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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現代法學》編輯部
受訪者 | 何勤華教授,華東政法大學原校長,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功勛教授
華東政法大學法律文明史研究院院長,全國外國法律史研究會會長
只有“海納百川”,
才能“有容乃大”
——杜蘇訪何勤華教授
青年訪問者:杜蘇(西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講師,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博士)
受訪名家:何勤華教授(華東政法大學原校長,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功勛教授,華東政法大學法律文明史研究院院長,全國外國法律史研究會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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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題一:何老師好,我是2001年上的法學本科,我們這一代學生最初的法律世界觀相當程度是由您主編的那一系列“發達史”所塑造的。我記得有《美國法律發達史》《法國法律發達史》等,圖書館書架上有一整排,這形成了一個“發達史”的法律史學術研究系列,以至于后來其他學者也開始跟著您編“發達史”。后來您主持的這個“發達史”系列又在商務印書館整體出版。我和同學們當年就納悶,為什么叫“發達史”,而不是“發展史”。當然,后來我慢慢知道這與梁啟超、楊鴻烈二位老先生的兩部“發達史”有關。可不可以說,他們在百年前開創了法學發達史的寫作傳統,您在20世紀90年代延續了這個傳統,同時又融入了您的整體思考。對此,當年,您有怎樣的考慮呢?現在,您又有怎樣的感觸呢?有關區域國別的法律史和當代法的研究,當前應注意哪些方面?
話題二:您是改革開放后較早系統接受海外憲法學訓練的學外法史研究免不了要和外國法學知識體系打交道,您有兩次訪日經歷,是改革開放以后我國法學界對外交流的先驅之一。在我這一代同行當中,似乎有一種“留學國別主義”的有趣現象。留英學者對普通法,留德學者對潘德克頓法學,似乎都有一種特殊的偏愛,兩大法系孰優孰劣的討論經常出現。您對這樣一種偏愛和討論怎么看?比較法和外國法律史兩個學科在今天的差異和融合如何?世界法律文明交流互鑒,在當代世界應該有一個怎樣的理想圖景?
話題三:您是中國“規范憲法學”的開創者與核心代表,這一理論范式打破了傳統憲法學的研究局限,深刻重塑您是近30年來外法史研究的標志性人物。外法史研究在最近十五年遇到了一個較為明顯的外部環境變化,我們從一個“大翻譯”時代(不知道這個比喻是否合適),慢慢開始過渡到一個“主體性、原創性、標識性”為主導的時代。在這樣一個時代,您認為外法史研究應當有怎樣的自我定位,應該延續哪些傳統,或者做哪些改變?
話題四:您的新作《中華法律文化在東亞之影響》前不久出版了,我發現您開篇就提到了“漢字文化的東亞共有”,“東亞”從古至今是持續存在的,這種橫向的“東亞共有”當然也是一種縱向的“古今共有”。在法史研究中,包括我在內的青年學者注意到:和語言、文字、道德、民俗等不同領域的中華文明相比,法律領域在近代所發生的古今變化最為明顯。在今天,如何理解當代法律和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根脈”的關聯?進言之,在法律領域和一般意義上,如何看待歷史的意義,如何看待歷史和當代的關聯?
話題五:關于您的新書,您也提到,這本書是對楊鴻烈老先生《中國法律在東亞諸國之影響》的發展和傳承。楊老先生的前作是在1937年完成的,那是一個“整理國故”的時代,塑造民族意識的時代,構建民族國家的時代,挽救民族危亡的時代。在當時,楊老先生對“中國法律”是本著一種“敝帚自珍”的心態去寫作的。現在的情況與1937年肯定不可同日而語,那么在現在這個時代,您對“中華法律”是本著一種怎樣的問題意識去寫作的呢?或者說,您認為自己這部著作對楊老先生前作的最大發展變化體現在哪里?
話題六:您不僅是當代法史研究的重要參與者和組織者,更是當代最重要的法史教育家之一。您的學術研究心得可以做怎樣的總體概括?您的學術研究經歷可以做怎樣的劃分?您帶出的華政外法史團隊,從梯隊結構、研究范圍、作品數量和質量而言都是優異的。上了這么多課,帶了這么多學生,您在教學方面對法史領域的青年教師有什么建議和忠告嗎?
