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刑事案件中,貸款詐騙罪和騙取貸款罪是兩個極易混淆的罪名。二者均涉及以欺騙手段取得金融機構貸款的行為,但在主觀故意、客觀行為、入罪門檻及刑罰輕重上存在根本性差異。準確區分兩罪,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罪名認定和量刑輕重。本文對兩罪的核心區別及辯護要點進行系統梳理。
一、兩罪的法律依據
貸款詐騙罪規定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騙取貸款罪規定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兩罪的核心區別
(一)主觀故意不同: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這是兩罪最本質的區別。
貸款詐騙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行為人自始就沒有歸還貸款的意圖,以非法占有銀行貸款為最終目的。這是典型的“騙錢”犯罪。
騙取貸款罪不要求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為人取得貸款時雖然使用了欺騙手段,但其主觀上有歸還貸款的意愿,只是因經營不善或其他原因導致無法歸還。這是典型的“騙貸”而非“騙錢”。
兩者的本質區別在于:行為人是否打算還錢。如果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貸款,構成貸款詐騙罪;如果僅使用欺騙手段取得貸款但有還款意愿,構成騙取貸款罪。
(二)行為方式不同:欺騙手段的程度差異
貸款詐騙罪的欺騙手段通常更為嚴重,包括: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
騙取貸款罪的欺騙手段相對較輕,通常表現為提供虛假的財務報表、虛構經營狀況、夸大還款能力等,但并非完全虛構貸款基礎事實。
(三)入罪標準不同
貸款詐騙罪以“數額較大”為入罪標準,通常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貸款數額作為認定依據。
騙取貸款罪以“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為入罪標準。此處的“重大損失”通常是指銀行無法收回的貸款本金。如果行為人雖然使用了欺騙手段,但貸款已經全部歸還,或者銀行通過擔保措施實現了債權,未造成實際損失,則不構成騙取貸款罪。
(四)刑罰輕重不同
貸款詐騙罪的最高刑為無期徒刑,起刑點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刑罰明顯更重。
騙取貸款罪的最高刑為七年有期徒刑,起刑點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罰明顯輕于貸款詐騙罪。
(五)犯罪對象的認定不同
貸款詐騙罪要求行為人騙取的必須是銀行的貸款,犯罪對象為貸款資金。
騙取貸款罪的犯罪對象不限于貸款,還包括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其他金融票證,范圍更廣。
三、司法實踐中如何區分兩罪
在司法實踐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區分兩罪的核心標準。但對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通常不依賴行為人的口供,而是通過客觀行為進行推定。
通常被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包括:
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貸款的;非法獲取貸款后逃跑的;肆意揮霍騙取貸款的;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隱匿、銷毀賬目,以逃避返還資金的;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
通常被認定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包括:
行為人具有真實的經營項目和還款計劃;騙取貸款后確實用于生產經營;因市場變化、經營不善等客觀原因導致無法歸還;積極與銀行協商還款事宜,無逃避行為。
四、辯護要點梳理
(一)定性辯護:爭取適用較輕罪名
如果控方指控貸款詐騙罪,但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辯護人應重點論證行為人具有真實的經營意圖、貸款用于合法經營、無逃避還款行為等,爭取將罪名變更為騙取貸款罪。兩罪的量刑差距顯著,定性辯護是爭取從輕處罰的最重要途徑。
(二)主觀故意辯護:否定“非法占有目的”
辯護人可以從以下角度論證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為人具有真實的經營項目和還款能力;貸款資金用于正常生產經營;曾按時償還部分貸款本息;未逃避債務,積極與銀行協商還款;無法還款系因客觀原因而非主觀惡意。
(三)客觀行為辯護
辯護人應審查行為人是否確實實施了欺騙手段:所提供的材料是否完全虛假,還是部分不實;虛假材料是否屬于核心申請條件;銀行是否盡到了審查義務。
(四)因果關系辯護
在騙取貸款罪中,如果銀行的實際損失并非完全因行為人的欺騙行為導致,而是因市場風險、擔保物貶值、銀行未盡審查義務等原因造成,辯護人可以主張損失與欺騙行為之間缺乏直接因果關系,從而影響定罪量刑。
(五)數額辯護
準確核實涉案金額,排除合法貸款部分、已歸還部分及利息、罰息等非本金損失,爭取降低數額認定,從而降低量刑檔次。
(六)從寬情節辯護
積極退贓退賠、認罪認罰、取得銀行諒解,是爭取從寬處理的重要情節。在騙取貸款案件中,如果行為人能夠在案發后積極歸還貸款、彌補銀行損失,爭取銀行出具諒解書,辯護人應積極向檢察機關或法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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