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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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判力是指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和法律關系的判斷具有終局性效力,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推翻。
那么,生效判決中認定的事實和裁判理由,哪些具有既判力?
結合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最高法裁判觀點可知:生效判決中,判決主文確認的事項、經舉證質證認定的基本事實具有既判力;裁判理由僅為說理過程,不具有既判力,僅可作為參考,不得直接作為另案裁判依據。
一、具有既判力的內容:判決主文+基本事實
另案生效判決中,兩類內容具有既判力,當事人不得再行爭議,法院也不得作出矛盾認定。
一是判決主文確認的事項。判決主文是法院針對當事人訴訟請求作出的最終結論,如“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10萬元”“確認涉案房屋歸原告所有”等,是既判力的核心范圍。最高法明確,既判力僅約束判決主文,當事人不得就主文確認的權利義務關系再行起訴,法院也不得作出相反裁判。
二是經舉證質證認定的基本事實。主要指判決書中“本院查明”部分,對案件性質、權利義務有實質性影響,且經雙方當事人舉證、質證、辯論后認定的事實。這類事實具有預決效力,屬于免證事實,另案中當事人無需再舉證,法院可直接采信,除非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
例如,另案判決查明“甲與乙于2025年簽訂買賣合同,甲已履行交貨義務”,該事實經雙方舉證質證,在后續貨款糾紛中具有既判力,乙不得否認該事實,法院可直接依據該事實裁判。
二、不具有既判力的內容:裁判理由
判決書中“本院認為”部分的裁判理由,不具有既判力,這是司法實踐中最易混淆的點,需重點明確。
裁判理由是法院針對案件事實、法律適用的分析和說理過程,包括對證據的分析、法律條文的解釋、爭議焦點的評析等,并非對當事人訴訟請求的最終判定。最高法裁判觀點明確,裁判理由僅為法院作出主文的依據,不構成判項內容,對另案不產生拘束力。
例如,另案判決理由中提到“甲的行為構成違約”,若該內容未體現在判決主文中,后續糾紛中,甲可就是否違約重新舉證抗辯,法院也可結合新證據重新認定,不受該裁判理由的約束。此外,裁判理由中未經舉證質證的事實,更不具有既判力。
周軍律師提醒,當事人需精準區分判決不同部分的效力,合理引用另案判決作為證據,同時注意既判力的主體和證據邊界。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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