Q&A
(一)杜蘇問:何老師好,我是2001年上的法學本科,我們這一代學生最初的法律世界觀相當程度是由您主編的那一系列“發達史”所塑造的。我記得有《美國法律發達史》《法國法律發達史》等,圖書館書架上有一整排,這形成了一個“發達史”的法律史學術研究系列,以至于后來其他學者也開始跟著您編“發達史”。后來您主持的這個“發達史”系列又在商務印書館整體出版。我和同學們當年就納悶,為什么叫“發達史”,而不是“發展史”。當然,后來我慢慢知道這與梁啟超、楊鴻烈二位老先生的兩部“發達史”有關。可不可以說,他們在百年前開創了法學發達史的寫作傳統,您在20世紀90年代延續了這個傳統,同時又融入了您的整體思考。對此,當年,您有怎樣的考慮呢?現在,您又有怎樣的感觸呢?有關區域國別的法律史和當代法的研究,當前應注意哪些方面?
何勤華教授答:
當時為什么用“發達史”,主要有這么三個考慮。
第一個考慮,當時我想主編一套世界各國法律發達史叢書的時候,已經有發達史的書籍出版。除了在國內,梁啟超、楊鴻烈兩位先生用了“法律發達史”以外,美國學者莫里斯也寫了一本《法律發達史》(王學文翻譯),這本書是我組織研究生進行的點校,我們在碩士生課堂上把它作為教材來使用。另有美國學者孟羅·斯密寫的《歐陸法律發達史》,由武漢大學姚梅鎮先生翻譯,我們沒有作為教材,但作為參考書,也重新點校出版了。所以第一個考慮就是法律史學界的學者已經用了“法律發達史”一詞。
第二個考慮,為什么要用“法律發達史”而非“法律史”。在英語中,“發達”這個詞(development),和“歷史”(history)一詞還是有所區別的。development更加凸顯了它的變革、革命、一下子爆發的含義;history所講的歷史,則更像比較平緩的發展過程,我們感到用development比用history更加響亮。
第三個考慮,“發達史”更多表達變革的含義。我們這一套書描述各個國家的歷史發展,如《英國法律發達史》《美國法律發達史》,時間跨度可能從古代、中世紀一直到近代,但實際上我們強調的是近代以后爆發性、突然的變革。尤其是近代以后形成整個近代資本主義法律發展體系,不管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實際上形成、定型和傳播于世界上,主要還是近代以后的事情。比如,大陸法系主要以1804年《法國民法典》的頒布作為突出標志;英美法系盡管在中世紀的英國誕生,但是其真正走向發達并產生世界性影響,則與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家相繼加入該體系密切相關。因此,我們感到用“發達史”比用“發展史”“法律史”的效果更好、更貼切。
關于區域國別法律發達史,我是這樣看的:原來的外國法律史成為現在所強調的區域國別法律史,實際上含義區別不大。強調區域國別的主要考慮是:原來是以國家為單位,描述世界上一個個國家法律發展;現在則多以區域、板塊或國家群為單位,如“一帶一路”共建國家、“全球南方”國家、南部非洲、拉丁美洲、北歐五國、中亞五國等。按我的理解,現在強調區域國別法律研究、區域國別法律發達史研究,可能跟國家戰略調整有關,從原來視野放在一些法治發達國家,到現在視野更拓展,注意力同時關注世界南部、“一帶一路”、北歐等地區法律發展研究。
當然,我想強調的是,個人感覺法治發展先進國家的法律仍然應該是關注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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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杜蘇問:外法史研究免不了要和外國法學知識體系打交道,您有兩次訪日經歷,是改革開放以后我國法學界對外交流的先驅之一。在我這一代同行當中,似乎有一種“留學國別主義”的有趣現象。留英學者對普通法,留德學者對潘德克頓法學,似乎都有一種特殊的偏愛,兩大法系孰優孰劣的討論經常出現。您對這樣一種偏愛和討論怎么看?比較法和外國法律史兩個學科在今天的差異和融合如何?世界法律文明交流互鑒,在當代世界應該有一個怎樣的理想圖景?
