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南省岳陽市,胡連香全款購房、入住多年,卻被賣房人王愛民惡意“一房二賣”并閃電過戶。為保住棲身之所,胡連香選擇提起行政訴訟,試圖通過撤銷違法登記來糾正權利狀態。然而,2026年6月2日,岳陽市君山區法院的一審判決不僅駁回了她的全部訴求,更暴露出本案一個令人難以接受的事實:實施欺詐行為的王愛民在訴訟中幾乎“置身事外”,而一審法院的裁判邏輯,疑似在變相為違法登記“背書”,讓真正的詐騙嫌疑人“金蟬脫殼”。
一房二賣后涉詐嫌疑人“隱身”受害人“互搏”
本案的始作俑者是王愛民——2020年8月18日,胡連香與王愛民簽訂《購房合同書》,并向其支付全款28萬元購房款,購買了王愛民在華容縣章華鎮治湖村十組開發的安置房,并實際入住。對此,在購買該房時,王愛民出具承諾書,承諾最遲2021年8月18日前為胡連香辦理不動產權證書,逾期將全額退還房款并額外賠償3萬元損失。
然而,讓胡連香想不到的是,約定辦理不動產權證書期限屆滿后,王愛民屢次推脫、拖延辦證,直到2022年1月21日,王愛民已單獨向華容縣自然資源局申請案涉房屋不動產首次登記,順利辦理湘(2022)華容縣不動產權第0000683號產權證;僅僅三天后的1月24日,王愛民立刻與第三人姚曾共同申請轉移登記,將這套早已出售、交付胡連香居住多年的房屋過戶至姚曾名下,核發湘(2022)華容縣不動產權第0000696號不動產權證,并注銷原產權證書。
原來,2020年8月18日,胡連香與王愛民簽訂《購房合同書》,并向其支付全款28萬元購房款后,2021年8月30日,王愛民隱瞞房屋已出售給胡連香的事實,再次將該房屋轉賣給楊鳳,最終過戶至楊鳳之子姚曾名下,并又收取了33萬元的全額購房款。
針對王愛民一房兩賣涉嫌詐騙的事實,胡連香向華容縣公安部門報案,對此,公安部門進行了立案并偵查,但令人詫異的是,華容縣人民檢察院卻出具了《不起訴決定書》,確認王愛民一房二賣事實完整,僅因無充分證據證實簽約之初存在詐騙故意,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因王愛民一房二賣涉嫌詐騙事實證據和后果清楚,華容縣人民檢察院卻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無奈,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兩家受害人只好“互搏”:得知房屋產權被惡意過戶后,胡連香先后提起多輪民事訴訟,楊鳳、姚曾也反向起訴胡連香。至今,他們雙方起訴和反訴處于中止審理狀態。受害人“互搏”一團亂麻背后,置身事外的王愛民是否在看“笑話”?華容縣檢察院將王愛民一房二賣涉嫌詐騙刑事責任淡化背后,是否涉嫌利益輸送?他人不得而知。
民事受阻,提起行政訴訟
民事途徑維權受阻,胡連香選擇提起行政訴訟,起訴作出登記行為的華容縣自然資源局,請求法院撤銷案涉首次登記、轉移登記兩項行政行為。然而,在一審行政訴訟中,王愛民不僅未出庭應訴,更成功地將所有責任歸咎于“民事違約”。君山區法院一審判決的核心邏輯是:登記機關僅作形式審查,無法發現私下一房二賣,責任全在提供虛假材料的王愛民。
這導致了一個荒唐的局面:胡連香作為受害人,其起訴對象是行政機關;而真正的詐騙嫌疑人王愛民,卻因“與行政登記無直接利害關系”被置于事外。根據華容縣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王愛民明確供述是胡連香要求其幫忙賣房,這恰恰證明其存在主觀惡意,但刑事訴訟因“證據不足”不予追究,行政訴訟又將其排除在責任主體之外。法律的懲戒在此出現了真空。
一審“形式審查”論調:涉嫌枉法裁判的邏輯漏洞
在岳陽市君山區法院的“(2025)湘0611行初290號”的行政判決書中,判決最核心的論據是登記機關僅作“形式審查”,但這恰恰暴露了其對法律規定的曲解和枉法裁判的嫌疑。
首先,《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明確規定了登記機關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有查驗職責。案涉土地為集體劃撥的村民安置用地,原始使用權人為村委會。將集體土地上的房屋首次登記到個人名下,登記機關必須核實土地權屬來源是否合法。檔案中《房屋調查表》“產權人意見”欄為空白,測繪人員撬門入戶時已知曉房屋由胡連香占有,這些事實都說明登記時存在“未解決的權屬爭議”,依法應當不予登記。
其次,一審錯誤適用《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七條,認定“無需公告”。案涉土地既是劃撥的村民安置地,就具有保障性質,涉及公共利益,且原始土地性質為集體建設用地,對其上房屋的首次登記理應公告15個工作日,以便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登記機關為規避公告期,于1月21日首次登記后僅隔3天即1月24日辦理轉移登記,這種“閃電過戶”本身就暴露了程序違規的嫌疑。
另外,在訴訟程序上,一審還存在嚴重違法。被上訴人華容縣自然資源局在庭審結束后的2026年4月28日,才自行前往檢察院調取詢問筆錄。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證人收集證據。這份“遲到的證據”成為一審認定“胡連香同意王愛民賣房”的關鍵依據,嚴重違背了程序正義。
誰在守護受害人的權益?
因此,本案一審判決避重就輕,將“實體違法”偷換為“程序瑕疵”,通過曲解“形式審查”為登記機關的瀆職開脫,實際上是在鼓勵行政機關“只看材料不看現場”。
王愛民憑借違法的首次登記順利過戶,成功將法律風險轉移給了姚曾,而自己則手握贓款置身事外。值得一提的是,華容縣自然資源局此前曾因不動產登記違規問題被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并敗訴,該局系統內部也曝出違紀違法案件并開展警示教育,這從側面反映出該局在不動產登記領域的履職情況確有值得審視之處。
當司法裁判無法讓真正的詐騙嫌疑人承擔責任,反而讓受害人在程序空轉中掙扎時,法律的公平正義便受到了最嚴峻的挑戰。對此,胡連香說:“28萬是我多年積攢的全部積蓄,交錢收房安心住了好幾年,當初開發商白紙黑字承諾辦證,誰能想到對方會背著我偷偷辦證、迅速把房子賣給別人。登記部門明明現場看到我住在房子里,土地還是村里集體劃撥土地,不查權屬、不公示,短短三天就完成兩次登記,讓我一夜之間錢房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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