強畢業生的防范風險意識。
案例集整理了無資質非法中介、誘騙從事違法犯罪、以招聘為幌子收費、盜用個人信息、合同相關等5類陷阱案例,本報記者在收集案例的同時,采訪了云南凌云律師事務所律師郭俊宏,他對5類陷阱案例進行了法律解讀。
陷阱一 無資質非法中介
【主要表現】
無資質中介主要以“包就業”為名收取高額費用,或通過勞務派遣合同規避企業責任等。
【如何應對】
1.查詢中介機構資質,如營業執照、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等。
2.拒絕所有入職前的高額收費,保留繳費憑證以便維權。
案例1 花錢買編制工作被騙
大學畢業生李某在同鄉介紹下認識了自稱開勞務推薦公司的“老總”寧某。對方承諾,只需支付10余萬元,就能安排其進入某機場成為正式編制員工,并承諾幫助其取得國家初級安檢證書。
李某與寧某簽訂就業推薦服務協議后,交了10萬元服務費和8000元培訓相關費用,而對方承諾的工作卻遲遲沒有兌現。更糟糕的是,寧某的公司突然搬走。李某事后發現,該公司經營范圍中并不包含相關服務,且已被市場監管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案例2 虛假高薪許諾騙取中介費
劉某是一名即將畢業的大三學生,看著身邊同學陸陸續續找到工作,他內心十分焦急。一天,他在瀏覽某招聘網站時被一則招聘廣告吸引。廣告宣稱,某知名企業招聘儲備干部,待遇優渥,高薪且福利完善,工作環境舒適。
劉某按照廣告上的聯系方式找到某中介機構,工作人員熱情接待了他,稱與多家大型企業有合作,可助其輕松入職知名企業,但需先付2000元中介費。
劉某有些猶豫,但想到這份工作的誘人前景,仍決定交費。不久后,滿心歡喜等待入職的劉某終于接到通知,而入職當日他就發現情況不對。這家所謂的知名企業規模甚小,就是一個加工廠,工作環境與廣告宣傳大相徑庭,薪資待遇也遠沒宣傳得那么高,不僅沒有“五險一金”,甚至連基本的勞動合同都沒有與他簽訂。
劉某意識到被騙,找到中介機構理論,要求退還中介費并賠償損失。中介卻翻臉不認人,以各種理由推脫責任,稱他們只是提供就業信息服務,無法保證企業的實際情況,拒絕退還中介費。
律師提醒 理性判斷就業信息真實性
求職者主動查驗中介機構資質是防范風險的第一道防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四十條規定,設立職業中介機構應具備明確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開展業務必備的固定場所、辦公設施和一定數額的開辦資金,有一定數量具備相應職業資格的專職工作人員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設立職業中介機構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后,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未經依法許可和登記的機構不得從事職業中介活動。國家對外商投資職業中介機構和向勞動者提供境外就業服務的職業中介機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案例1就是典型的無資質非法中介行為,該勞務推薦公司既未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也未在市場監管部門依法登記,若李某事先查詢過該機構的資質,完全有可能避免受騙。
此外,求職者應警惕收費陷阱,凡是以“安排工作”“包過”“內部指標”等名義要求提前支付高額費用的,均屬異常信號。求職者應理性判斷就業信息的真實性,對遠高于市場正常水平的薪酬待遇承諾和過于優越的工作條件描述,應保持合理懷疑,通過多渠道核實用工單位的真實情況,不輕信口頭承諾,要求將核心權利義務明確載入書面協議。
陷阱二 誘騙從事違法犯罪
【主要表現】
不法分子以“高薪”“輕松賺錢”為誘餌,吸引求職者從事非法工作,如傳銷、詐騙、洗錢等。
【如何應對】
對明顯高于市場水平的薪資,求職者要保持警惕,核實公司背景和職位真實性。
案例3 以工作為由誘騙充值
畢業生張某在網上招聘平臺找工作時,聯系上一家公司,應聘其采購員職位。簡單咨詢后,對方稱,為讓張某更好地了解工作內容,要先開展為期3天的線上培訓,且培訓工資會按日支付,待培訓完成后將安排其面試。
面對誘人的薪水和福利待遇,張某欣然接受培訓安排。在對方指導下,他下載注冊了一款App,并添加培訓人員微信,開始學習如何完成“工作任務”。
剛開始很順利,張某充值108元,很快便盈利并成功提現到賬133元。培訓還有錢賺,只要動動手指就行,張某心里很滿意。緊接著,他又開始做起第二個任務,選擇充值1088元。但這次提現卻遇到障礙,對方稱這是兩聯單任務,要再轉一筆錢才能獲得返利。
張某只得繼續照做。這時,對方又稱由于張某轉賬金額錯誤導致賬戶凍結,需要再轉一筆解凍費。可再次轉錢后,對方繼續編造其他理由,讓張某轉賬。此時張某才察覺到不對勁,趕忙撥打報警電話,他已損失近2萬元。
案例4 努力做業務卷入非法集資
趙某大學剛畢業,面對某財富投資公司“高大上”的招聘廣告,他高高興興地應聘入職。