何勤華教授答:
留學哪個國家,就多介紹哪個國家,我認為是正常的。因為留學哪個國家肯定偏愛哪個國家。以語言為例,如果懂日語而不懂西班牙語,那么對于日語歌曲和西班牙語歌曲,肯定更關注日語歌曲,聽得懂才有感情。電影、電視、短劇等文化產品也是如此。時間久了自然會產生感情。所以偏愛留學國家法律是正常的,不能認為不正常。
我個人感覺兩大法系各有優點和缺點。大陸法系偏重立法,理想是制定一部完美法典,囊括人類社會所有事項,非常優秀、周密、全面,體現立法正義,希望通過立法弘揚公平正義。英美法系偏重判例,偏重司法活動,關注法院動向、裁決、判決,希望通過一個個判例實現社會公平正義,體現司法正義。兩者各有傳統,各有優點。
按我個人觀點,應該走混合法系之路。日本法律體系在形成過程中,曾先后吸收法國、德國、美國等不同法系的制度經驗,并結合本國治理經驗加以轉化,因而具有一定的混合法系特征。我國法治建設也有自身獨特的歷史積累和實踐基礎,在發展過程中,曾對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制度與治理經驗進行比較、研究和借鑒,并在此基礎上不斷探索適合我國實際的發展路徑。我國未來的法治發展,應當在立足自身國情和文明傳統的前提下,吸收人類法律文明中的有益成果,走具有自主性的綜合發展道路。
外國法律史與比較法的差異體現在什么地方?二者怎樣融合交流才最有價值?我個人感覺首先應有區別,外國法律史強調“外”,比較法強調“比”。外國法律史將重點放在中國以外的各個國家法律制度的研究上。比較法不一定,在比較法研究中,中國也是重點,把中國法律與外國法律進行比較,比較的兩者都是重要的,這是外國法律史與比較法之間最大的不同。但兩者也緊密聯系,研究外國法律史是站在中國人的立場視角,也離不開比較成分,它肯定是站在中國法律立場看待外國法律,所以研究外國法律史離不開比較方法。研究外國法律史和比較法之目的一樣,都是找到比中國發達、優秀、合理、完善的法律制度、思想、學說、智慧,尋找優秀精華的東西,貫徹的基本原則是孔子提出的“擇其善者而從之”,既體現中國的法律智慧,也借鑒域外的法治文明成果。
世界法律文明互鑒是我近十幾年的研究重點。2008年,我開始將研究重點放在法律文明史上,并于當年組織團隊進行“法律文明史”項目研究。該項目于2009年成為華東政法大學項目,2010年得到商務印書館支持,被列為商務印書館的重點出版圖書,后又被國家新聞出版署列為國家級出版項目。2011年,該項目獲批為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至今已近20年。
我理解的文明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人類取得的所有創造成果,二是在此成果基礎上的生活方式和生活樣態。法律文明是文明中涉及法律的那些要素。文明代表社會進步、良性發展,不符合進步、良性標準的不能認為是文明文化是每個民族都有,但有先進與落后、文明與野蠻之分;文明則始終表示向上的面向。人類文明經歷游牧、農耕、商業、工業、科技、數字六大形態,法律貫穿其中,起到貫穿治理作用。
法律文明包含六大文明形態,在現代社會還應該與數字文明結合。法律文明是人類最核心的理想之一,人類文明最終將走向法治文明,使法治成為各個國家和地區共同遵循的根本、基礎和底層邏輯。理想的法律圖景,是把數字、科技、工業、商業文明融入一起,貫穿法治原則。人類文明最終追求的理想圖景是規則文明、契約文明、法治文明,這三個文明引導人類進步、良性發展,凝練成為一般性的價值,以引導社會的進步。
(三)杜蘇問:您是近30年來外法史研究的標志性人物。外法史研究在最近十五年遇到了一個較為明顯的外部環境變化,我們從一個“大翻譯”時代(不知道這個比喻是否合適),慢慢開始過渡到一個“主體性、原創性、標識性”為主導的時代。在這樣一個時代,您認為外法史研究應當有怎樣的自我定位,應該延續哪些傳統,或者做哪些改變?
何勤華教授答:
我們的外法史當然應該定位于國家法律獨立發展、自主發展、做強做大自己的路徑。但我個人感覺,國家強調獨立自主、自立自強,和外國法律史研究并不矛盾,沒有沖突。可以將外國法律史研究視作助力國家獨立自主、自立自強的學術工具、路徑、方法,雖然它不一定是目的,但至少是國家獨立自主、自立自強的一部分學術支撐。因為一個國家要獨立自主、自立自強,離不開對其他國家法律的學習、研究和借鑒,要吸取其優點,避免其缺點。離開這一點,一個國家就不可能強大。所以在當前國際環境下,外國法律史研究不僅不應該放棄,反而更應該重視、加強,其地位更加重要。因為只有“海納百川”,才能“有容乃大”,才能把自己做強做大。
當然,當下及未來的外國法律史研究也必須隨著社會的變化做出改變,主要有三個。
第一個改變,其規模和視野須更加寬闊。以前外國法律史研究以英、美、法、德、日、俄等為主要研究對象,今后必須在堅持這些的前提下,進一步關注“全球南方”國家、北歐國家、“一帶一路”共建國家的法律發展、立法動向、法學研究、法學教育的情況。
第二個改變,以前我們以史為鑒,重點放在描述法的歷史發展上,所以對古代、中世紀和近代法律制度的發展也會傾注很大的精力。今后可以當代為主,更多關注當代世界各國法律發展變化,其借鑒意義可能更大,取得的成果更能為國家提供建議對策,更有助于學生的全面發展。
第三個改變,以前我們以憲法、民法、刑法和訴訟法等傳統法學學科為教學和科研的中心,今后應兼顧新興學科、交叉學科的發展。新興學科如外國經濟法、外國知識產權法(專利、商標、著作權)、數字法學、人工智能法學。交叉學科如法律與經濟、法律與政治、法律與倫理、法律與人類學的交叉和互融,開展跨學科教學和研究,以拓寬研究的范圍和視野,開設更多外國法制發展的課程,擺脫目前外國法律史教學和研究的困難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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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杜蘇問:您的新作《中華法律文化在東亞之影響》前不久出版了,我發現您開篇就提到了“漢字文化的東亞共有”,“東亞”從古至今是持續存在的,這種橫向的“東亞共有”當然也是一種縱向的“古今共有”。在法史研究中,包括我在內的青年學者注意到:和語言、文字、道德、民俗等不同領域的中華文明相比,法律領域在近代所發生的古今變化最為明顯。在今天,如何理解當代法律和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根脈”的關聯?進言之,在法律領域和一般意義上,如何看待歷史的意義,如何看待歷史和當代的關聯?
