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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8日,13歲的小月被30歲的韓某某性侵。對方綽號“黑哥”,有前科,是失信被執行人。4月30日,家人帶她去姚孟派出所報警,派出所未受理,沒給回執。5月7日第二次報警,依然沒拿到回執。5月8日醫院出具病歷:處女膜7點處可見0.3cm陳舊性裂痕。5月14日,警方終于出具《受案通知書》——從首次報警到正式受案,過去了兩周。
6月12日,警方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理由是“沒有犯罪事實”,家屬說沒收到通知,直到6月19日在網上查到。一個13歲的女孩,被30歲男子性侵,病歷上有裂痕,嫌疑人還有前科,這叫“沒有犯罪事實”?
6月23日凌晨,鹽湖分局發通報:成立聯合調查組,啟動案件復核,6月24日晚,家屬拿到《立案告知書》,6月25日,嫌疑人被刑拘。從“沒有犯罪事實”到“涉嫌強奸罪被刑拘”,中間只隔了13天。
這13天里發生了什么?不是新的DNA比對結果出來了,不是某個關鍵證人突然出現了,也不是警方重新勘驗現場發現了什么,是輿論盯上了這件事,事情上了熱搜。
有人會說,這不正好說明輿論監督有用嗎?沒錯,輿論確實起了作用,但問題在于:如果這件事沒有上熱搜呢?
讓我們把時間軸拉回到6月12日,那天警方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時候,小月還是那個13歲的小月,病歷還是那份病歷,嫌疑人還是那個有前科的嫌疑人。證據沒變,法律沒變,變的只有一件事,這件事被看見了。被看見了,所以“沒有犯罪事實”變成了“屬于本單位管轄刑事案件,現予以立案”。同一個案子,同一套證據,13天前不構成犯罪,13天后就構成犯罪了。到底是證據變了,還是看證據的人變了?
更讓人不安的,是警方最初不予立案的理由,據家屬反映,警方人員曾上門告知,此案“構不上刑事案件”,小月被性侵系其“自愿”行為,小月的哥哥當場反問:“我妹妹未滿14周歲法律上根本不具備性同意權,警察連這點基本常識都不清楚嗎?”
這不是一個需要高深法學功底才能判斷的問題。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無論是否“自愿”,一律以強奸罪論處,這是刑法最基本的規定之一。一個13歲的女孩,在法律上根本不存在“自愿發生關系”的可能,如果辦案人員連這一點都不清楚,那問題就已經不是“證據不足”,而是基本法律素養的缺失。
那問題來了,既然法律規定如此明確,為什么6月12日還能作出“沒有犯罪事實”的決定?答案或許就藏在時間線里,作出這個決定的時候,這件事還沒上熱搜。
我們當然要肯定輿論監督的價值,沒有媒體關注,沒有公眾討論,小月的案子可能至今還躺在“不予立案”的卷宗里,但我們也必須承認一個事實,這個案子最終立案,靠的不是新證據,而是新熱度。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這句話寫在每一個公安機關的墻上,事實是什么?是一個13歲女孩的陳述、一份顯示陳舊性裂痕的病歷、一個有前科的嫌疑人。法律是什么?是刑法第236條關于強奸幼女的規定,這些在4月30日第一次報警的時候就全都有了,不需要等熱搜來“補充”。
輿論可以推動一個案子被看見,但不能替代證據成為立案的依據;熱搜可以讓一個案子被重視,但不應該成為案件反轉的原因。如果立案的標準是熱搜而不是證據,那沒有上熱搜的受害者該怎么辦?
小月是幸運的,她的案子被看見了,但我們應該追問的不是“輿論為什么有用”,而是“為什么沒有輿論的時候,法律就不管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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