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幫單位造假,反被上級當眾毆打!”遼寧大連,中山區住房城市建設事務服務中心在編職工姜先生(1985年生),2026年1月23日在單位辦公室,因拒絕將已自行解決的群眾投訴督查回復篡改為“單位介入督促解決”,遭中心副主任李某掐脖踹倒、部門負責人孟某辱罵。大連市公安局中山分局認定李某毆打致姜先生腰部損傷等,罰款1000元;孟某及姜先生均無證據證明互毆,不予處罰。事后單位要求姜先生工傷申請中承認“上班打游戲”才予蓋章,目擊者拒作偽證遭解聘。
(案例來源:華商報大風新聞、澎湃新聞等,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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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先生2008年考入大連市中山區住房城市建設事務服務中心,是有正式編制的公職人員。近年在下屬供熱中心專職負責群眾供暖投訴件的接收、回訪及向上級督查部門回復工作。
這類工作看著瑣碎,實則敏感——區委督查室、區政府督考辦轉辦的《督查通知單》,回復內容要存檔備查,是考核各單位履職情況的核心依據。
2026年1月22日,區委督查室、區政府督考辦向供熱中心轉來督查通知單,投訴內容是:某小區居民反映地暖不熱,供熱公司關閥后要求其交100元手續費才肯重新開閥,希望解決。
姜先生按流程電話回訪投訴市民。當天下午4時53分,回訪錄音清楚記錄市民的話:沒事了,已經解決了。
原來是市民自己聯系供熱公司把問題解決掉了,住建部門并未介入。姜先生依實填寫初稿,準備按程序上報:該投訴在部門介入前已由市民自行化解。
第二天上午,中心副主任李某來到姜先生辦公室,跳過部門臨時負責人孟某,直接要求姜先生修改昨天那份督查回復,把“市民自行解決”改成“我單位介入后督促涉事企業妥善解決”,并加上單位慣用的格式化套話。
姜先生當場拒絕,給出兩點理由:第一,改后的內容與回訪核實的事實不符,屬于謊報督辦件辦理情況,違反工作紀律;第二,李某越級直接向他布置工作,程序不規范。
李某聽后沒再堅持,轉身離開,不久,部門負責人孟某過來,也勸姜先生按李某意思改,姜先生再次拒絕,重申不能違背事實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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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姜先生陳述及一名在對門辦公室工作的外聘目擊者證言:拒絕修改后,李某折返,與孟某一起再次施壓,雙方言語升級。
李某突然掐住姜先生脖子將其往門外推,姜先生掙扎過程中被李某一腳踹倒在地,后背壓在辦公室一把塑料掃把柄上,孟某在旁被人拉住,仍對姜某進行辱罵。
目擊者稱,他起初害怕,在配合警方第一次詢問時刻意說“沒看到李某打人”。后來良心不安,于2026年3月主動到派出所更正證言,確認看到李某掐脖、踹人。
同月,這名在單位工作8年、原定4月續聘的外聘人員被通知不再續聘,予以解聘,他認為是因不肯配合作偽證而遭報復。
2026年6月8日,當地警方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李某與姜先生因工作問題發生爭執,李某毆打姜先生,造成姜先生踢傷、腰部損傷、皮膚裂傷等,決定給予李某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另出具兩份《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無證據證明孟某參與毆打姜先生,也無證據證明姜先生毆打李某或孟某,故均不予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涉事單位中山區住建局相關負責人公開表示,“領導不可能先動手”,李某已對該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目前復議結果尚未作出。
醫院《病歷》記載:姜先生被診斷為被人毆打致踢傷、腰部損傷、手部指伸肌腱損傷、皮膚裂傷、腰椎間盤突出、牙震蕩等;處理意見注明伸肌腱斷裂需支具固定,必要時手術。
2026年2月26日,姜先生將自行撰寫的《工傷認定申請表》發送給單位綜合室工作人員劉某,表中受傷經過寫明因與領導就投訴答復件修改問題產生分歧,遭副主任李某毆打致傷。
兩三小時后,劉某微信發回一份修改版,姜先生發現關鍵一句被改為,“領導發現我在工作期間用手機玩游戲,雙方發生爭執”。
單位暗示:按此版本簽,單位就配合走工傷程序;不簽就不蓋章,姜先生拒絕簽字,他認為這不僅歪曲事實,更等于變相迫使他自認違紀,為日后處分留下把柄。
截至目前,其工傷認定因單位不配合陷入僵局。
孟某稱:姜先生回復格式不對被退回,他不改反而在工位玩手機游戲,領導讓其先工作才起沖突,是姜先生先動手沖孟某、拿掃把打李某,李某才將其分開時誤傷。
中山區住建局分管負責人王某稱:多名在場同事看到姜先生打游戲,是他先情緒激動沖向孟某和李某;所謂虛假回復只是格式套話調整,非捏造事實。
而姜先生手握的回訪錄音、原始工傷申請書、處罰決定書,構成與單位說法截然不同的證據體系。目前事件仍在工傷認定程序及可能的紀檢監察調查中。
那么,此事從法律上該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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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履行工作職責遭暴力傷害,依法應認定為工傷,單位不得脅迫職工簽署不實材料。
第二,公職人員要求下級在督查回復中虛構“單位介入解決”,涉嫌違反政務處分相關規定;毆打下屬已構成治安違法。
第三,要求知情人作偽證、因說實話解聘外聘人員,分別涉嫌妨害司法和違法解除勞動關系。
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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