何勤華教授答:
東亞確實是個古今共有的概念。從縱向角度,東亞作為一個地理概念一直延續下來,古今共有。法學和法律意義上的“東亞”,也是古今共有的。落腳到東亞的法律方面,落腳到中華法系方面,中華法系里面的一些元素,現在仍然延續了下來。例如,儒家的傳統、道德融入法律里面的傳統、民為邦本的傳統、以和為貴的傳統、調解制度的傳統,這些在東亞各國都傳承了下來。不僅中國有調解制度,日本、韓國、越南都有調解制度。說到調解制度,我這里還需要澄清一個問題,即古代的調解制度,是中國發明并傳播到東亞各國的;但近代東方的調解制度,則是日本將其制度化、法律化,然后傳播到東亞各國的。我們吸收了一些日本的成果,因為日本在20世紀20年代時制定頒布了《家事調停法》,還有《民事調停法》,日本不叫“調解”,叫“調停”。這兩個法律就啟發了當時中國的立法。因此,從立法上較早把調解制度法典化是日本,而不是中國。所以從這個就可以看到,從東亞古今貫通、縱向貫通,延續下來的,就是中華法系中的一些精華,這些精華一直延續到現在。
但這個“古今共有”來說,我想強調的是,今天我們也要重視的,應該是指中華法系當中的精華部分。那些糟粕肯定是隨著歷史發展、社會進步被逐步淘汰掉了,留下來的應該是優秀的部分。作為后代的學者,我們更多關注的肯定是怎樣把前人、先輩創造的優秀法律成果保留下來,傳承下來,然后將其發揚光大。所以說“東亞古今共有”,實際上關乎怎么看待中華法系的問題。
我們中華法律當中有個根脈,根脈就是中華法律文化里面的精華。中華法律文化有糟粕,也有精華;精華這一部分,我們一般就叫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這個就是我們中華民族的根脈,也是中國法律的根脈。那么這個根脈具體表現在哪些方面?我認為,民為邦本、天人合一、以和為貴、德主刑輔、明德慎罰、刑無等級、執法如山,包括人民調解制度等,這些都可以看作是中華法律文化當中的精華,是應該傳承發揚的部分,也是我們中國法律的根脈。所以我們對傳統法律文化進行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這“雙創”的對象,就是指中華法律文化中的這一部分。
到了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在中華法律文化里面又融入了我們社會主義的元素,融入了我們中國共產黨人100多年來對法治的認識,以及進行理論和實踐探索的成果。所以現在的中華法律文化,盡管是傳承了中華法律文化上下五千多年的經驗和教訓,但它的內涵,它的性質已經隨著社會的發展,不斷地在發展變化。所以我們現在的法律文化,應該是新型的。總之,我們要弘揚、傳承、發展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這也是我們從事法律研究、從事法制史研究的學者所應該奮斗的方向。
(五)杜蘇問:關于您的新書,您也提到,這本書是對楊鴻烈老先生《中國法律在東亞諸國之影響》的發展和傳承。楊老先生的前作是在1937年完成的,那是一個“整理國故”的時代,塑造民族意識的時代,構建民族國家的時代,挽救民族危亡的時代。在當時,楊老先生對“中國法律”是本著一種“敝帚自珍”的心態去寫作的。現在的情況與1937年肯定不可同日而語,那么在現在這個時代,您對“中華法律”是本著一種怎樣的問題意識去寫作的呢?或者說,您認為自己這部著作對楊老先生前作的最大發展變化體現在哪里?
