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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房退個稅政策
順延至2027年底
近日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
《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
明確了兩項個稅征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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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6年第12號
為進一步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行動方案〉的通知》(國發〔2024〕7號)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延續實施支持居民換購住房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3號)要求,現將有關征管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26年7月1日起,自然人報廢產品出售者通過“三流合一反向開票”向資源回收企業銷售收購的報廢產品,對“三流合一反向開票”年銷售額(不含增值稅)不超過60萬元的部分減按0.25%預繳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超過60萬元的部分仍按照0.5%預繳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其他服務與征管規定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回收企業向自然人報廢產品出售者“反向開票”有關事項的公告》(2024年第5號)執行。
二、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延續實施支持居民換購住房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3號)規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間,納稅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現住房出售后1年內,在同一城市重新購買住房的,可按規定申請退還其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具體服務與征管規定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居民換購住房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21號)執行。
特此公告。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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