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9日12時04分,泉州晉江輝騰鞋業 28 人遇難的火災慘劇一出,廠區負責人、高管第一時間被警方控制,很多工廠老板還心存僥幸:只是消防整改沒到位,怎么直接刑事立案?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主攻方向行政訴訟與刑事案件。鞋廠負責人和高管會構成什么罪?今天咱們就來聊一聊這個事。站在刑事辯護專業律師視角,這起案件完全踩中《刑法》第 134 條重大責任事故罪全部定罪要件,28 條人命早已遠超法定入罪門檻,相關人員幾乎沒有脫罪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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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把法條說透,《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明確,生產、作業中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引發重大傷亡事故,構成本罪,一般情節三年以下,情節特別惡劣三到七年有期徒刑。結合兩高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釋,本罪四大構成要件缺一不可,本案全部吻合。
犯罪主體上,司法解釋直接劃定追責范圍,不僅一線工人,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廠長、分管安全高管、車間主管,只要承擔生產組織、安全管理職責,都屬于適格主體。本案鞋廠老板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分管生產、消防的高管日常管控廠區隱患,全部屬于本罪追責對象,不存在 “只抓車間主管、老板免責” 的情況。
客體是企業生產作業公共安全,五層廠房容納兩百余名工人,易燃鞋材堆積,消防安全直接關乎數十人生存權益,火災造成大規模人員死亡,嚴重侵害生產安全法益。
主觀層面統一認定過失,老板高管明知廠區堵塞消防通道、配電箱周邊堆放可燃物有起火風險,卻為趕訂單拒不整改,屬于已經預見危險卻輕信不會出事的過于自信過失,絕非蓄意縱火,但過失同樣滿足定罪要求。
客觀要件是定罪核心,分兩層:一是存在明確違規行為,事發前兩天安監、村干部已經出具整改單,廠區樓道堆滿鞋材堵塞逃生通道、配電箱近距堆放易燃鞋底,違反消防法、安全生產法硬性規定,管理層明知隱患卻拖延整改;二是違規行為和火災重大傷亡存在直接因果,易燃物料加速火勢蔓延,堵塞通道讓工人無法疏散,最終釀成 28 人死亡的悲劇,隱患不作為直接放大事故后果。
重點拆解大家最關心的入罪標準,依據最高檢、公安部立案追訴標準,滿足任一情形即觸發刑事立案:死亡 1 人以上、重傷 3 人以上;直接經濟損失 100 萬元以上;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情形。本案 28 人遇難,早已突破基礎入罪線,屬于司法解釋列明的 “情節特別惡劣” 情形,量刑直接上浮至三到七年區間。很多中小企業主誤區是 “不出人命就沒事”,實際上只要損失達標,一樣能追究刑責,而一旦出現多人死亡,不存在從輕免責空間。
落到本案鞋廠負責人與高管的行為定性,二人完全符合本罪追責邏輯。作為廠區實際管控者,二人手握安全管理決策權,面對明確書面整改通知,優先訂單生產、擱置隱患清理,屬于法定 “拒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違規組織生產” 行為。從刑法因果關系判斷,若二人及時清理通道、移走配電箱周邊易燃物,火災不會快速蔓延、工人具備逃生條件,正是管理層長期放任隱患的不作為,最終釀成特大傷亡事故。
這里要提醒所有制造行業經營者,安全生產責任不能口頭推脫,整改通知、安全檢查記錄都是日后定罪的關鍵書證,別拿工人生命換短期訂單利潤。本次晉江大火 28 條人命擺在面前,相關負責人、高管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幾乎板上釘釘,這起案件也會成為同類工貿企業安全追責的典型判例,給所有工廠管理者敲響刑事警鐘。我是李肖峰律師,歡迎關注賬號,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問題,可以向我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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