何勤華教授答:
《中華法律文化在東亞之影響》是我牽頭,由魏敏老師、孫曉鳴老師和廖曉穎博士一起完成的。如果問,我們為什么要寫這本書,或者說90年前楊鴻烈先生已經寫了《中國法律在東亞諸國之影響》一書,我們為什么還要再寫一本?換言之,我們這本書和楊鴻烈先生的書的區別在哪里,我們的書有什么創新的地方,或者說我們這本書的價值在哪里?
我想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認識一下。第一,就是我們這本書的范圍比楊鴻烈先生著作的范圍要寬廣得多。楊鴻烈先生當時講的是中國法律在東亞的影響,我們講的是中華法律文化。大家都知道,法律文化比法律的范圍要寬得多,我們不僅包括了法律,也包括了法律思想、法律學說、法律設施、司法機構的運作,以及背后的社會背景與歷史邏輯,既包括了整個中華法律文化的內容,也討論了它對日本、朝鮮和越南的影響。這是我們的書與楊鴻烈先生著作的第一個不同之處。畢竟作為楊鴻烈先生的后人,時間已經過去了90年,我們不可能去抄90年前老先生的作品,或者簡單重復他的研究成果,我們至少要把老先生這本書出版到現在這90年當中的中國法律及東亞地區法律的發展變化,全部吸納到我們的著作里面,融入我們的研究成果之中,為讀者提供新的制度、新的思想、新的史料和新的觀點。
第二,就是跟楊鴻烈先生的情況不同,我們現在對中華法律文化在東亞之影響的認識,是一種集大成式的認識。就我們四位作者而言,我本人的留學背景是日本,對“法律文明史”“中華法系與中華法律文化”的項目研究已經持續了20余年,因此,對中華法系、中華法律文化,以及這兩者在人類法律文明進程中的地位,有一個比較清醒的認識。另外三位作者,她們每個人的博士論文,寫的都是所在國(日本、韓國和越南)的法律,對所在國的法律和法律文化都比較熟悉。魏敏老師在京都大學學習工作了8年,孫曉鳴老師寫朝鮮古代法律人物和史實的博士論文,不僅在華東政法大學拿到了優的成績,也受到韓國學者的好評。廖曉穎博士對越南法律古籍的收藏、保有和了解,常常讓越南的學者欽佩不已。而且,近兩年她也一直生活在越南,在越南的法科大學中做博士后研究。所以我們對日本、朝鮮和越南法律的認識,以及對史料的占有和把握,比楊鴻烈先生那個時代要深刻和全面,也幸運得多。
第三,我們有一種反思的態度。當初楊鴻烈先生寫作時對中國古代法律那樣一種“敝帚自珍”的心態,在現在的知識分子中間已經有了變化。因為我們已經經歷了民國法律的實踐,我們有了比較,畢竟時間過去了90年,這90年里,不僅中國的法律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東亞的法律也發生了巨大變化,甚至整個世界的法律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改革開放使我們整個國家不僅重視中國自己本土的法律,也重視世界各國的法律,我們先后引進了蘇聯的法律,引進了歐美國家法律,引進了日本的法律。通過對這么多的法源、法律的吸收、消化、比較、鑒別,我們就具有了一種反思的能力,我們站的起點可以比楊鴻烈先生更高,我們對有些問題的思考可以更加深刻,我們可以站在各國法律之全球化、東西方法律文明之交融互鑒的角度,來觀察中華法律文化在東亞各國之影響這一主題,并且將我們的反思和感悟,融入書稿的敘述、分析和解讀當中。尤其是今天我這一代學者,在經歷了“文化大革命”之后,我們對法律的本質、法律的作用、法律的真諦、法律的終極目的等的理解,比楊鴻烈先生要深刻得多。我們已經可以抓住法律制度、法律思想、法律學說里面,哪些才是永恒的東西、不變的東西。我們的任務就是把這些內容挖掘出來,把它抓住,進行集中的描述。我們的這些認識,都體現在具體的對每一個法律制度、法律思想、法律事件、法律規定的描述之中。讀者只要認真閱讀本書,就可以體會到哪些東西是作者極力肯定和推薦的,是作者認為是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東西——只要是一個人類社會,或者一個國家,實際上都是離不開的;又有哪些東西只是暫時的、局限于一個地方的,或者盡管當時統治者極力提倡,但實際上是沒有生命力的。
所以概括起來,就是我們這本書跟楊鴻烈先生專著的差別:一是內容不一樣了;二是我們的作者隊伍更加全面了;三是我們對這90年的法律發展歷史進行了反思。
(六)杜蘇問:您不僅是當代法史研究的重要參與者和組織者,更是當代最重要的法史教育家之一。您的學術研究心得可以做怎樣的總體概括?您的學術研究經歷可以做怎樣的劃分?您帶出的華政外法史團隊,從梯隊結構、研究范圍、作品數量和質量而言都是優異的。上了這么多課,帶了這么多學生,您在教學方面對法史領域的青年教師有什么建議和忠告嗎?
