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衡水一家村鎮養老機構因名稱中含"如家"二字,被江蘇鹽城的個人持有者孫某某投訴商標侵權一事引發輿論關注。據瀟湘晨報報道,孫某某持有第43類、第44類"如家"商標,核定服務含養老院、療養院等,其已向河北、遼寧、河南多地村鎮養老機構批量發起投訴,部分機構考慮到訴訟成本,已支付5800元至3萬元不等的"商標許可授權費"和解;另有大慶、平度兩家養老院被起訴,分別索賠60萬元、100萬元,法院雖認定構成侵權,但認為"侵權后果不嚴重",僅判賠制止侵權的合理開支或5萬元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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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家"二字,到底歸誰?
事件最讓公眾不解的,是投訴方并非大眾熟知的"如家酒店",而是一名自然人。資料顯示,孫某某2006年申請、2009年獲準注冊"如家"商標,其曾經營的"鹽城般若養老院管理有限公司"已注銷多年,參保人數為0。換句話說,這是一份"持照經營、實體缺席"的商標——這也是本案與"遇見小面訴渝見小面""桔子酒店訴橘子賓館"等案件最大的不同:后者是品牌方維權,前者更接近"空殼持標、批量投訴"。
從法律上看,判定此類糾紛有三個要件:是否同一種或類似服務、標識是否相同或近似、是否容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養老院與第43類核定服務確屬同一領域,但"混淆可能性"是關鍵變量——"如家"二字的公眾認知牢牢綁定在連鎖酒店上,而非養老院;且被投訴的多是村鎮小微養老機構,服務半徑限于周邊高齡老人,客觀上難與所謂"如家養老院"品牌產生關聯。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劉凱指出,此類案件還需考量使用歷史、經營地域、是否攀附商譽等因素,若存在在先使用、未突出使用、公益屬性強等情形,未必構成侵權。
不是孤例:"渝見小面"們的前車之鑒
衡水這起糾紛,只是近期密集曝出的"商標擦邊維權"鏈條中的一環:
河南南陽"渝見小面"被港股上市公司"遇見小面"起訴,索賠七八千元,輿論發酵后遇見小面撤訴,創始人公開道歉并提出無償贈商標,被店主拒絕;
河南平頂山"橘子賓館"被"桔子酒店"索賠10萬元,稱造成500多萬損失;
湖北黃石"美如家快捷酒店"被如家品牌方起訴,索賠10萬元。
北京青年報評論指出,大公司法務團隊"先高額索賠鎮嚇、再以低價成交"的模式,"不像維權更像是資本加持下的一種收割手段",同樣破壞營商環境。澎湃新聞專欄作者林立則直言:"現行法律對濫訴者太客氣了"——濫訴者的算法從來不是"能不能贏",而是"被告怕不怕麻煩"。
新規將至,邊界漸清
值得注意的是,2026年修訂的《商標法》已明確禁止權利濫用,其中第七十三條細化了"正當使用"抗辯——含通用名稱、地名、指示用途等情形,專用權人無權禁止;第七十四條亦對惡意侵權的從重處罰作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相關文件也已部署整治"非正常批量維權"。
商標制度設立的初衷,是保護商譽、鼓勵創新,而非給"持標待沽、批量收割"留后門。當"如家"二字在養老院招牌上承載的本意是"給老人如家般的溫暖",卻被換成一門靠投訴、訴訟施壓的"維權生意",這既不合立法本意,也與市場倫理相悖。
對小微商戶而言,開店前查一下商標庫,比事后哭訴劃算;對品牌方和持標人而言,維權方式可以有溫度——先溝通、再發函、最后才起訴,比直接甩傳票更得人心;對司法和執法而言,則需個案甄別"善意經營撞名"與"刻意攀附碰瓷",讓裁判既有法理硬度,也有民生溫度。
畢竟,市場經濟既要守得住品牌的合法權利,也要容得下鄉鎮街角的那點煙火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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