上班后,趙某先接受了公司的10天培訓,然后匆匆上陣,開始所謂的市場開拓工作,而開拓對象是親朋好友。他利用電話、微信及聚會等渠道,向親友推銷公司的投資項目,聲稱有數千萬元貴金屬資產擔保,承諾高達月息4%、年息48%的回報。
通過打感情牌,趙某上崗后短短半年時間,就吸收48人投資存款400余萬元。一年后,該公司不能兌現投資人的本息,警方介入調查,查明該公司涉嫌非法集資。趙某作為非法集資協助人,依法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律師提醒 警惕工作內容的異常
作為求職者,進入一家新單位后,要警惕工作內容的異常。如案例3中,招聘單位要求先充值再盈利的模式明顯違背正常勞動取酬的基本邏輯;而案例4中,向親友吸收資金并承諾高達年息48%的回報,已遠超國家規定的合法利率保護范圍。
畢業生作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對上述明顯異常情形理應有所察覺,明確區分工作崗位的合法性邊界。入職后,應主動了解公司的業務模式、盈利來源及管理規范。如發現公司的經營內容涉及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吸收資金并承諾保本付息,或存在虛構事實、誘導他人充值、投資等行為,應意識到自身可能已處于違法犯罪的鏈條之中,必須果斷脫離,并向有關部門舉報。
一旦發現被騙或自身行為可能涉及法律風險,應第一時間停止相關行為,妥善保存聊天記錄、轉賬憑證、工作文件等全部證據材料,并盡快向公安機關報案或向專業律師咨詢,爭取將損失和自身法律責任降至最低。
陷阱三 以招聘為幌子收費
【主要表現】
以“崗前培訓”為名,誘導求職者支付培訓費用甚至貸款培訓,但培訓質量低劣或無法兌現就業承諾,或以“服裝費”“設備押金”等名義收取費用。
【如何應對】
1.拒絕簽訂捆綁貸款的培訓協議,核實培訓機構資質。
2.通過正規渠道,如學校合作機構等選擇培訓項目。
案例5 以面試未過為由誘導培訓
2023年4月起,一家無人力資源服務和職業技能培訓許可的公司擅自在網上發布招聘廣告,吸引高校畢業生等青年群體。
面試過程中,該公司以“能力不足導致面試未通過”為由,誘導求職者參加“新媒體運營”“直播運營”等不同名目的職業技能培訓,收取每人約2萬元的培訓費,承諾培訓后推薦高薪工作崗位。
如求職者表示無力承擔培訓費用,該公司則誘導其辦理小額貸款。但在求職者完成培訓后,該公司并未履行承諾。
案例6 崗前培訓藏著收費陷阱
應屆畢業生孫某在某招聘網站投遞求職簡歷后,收到一家公司的面試通知。面試時,對方稱該公司規模強大,旗下有許多子公司,還和多家知名企業有合作。
面試后,對方告知孫某,其已被錄用,但因其缺乏工作經驗和技能,需參加崗前培訓。為防止培訓后跳槽,孫某需支付2.18萬元的培訓費。對方承諾,培訓后就能上崗,每月能拿到不低于1萬元的高薪。如果沒錢,該公司可提供“培訓貸”,以后用工資償還。
聽了對方這番說詞后,孫某心動了,向該公司指定的借貸機構貸了款。孫某經培訓后上崗沒幾天,該公司就以其工作能力太差為由將其辭退。可是,他的手機卻不停地收到提醒其按月還貸、否則要付高額違約金的信息。
律師提醒 培訓不是收費牟利工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按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該條文的立法本意在于保護用人單位在真實投入培訓成本后的合理期待,而不是賦予用人單位以此作為收費牟利的工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5、案例6中的公司,以培訓費的名義收取財物,屬于典型的違法收費行為。廣大求職者,特別是高校應屆畢業生在求職時,對承諾“培訓后包就業”“月薪過萬”等帶有明顯誘導性的宣傳一定要提高警惕,出現培訓收費的多是求職陷阱。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崗前培訓是其法定用工義務,培訓費本就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要求求職者承擔培訓費甚至辦理培訓貸款的,基本可以確定屬于違法違規行為,求職者應果斷拒絕并及時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陷阱四 盜用個人信息
【主要表現】
要求扣押求職者身份證、畢業證、銀行卡等證件。
【如何應對】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2.立即拒絕招聘單位此類要求,并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
案例7 借招聘騙取信息精準電詐
王某是某大學應屆畢業生,想通過網絡求職的她,在互聯網上公開發布個人資料,同時公布手機、寢室電話。一段時間后,王某接到一個電話,對方稱公司為核實其大學生身份和家庭情況,要求王某告知家庭電話號碼。