何勤華教授答:
謝謝夸獎。現在研究外國法律史比研究部門法的老師處境要艱難,我們遇到的困難比他們更多。主要從四個方面就可以看得出。
第一,整個社會現在對歷史不夠重視,表現最大的就是許多歷史上的事情往往很快會忘記,不管其教訓、經驗是多么深刻,都會很快就忘記掉。
第二,各個學校在安排課時時,外法史的課時越來越少,開設外法史課程的大學越來越少,選這門課的學生人數也越來越少。
第三,外國法律史研究成果發表的雜志也越來越少。現在法學類核心期刊就是CSSCI法學類的刊物,發表外國法律史的文章的,真的是非常非常少。
第四個,學法律史的畢業生,找工作也是越來越困難。這個狀況造成的結果就是人家不來報考你這個專業了。現在法史專業的碩士生和博士生招生越來越難,外國法律史的情況要更加困難一些。所以我感到這是現在遇到的最大危機。
當然,我們也不能灰心喪氣。因為世界各國的情況都一樣,喜歡法律史的人畢竟是少數,歷史上,這是一門社會精英所喜歡的學問(歷史上學習和掌握法律的人,都是社會上的精英,而學習和掌握法律史的人更是精英中的精英)。作為從事了40多年法律史教學和研究的老師、學者,我想對喜歡法律史,尤其是外國法律史的年輕人提一些建議。
我個人感覺,如果我們法史的碩士生、博士生畢業要找工作的,一般出路有考公務員,或者是從事一些法律實務工作等。這幾年我帶的碩士研究生,畢業以后考公務員的人,基本上都能夠進法院、檢察院、司法局,早點準備,成績考得好一點,應該是可以的。
我這里把討論的重點放在繼續從事法律史教學研究的青年教師身上。個人感覺這里遇到最大的一個問題在哪里?就是你的研究主題、科研興趣跟你的評職稱、發論文會發生矛盾。我現在的建議,還是先把職稱解決,到時候再完全按照你的興趣來搞研究。除非你有非常非常強的定力,就研究自己感興趣的東西,那也是可以的。當然,也有一些年輕人戰斗力特別強,即使在文章難發的法律史包括外國法律史領域,針對自己特別感興趣的主題,也能寫出讓期刊滿意的好文章,但這樣的人才畢竟很少。
這里,我只是想強調,不管你怎么應變,為了發文章,什么文章好發就寫什么,但你的“法史學者”的“法史人生”的初心不能忘記。我自己搞了40多年的法史教學和研究,有以下幾個總的體會。
第一,我選擇法律史研究,這個專業選對了。直到現在,我不僅不后悔,而且感到非常慶幸。感到當時學法律史比學部門法好,因為部門法隨著立法的更新,它的變化是很快的。我今年寫的文章,可能過幾年,甚至幾個月,由于國家立法機關出臺了新的法律法規,或者由于出了一個司法解釋,對這個規定做了改變以后,我的這篇文章就有可能一文不值。因為你提出的立法建議,醞釀了半天,思考了長久,花費了那么多的腦細胞,好不容易想出來的一些點子,結果他們立法或司法解釋都已經規定進去了,感到白寫了。而法制史的文章,比如你20年前寫的,甚至30年前寫的,是研究歷史上某一個法律問題、法律事件、法律人物,不管是考證類的、論述類的,還是介紹性的,只要這個問題、事件和人物還沒有人研究,只要你是第一個研究的,或者在前人的研究成果上,你是有新的史料或新觀點補充,你就永遠有學術價值。所以我感到研究法史包括外國法律史不后悔,感到很慶幸,感到人生很有價值。當然,我說這些,沒有任何貶低搞部門法研究的同行的意思,我只是想給研究法史,尤其是外國法律史的年輕人鼓鼓勁,提升一點自信心。
第二,搞法史研究一定要坐得住,就是以前古人講的,“板凳須坐十年冷,文章不寫一字空”。我個人感到,這個說法到現在還是適用的。因為現在很多青年學者,稍微有點成果,就滿足于到處去參加會議,到處去講課,到處去搞與談,結果就是大量的時間花費在了各種應酬和會議上,非常可惜。所以我認為,非必要的會議要盡量少參加,根本還是要在自己的寫作上花費精力和心思。因為你只有持續不斷地寫作,只有坐得住,不斷創造,那才是最重要的。哪怕寫出來的文章暫時發表不了,你可以放起來,或者讓它在外面各本雜志間“旅游投稿”,這也是可以的。
第三,做學問,還是要稍微中性一點,溫和一點,不要太偏激。孔子講的中庸,是最高的一種人生境界,我是完全贊成的。做學問要溫和,溫和的觀點比較能夠為大家所接受,表明了作者謙虛的態度和包容的格局,以及可以坐下來討論、爭鳴,而且溫和往往包含了一種可以繼續探討的成分,甚至妥協的空間和余地。話絕對不要說得太絕對、太偏激,認為自己的觀點絕對準確,認為其他人的觀點只要和自己觀點不一樣的就是不對的。學術本來就是在探討過程中一點點進步的。
