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朋友可能有這樣的疑惑:和伴侶在同一單位工作,一方被提拔了,組織上說要執行回避?是不是只要夫妻同單位,就注定要有一人調離?
今天,小兵就和朋友們一起交流干部任職回避這個問題——什么情況下必須回避、什么情況不用、組織上一般會怎么處理。
一、政策依據
目前機關、事業單位主要依據兩份文件:
(中組發〔2011〕31 號,2019 年完成修訂并正式發布)——適用于公務員及參公單位;
(人社部發〔2019〕158號)——適用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兩份文件對任職回避的核心要求基本一致,以?第四條為例:
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 (一)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 (二)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 (三)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另一方在同一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
簡單歸納,必須回避的情形有以下三類——
二、這三種情況,必須回避? 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
舉例:
老張是某縣市場監管局稽查科科長,他愛人劉某在同一局政策法規科工作,兩個科室都由同一位副局長直接分管,且科長、副科長均直接向該副局長匯報。
→ 雖然分屬不同科室、業務不交叉,但直接向同一位領導匯報、接受其考核與管理,屬于“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應當回避。
通常處理:調整其中一人至不由該領導分管的科室,或調出本單位。
? 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
舉例:
某街道辦事處黨政辦主任王某,其配偶李某是該辦公室一級科員,王某負責對李某進行考勤、工作安排和年度考核等次評定。
→ 這是典型的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法律嚴格禁止。
必須處理:一方調離該科室或不再擔任領導職務;通常安排配偶調往其他部門。
? 一方任領導職務,另一方在同單位從事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
舉例:
某局擬提拔陳某某為副局長,其配偶趙某在該局財務科任會計。
→ 即便二人不在同一科室、也無上下級隸屬關系,但因為一方是領導職務,另一方在財務崗位(法定敏感崗位),觸發任職回避。
必須處理:一般要求財務崗一方調出本機關,或領導職務一方調出/不再擔任領導職務。
注意:如果陳某某僅是四級調研員(職級,非領導職務),未擔任科室負責人或班子成員,則不觸發此項回避。三、這些常見情況,一般不需回避
兩人在同一單位,但分屬不同分管領導、無上下級關系、且均不在組織人事/紀檢/審計/財務崗位——通常不需回避;
兩人為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如表兄妹),目前無共同上級、無上下級、不涉及敏感崗位——當下可不調整,但單位應在今后職務調整時提前篩查,防止提拔后被動;
一方為普通工勤或合同制人員,另一方為干部,但不構成上述三種情形——一般按單位內部制度管理,不適用嚴格任職回避條款,但仍建議避免安排于有直接管理關系的崗位。
主動申報:干部在錄用、提拔、結婚后,應填報《親屬關系申報表》,說明本單位內有無應回避親屬;
組織核查:單位人事部門結合檔案、申報信息進行核對;
提出調整方案:常見為——
調其中一人至本機關其他部門(若不觸及敏感崗位沖突);
調其中一人至系統內其他單位;
領導職務一方不再擔任領導職務(少見,多用于臨近退休等特殊情形);
按權限審批:科級及以下由單位黨組(黨委)研究、報組織部門備案;處級以上報上級審批;
辦理手續:一般要求在30日內完成。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回避決定的,可予免職或調整崗位。
五、組織人事工作注意點
提拔動議先過“回避篩查”關:把親屬關系核查嵌進干部調整流程,別等任職公示再補救;
提前掌握親屬關系:新錄用、新結婚及時更新,尤其注意財務、人事、紀檢崗位人員的親屬信息。
任職回避制度,核心目的不是拆散夫妻或親屬,而是防止利益固化、保證公正用人。只要不屬于上述三類法定情形,同單位工作一般沒問題;一旦觸碰——特別是涉及領導職務+人事/財務/紀檢/審計崗位——組織必須作出調整,這既是規矩,也是保護干部本人。
本文參考?《公務員回避規定》(中組發〔2011〕31號,2019年修訂)、《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回避規定》(人社部發〔2019〕158號),具體執行請以本地組織人社部門最新口徑為準。
信息來源:本文由人事工作者編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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