王某覺得用人單位想核實其真實情況也屬正常,于是將家庭電話告訴了對方。隨后,王父接到一個電話,對方自稱某醫院急救中心主任,表示王某因交通事故在醫院搶救,需匯款3萬元到院方指定賬戶,否則將影響搶救。
王父在與王某、校方、女兒同寢室同學多方聯系均未果的情況下,救女心切,當日先后分3次共匯款2.5萬元到指定賬號。幾個小時后,王父通過電話聯系上女兒,才得知這一切竟是騙局。
案例8 騙取兼職信息用于貸款
某市10余名大學生到一家科技投資公司做兼職,公司要求他們攜帶身份證和銀行卡。到公司后,學生們簽了一份辦理分期業務的合同。公司表示,之后的還款與學生無關,若需學生還款,相關費用則由公司負責賠償。
很快,還款出現逾期,學生們面臨自行還貸困境。他們發現,自己的信息被用在一家金融公司做分期購,平均每人有6000元額度,而該公司表示不再處理此事。
律師提醒 扣押證件行為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四十一條均明確禁止用人單位、中介機構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求職過程中,個人信息是最為核心的敏感資料,一旦泄露被不法分子獲取,就很容易像案例7中的王某一樣,被不法分子利用,精準實施詐騙,給本人和家庭帶來財產損失,甚至會導致個人身份被冒用、被貸款,給個人征信留下無法消除的不良記錄。
面對這類陷阱,求職者首先要控制個人信息披露范圍,非必要不向招聘方提供家庭詳細住址、家人聯系方式、銀行卡密碼及驗證碼等核心敏感信息。在正規招聘平臺投遞簡歷時,可選擇平臺的隱私保護設置,隱藏個人關鍵敏感信息。
其次,凡要求扣押身份證、畢業證、學位證原件的單位,求職者一律拒絕,用人單位僅可核實證書原件,收取復印件即可,扣押原件的行為本身就違反法律規定。
簽訂合同時,應注意仔細查看合同內容,一旦有涉及個人敏感信息的條款,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隨意簽訂授權招聘方使用個人信息的協議,更不能在空白文件上簽字。如果發現個人信息被冒用,要第一時間報警處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陷阱五 合同暗藏套路
【主要表現】
勞動合同中存在不公平條款,如空白合同、模糊薪資結構、不合理違約金等。
【如何應對】
1.簽訂合同前逐條閱讀條款,重點關注薪資、社保、試用期、解約條件等內容。
2.拒絕簽訂空白合同,必要時咨詢學校就業指導中心老師或法律人士。
案例9 “無薪試崗協議”套路
某職業技術學校畢業生馬某在歷經數次求職挫折后,獲得一家企業的青睞。基于企業提出的條件,馬某與該企業簽訂“無薪試崗協議”。該協議規定,試崗期限為10個工作日,在此期間,除早餐、午餐外,企業未承諾支付任何勞動報酬及福利待遇。協議明確,試崗合格者將自正式聘用之日起計發工資;若試崗未達到用工標準,則不予支付勞動報酬。
試崗期結束后,馬某未被該企業正式錄用。他感到自己被企業利用,無償貢獻了10個工作日的勞動,內心多有不甘。但鑒于該情況普遍存在且性質輕微,他最終選擇默默承受,息事寧人。
案例10 “陰陽”合同承諾變卦
畢業生周某就曾遇到過“貓膩”合同。面試時,企業有關管理人員明確表示“月薪2萬元”,而簽訂勞動合同時,該企業卻以少繳個稅為由,要求在合同中寫明月薪0.8萬元,并口頭承諾會將其余款項以報銷住宿費等方式補齊。
工作一段時間后,該企業認為周某不能完全勝任崗位,要求其盡快離職。周某要求企業按照最初明確的2萬元月薪結算工作以來的工資,再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但企業卻主張以書面合同為依據,按照0.8萬元的月薪標準進行相應補償。
律師提醒 約定必須落實到書面合同中
勞動合同是明確勞動關系雙方權利義務的核心依據,不規范的勞動合同本質上是用人單位為規避自身法定責任設置的陷阱。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就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且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也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所謂“無薪試崗”本身就是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即使用人單位主張試崗未通過,也應按實際勞動量支付相應勞動報酬。
針對“陰陽”合同的情況,律師提醒廣大畢業生,口頭承諾永遠不具備可靠的法律效力,任何與待遇、崗位相關的約定都必須落實到書面勞動合同中。不要貪圖省事簽訂空白合同,簽訂勞動合同時,求職者一定要仔細核對每一項條款,確認內容和約定一致后再簽字,簽訂后自己也要留存一份原件,一旦發生爭議,勞動合同就是最有力的維權依據。
記者 謝盛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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