第四,搞科研、做學問、寫論文,實際上是一個非常艱難、非常痛苦、非常艱辛,且耗心耗肺、殫精竭慮、很傷身體的事情。所以,一定要培養自己對外國法律史的興趣,只有你自己感興趣的,你才不會感到痛苦,才會感到樂在其中,否則是堅持不下去的。做學問就是這樣,所以你自己一定要想得通透。你如果感到我對做學問不感興趣,那還是早一點改做其他事情。寫論文是最難的,而且寫出來能不能發表,事先都是沒有底的。在這方面,不僅要有濃厚的興趣,自己真心的喜歡,而且我個人建議,你應該把寫作、搞學問作為你的一種生活方式。難也好,簡單也好,要做到把遇到的困難一個一個地克服,克服了我才有任務完成的感覺,才會有成就感。這樣你就不會感到失望、沮喪、痛苦和糾結。
第五,我就強調一點,我們還是要勤奮刻苦。我就這樣說吧,凡是成功的人,尤其在學術研究上,法學、哲學、經濟學、文學都是這樣。成功的人肯定是勤奮刻苦的,但是勤奮刻苦不一定都能成功,因為還有方法、路徑、機遇、場景,甚至是不是得到了貴人的幫助等,因素很多。但是如果我們勤奮刻苦了,即使我們原來想達到的某個目標不成功,在其他方面也可能會帶來一些對自己有益的機會。如同古人說的,“有心栽花花不開,無心插柳柳成蔭”。
我自己的親身經歷,也可以說是一個例子吧。我初中畢業時16歲,那時是20世紀70年代初,當時沒有高中可讀,只能回農村家里(我本來就是農村戶口),接下來在農村待了7年。在7年中,我每天晚上堅持看書,堅持自學,堅持寫東西,從來沒有停下來過。當時的目標是成為像《艷陽天》《金光大道》的作者浩然這樣的農民作家。當時沒有大學可讀,也沒有其他成長通道,感到也只有這個是自己有點興趣的地方,以及有可能成功的目標。當時我也給上海的《文匯報》《解放日報》投稿,一共投了300多篇小文章和通訊稿。最后,盡管這個目標沒有成功,300多篇投稿沒有一篇被采納的,作家夢也沒有做成功,但是,畢竟在將近7年的時間里,每天的學習,勞動量是付進去的。所以恢復高考后,自己比較輕松地就考進了北大,進了北京大學法律系學習。當時不知道內情的我們村的村民一看,這個人怎么一下子就上了北大?實際上我前面有將近7年時間持續的自學鋪墊在里面。否則,像我們這種學歷,小學四年級就爆發“文化大革命”,后來就沒怎么讀書,到初中就回到農村,從事農業勞動,當了農民,怎么可能考得上大學,尤其是考上北京大學?所以我的意思就是,一個人要改變自己的命運,尤其像我們這種普通家庭出身的小孩,只有靠勤奮刻苦這條路,沒有其他路可走,沒有捷徑。
我學術研究的經歷,大概可以這樣來劃分一下。當時在北大讀大學的時候,什么都學,法理、法史、憲法、刑法、民法,各個部門法都學。而且當時不僅看法律的書,還看歷史、政治、哲學及文學的書。本科階段處在一個全面吸收文化知識的時期。基本上,沒有其他事情的話,一天到晚就在看書。到了第二個階段,讀研究生階段,因為我讀的是外國法律史,那我的范圍就縮小了,很多書就不去看了,全力看的就是外國的法律制度、外國法律思想、外國法律學說的書——雖然當時這一類的書很少。中國法律史的內容也學一點,因為讀研究生的時候也參與老師的一些科研項目,需要中國法律史的知識。
1984年底留校當了大學老師以后,學術研究大概也經歷了幾個階段。第一個階段,當時也是為了職稱,為了上副教授,評教授。所以只要是在法史領域里面的內容,什么文章都寫的。中法史也寫,外法史也寫,外法史里面經濟法、民商法、婚姻家庭法也寫,甚至在日本留學的時候,介紹日本圖書館怎么收藏書籍的文章也寫,介紹日本的電子犯罪的文章也寫,青少年犯罪文章也寫,婚姻家庭糾紛的文章都寫。由于文章和書多,那時也沒有C刊的說法,只要是公開發表的文章,都是評職稱時可以計算的成果。所以后來在學校評副教授也是破格的,教授也是破格的。但實際上對自己的專業,只是有點認識,尚不是太清晰。從1984年底留校,到1993年評上正教授,近10年的時間里,除了去日本留學近3年,其他時間就是拼命寫文章、發文章,拼命寫書、出書,有點像學術上的原始積累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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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前10年快結束的時候,我就進入了第二個學術階段。原來我從事的是法律制度史的教學和研究,此時,我就開始將主要精力放在法學史的研究上(我的三卷本《中國法學史》正是由于董彥斌老師當時的精心策劃、編輯,一下子提升了其學術品位)。到2005年前后,即到我擔任大學老師第三個10年時,我感到研究外國的法律史、研究外國的法學史,包括中國的法學史,到最后都是要了解,并且弄懂弄透該國的文化,即法律文化。這樣,從第三個10年起,我就將很多的時間精力放在法律文化史的研究上。