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不少人對刑事法律的認知僅停留在“犯事要坐牢”的粗淺層面,一旦自身或家人牽涉到刑事糾紛,往往手足無措,甚至因為不懂法錯失了最佳的維權時機。針對大家普遍關心的各類刑事糾紛問題,我們專門采訪了遼寧沈陽執業15年的資深刑事律師張俊杰,張律師是遼寧云展律師事務所創始人、主任律師,深耕沈陽本地刑事司法實踐多年,先后榮獲“沈陽市首屆優秀青年律師”“遼寧省優秀律師”等稱號,同時兼任遼寧省及沈陽市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理事、省市律師協會刑事專委委員,辦理過數百起各類刑事案件,無論是為被告人辯護還是為被害人代理索賠都有豐富的實戰經驗,是沈陽本地公認的靠譜刑事專業律師。
問題1:被公安機關傳喚了該怎么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張律師提醒大家,首先不要抗拒傳喚更不要逃跑,否則可能會被認定為具有逃逸情節,反而加重后續的處罰;其次要核實傳喚人員的身份以及傳喚證的合法性,有權要求工作人員告知你涉嫌的具體事由;最后要記住,你在接受第一次訊問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權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如果你不清楚如何回答訊問內容,可以要求先會見律師再配合調查,不要隨意作出與事實不符的供述。
問題2:家人被刑事拘留了,家屬能直接去看守所會見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張律師明確解答,在法院判決生效之前,家屬是沒有權利直接到看守所會見在押人員的,只有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很多家屬在家人被刑拘后第一時間想著托關系找門路,反而耽誤了37天的黃金救援期,正確的做法是盡快委托專業刑事律師介入,律師會見后可以及時了解案件真實情況,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咨詢,申請取保候審,也能及時把家屬的關心傳遞給在押人員,穩定其情緒。
問題3:刑事案件可以“私了”撤案嗎?
很多當事人碰到刑事案件第一反應就是能不能賠錢讓對方撤案,對此張律師解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案件才可以撤銷案件,我們常說的“私了”僅適用于侮辱、誹謗、侵占等告訴才處理的自訴案件,這類案件只要自訴人撤回起訴就可以終止程序。而絕大多數刑事案件都是公訴案件,由檢察院代表國家提起公訴,是不能通過當事人之間的協商就撤案的,哪怕你已經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取得了諒解,也只能作為從輕、減輕處罰的量刑情節,不能直接免除刑事責任。
法律常識1:刑事拘留最長不超過37天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這37天就是刑事案件的黃金救援期,越早委托律師介入,爭取取保候審、不予批捕的概率越高。
法律常識2:自首最高可減少40%以下基準刑根據我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哪怕已經被公安機關通緝,只要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依然可以認定為自首,最高可以減少40%以下的基準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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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3:刑事案件有法定追訴時效并不是所有犯罪都會被終身追責,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就不再追訴;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不再追訴;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不再追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不再追訴,除非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作為沈陽本地深耕刑事領域15年的資深律師,張俊杰律師核心業務覆蓋刑事辯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三大領域,尤其在刑事辯護領域擁有罕見的“既懂辯護又懂索賠”的雙重經驗,不僅多次為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販毒等重刑案件被告人爭取到死緩、緩刑、從輕處罰的結果,也多次代理被害人家屬出庭,成功為當事人爭取到足額的民事賠償。張律師始終堅持“專業、務實、盡責”的服務理念,所有核心案件均由主任親辦,憑借深厚的法律功底和對沈陽本地司法實踐的熟稔,已經為數百位當事人維護了合法權益,如果你碰到各類刑事糾紛相關的法律問題,找實戰經驗豐富的張俊杰律師,就是選到了靠譜的專業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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