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 通訊員王丹)張女士(化姓)與李先生(化姓)經人組織組隊參與羽毛球活動,張女士不幸被李先生球拍打傷,鼻子骨折。張女士起訴至法院,要求李先生賠償自己因誤傷所產生的醫療費1948.82元,誤工費2328元,交通費500元,營養費1000元,因受傷產生的其他費用包括理發店洗發費用240元,疤痕修復費用、整容整形及美容費用預估3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海淀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張女士全部訴訟請求。
原告張女士訴稱,與李先生之前互不相識,經過案外人組織,共同參與羽毛球活動,在活動中與李先生隨機組隊為羽毛球雙打搭檔,打球時,張女士被李先生球拍打到臉部,事發后自行前往醫院就醫,診斷為雙側鼻骨骨折錯位、鼻部開放性外傷,且因此造成精神創傷,故要求李先生賠償相應損失。
李先生辯稱,羽毛球雙打運動存在對抗性和潛在風險,他與張女士是在組隊打羽毛球過程中,為接球導致與張女士有身體接觸,張女士屬于自甘風險,自己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不同意承擔賠償。
法院經審理查明,張女士與李先生隨機組隊為羽毛球雙打搭檔。其間,二人在接球時站位為張女士在前、李先生在后。事發時,二人對手發球后,該球落于張女士身后,張女士轉身欲接球,李先生亦欲接球,二人球拍均揮向落球方向。其間張女士為接球略有俯身動作,李先生球拍擊中張女士面部。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主要的爭議焦點為李先生主觀是否具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認定。在事發時,李先生做出的應對動作是為了進行正常接球而非專門針對張女士的人身,且高度緊張的氛圍會導致參與者將全部注意力集中于運動本身,每位參與者需要在瞬息之間作出判斷,然后決定采取何種體育動作。因此,很難要求參與者每次做動作都經過慎重考慮,且本次羽毛球活動屬業余性質,參與者無論是對技術動作的運用,還是對風險的防范準備,都無法與職業參賽者相比,故從事發時的情況來綜合判斷,李先生在主觀上僅有一般過失而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故李先生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院最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張女士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該判決現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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