出版了《法律文化史論》《法律文化史譚》,以及法律文化史多卷本叢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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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第四個10年,即2011年以后,又感到法律制度史、法律思想史,包括法學史,以及法律文化史,實際上都是法律文明的表達與顯現,都是法律文明的成果和標識。所以從2011年開始,我的學術研究就過渡到第四個階段,就把主要的精力放在法律文明史的研究上。我認為法律文明可以囊括所有的跟法律相關的各種情況、各個元素。為此,當時我就設計了一個關于人類整體法律文明史的體系。此前在國內,在法學界,關于法律史的叢書,只有兩套,一套是張晉藩先生總主編的《中國法制通史》(10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二套是李光燦、張國華先生總主編的《中國法律思想通史》(11卷,山西人民出版社1991—2001年版)。
當時我們外國法律史學科也想搞一套外國法制通史叢書,但是因為外國法律史學科的力量總體上比中國法律史學科要弱很多,再加上當時我們申請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沒有獲批,所以外國法制通史叢書一直沒有能夠付諸實踐。后來,我在第三個10年當中,在沒有國家項目支持的情況下,自費主編了一套“世界各國法律發達史”叢書,就是剛才杜蘇老師提的第一個大問題。“世界各國法律發達史”叢書,實際上也是為了對應《中國法制通史》和《中國法律思想通史》而編寫出來。
到了第四個10年,我剛才講了,我已經感到所有這些都應該納入法律文明史這么一個范疇之內。因此當時我就設計了“法律文明史”叢書,一共有16卷。當時16個主題,我是分成這么幾個臺階一步步推進的:第一個臺階是法律文明的起源,涉及古代巴比倫、古代埃及、古代印度、古代中國、古代希臘和羅馬等法律文明的起源。第二個臺階是古代法的足跡,涉及古代近東法、古代遠東法、古代西方法三個片區,通過這個臺階把古代法的足跡全部囊括進去。第三個臺階是中世紀的法的遺產,涉及中華法系和別的國家的佛教法、基督教會法、伊斯蘭教法,中世紀歐洲的世俗法等。第四個臺階是近代法的成長,涉及近代中國法、近代亞非拉法、英美法系、大陸法系、蘇聯法等。第五個臺階是現代法的變革,涉及現代公法的變革、現代私法的變革和社會法。最后一個臺階就是第16卷,設定了人類法律文明今后發展的趨勢,我也提出來了。主要是兩個趨勢,一個是越來越趨同化,各個國家、各個地區、各個民族的法律越來越相同,越來越一致;另一個是在趨同化的趨勢下面,各個國家、各個地區和各個民族,又保留了自己法律的特色,我稱之為本土化。人類法律文明的發展,今后就是國際化和本土化兩種趨勢交織往前推進。
我已經年過七旬,也已進入安度晚年的階段了。所以今后我的態度就是,老天給我多少時間,我自己就研究多少問題。想研究的問題,腦子里永遠在不斷地冒出來,永遠是在不斷產生的。但是畢竟人的體力、精力及生命是受到限制的,所以我現在會把自己想研究的或者寫作的課題排個序,哪些是自己最感興趣的,最想完成的。排序以后,老天爺給我多少時間,我就研究多少內容。到哪一天老天爺把我叫走了,那我的研究到這個地方就停下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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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想法大概就是這樣。我的學術生涯,或者說學術使命、學術理想,按照目前這樣一種心態,能實現多少算多少,我都坦然接受。作為一個農村出生的小孩,我感到目前我的人生已經非常豐富、幸運、圓滿了。
再次感謝杜蘇老師的訪問。
(何勤華口述,郭嫻記錄整理。2026年4月30日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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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 金夢洋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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