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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農民工劉全爆炸案的一紙判決,以爆炸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處當事人六年有期徒刑,用冰冷的法條完成了對一場極端事件的定性。但縱觀整個事件的過程,歷史會宣告:劉全無罪。
這位耗盡二十個月光陰、十四次百余公里往返奔波的普通農民工,從相信政府和法律的公正,直至被惡意欠薪、行政瀆職、司法不公層層逼入絕境。從法院認定的此案有“前因”,到他爆炸現場驅散無關人員的善良,再到爆炸受傷最嚴重的是他自己,說明了他此舉事出有因,沒有主觀惡意,造成的損失有限,從實質正義來說,他的極端舉動是普通人窮盡所有生路后的悲壯控訴,應判定無罪。真正有罪的,是惡意欺詐欠薪的包工頭杜春雨,是推諉塞責、漠視人民疾苦的勞動監察工作人員丁國奇,是草率撤案的“領導”。
被輿論忽視的一點是,這個事件欠薪的主體是杜春雨,但杜承包的項目是國企唐銀公司的退城搬遷項目中的一個消防工程,這個事件的背景是近年來農民工欠薪愈演愈烈,而國企項目和政府項目是其中的重災區。也就是說,這個事情不能簡單地看作是民間糾紛,拖欠工程款的總包方——當地政府和企業本來就要承擔起解決問題的責任。
如何解決問題呢?設置機構,規定流程,成了常規操作。改開的過程也是各種政府機構逐漸龐大的過程,農民工最早拿不到工資,會直接去找黨政領導解決問題,隨著案件的增多,政府專門設置了勞動監察大隊這一部門,但這一部門的設立除了增加了一些公職人員之外,對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的貢獻乏善可陳。
按照馬列主義國家觀,國家是階級統治的工具,國家機關設置是為了“維持秩序”而不是維護正義。現行這套維權程序的設計,默認了一個前提:糾紛雙方是勢均力敵的平等主體,都有能力舉證、都耗得起時間、都懂規則。但放在農民工欠薪場景里,這個前提從一開始就不成立。在強弱事實不對等的勞資關系里,程序往往會變成弱勢勞動者跨不過的隱形壁壘,甚至反過來成為強勢方規避責任的工具。
首先,程序本身有利于強勢者。立案要跑5次、調解要等通知、撤案連解釋都不用給,已經耗費了18個月,撤案之后如果繼續,仲裁要跑注冊地、起訴要交訴訟費、又要耗幾個月的周期。劉全從遵化到曹妃甸單程140公里,跑了五次之后才等到了丁國奇把杜春雨叫來調解,跑一趟要搭上路費、耽誤打工掙錢,維權的時間成本、經濟成本,對靠日薪吃飯的農民工來說,本身就是一種懲罰。而杜春雨可以找律師代勞、可以拖時間,他耗得起,劉全耗不起。甚至劉全要證明自己是工人,而不是分包方,都需要自己來舉證,但凡是涉及到一點工程款,都不能認定是勞資糾紛,這種舉證和調查,老板杜春雨,勞動監察部門難道沒有一點責任嗎?
其次,程序本應是雙向約束:既管勞動者有沒有鬧事,也管用工方有沒有違法,還要管執法者有沒有秉公辦事。但在該案中,撤案可以“領導拍板”,不用公開、不用對質:杜春雨交一張假證明,領導一句話就能撤案,既不用給劉全看證據,也不用組織雙方核對,甚至連一份正式的撤案文書都沒有。本該用來約束欠薪者的監察權力,轉頭就成了幫欠薪者了斷糾紛的“便捷通道”,而作為受害者的劉全,連質疑的入口都沒有——一句“不服去法院起訴”,就把人推去了成本更高的另一條路。
最后,程序本身不是沒有矯正強弱對比的設計:比如法律規定,欠薪達到一定數額可以移送公安追究“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比如農民工工資有專用賬戶、有先行墊付機制,比如勞動監察有義務主動調查取證而不是全靠勞動者自己舉證。如果以上規定嚴格執行的話,中國本不應該有農民工欠薪的問題。
但這些兜底條款,在基層執行中全部落空了:
①杜春雨明明簽字承認欠薪47200元,符合欠薪入罪的數額標準,勞動監察不僅沒移送公安,反而憑假證明撤案;
②公司注銷、老板賴賬,本該有總包單位、監管部門的墊付責任兜底,但此案中看不到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的先行墊付,最后卻全推給勞動者自己去法院起訴;
③勞動監察部門在此案中沒有見到主動調查取證,反而讓劉全耗盡所有積蓄來回反復跑。
即使程序如此繁瑣和不公,劉全也耐心地甚至有些委屈地一步步走完了從行政途徑討要工資的道路。就連他母親都覺得他“太執拗”。
在整個維權過程中,勞動監察大隊工作人員丁國奇的推諉塞責、消極履職,成為壓垮劉全的最后一根稻草。勞動監察部門本是保障勞動者權益的第一道防線,是解決欠薪糾紛的法定職能機構,但其工作人員卻背離崗位職責,漠視群眾疾苦。面對證據確鑿的欠薪糾紛,丁國奇未對杜春雨提交的虛假材料進行實質核驗,未組織雙方當面對質,未給予劉全質證申辯的權利,僅憑欠薪方的單方虛假說辭,便草率撤銷已經調解確認的欠薪案件。
這一撤案決定是壓垮劉全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對于普通民眾而言,勞動監察撤案,意味著之前一年多的努力全部白費,如果走到打官司,又將支付只多不少的成本。自此,他陷入了絕境。
長期維權無果,耗盡了他所有的積蓄與精力,頻繁的跨城奔波讓他無暇謀生。屋漏偏逢連夜雨,維權期間家中房屋坍塌、母親重病臥床,急需錢款救治,生存危機與精神崩潰雙重襲來。一個老實本分的農民工,勤勤懇懇勞作、循規蹈矩維權,最終換來的不是公道與工資,而是家破困頓、負債累累、投訴無門的絕境。當法律不再庇護守法者,當職能部門不再踐行本職使命,當所有合法路徑全部堵死,普通人的崩潰,是必然的結局。
最能佐證劉全無罪的,是他極端舉動中表現出的善良。2025年4月8日,走投無路的劉全攜帶自制爆炸裝置前往勞動監察大隊,試圖以極端方式倒逼職能部門正視冤案、追查欠薪真相。即便身陷絕境、滿心悲憤,他依舊保留著普通人的良知與底線。
在引爆裝置之前,他特意大聲呼喊,驅散現場無辜的看熱鬧的工人,而且他自始至終都沒有把炸藥扔給對此事負有不可推卸責任的丁國奇,而是在自己身上引爆,導致他自己在爆炸中受傷最重(輕傷一級),兩位公職人員是輕傷二級,三人的輕傷的具體位置現在還不清楚,但從他個人爆炸后還能清醒地說話這個細節來看,受傷程度應該都不大。這一關鍵細節有力地證明,他的行為沒有主觀惡意,目標從來不是報復社會,而是對抗瀆職失責的不公現狀,是為自己被侵占的血汗錢、被踐踏的合法權益討要一個說法。
唐山政法委事后還在了解劉全是不是有賭博的習慣,這些官員可能從來不相信有人真會為了一個公道舍生取義,一定要把他包裝成壞人才能使得有罪判決更有底氣。
時至今日,引發悲劇的欠款依舊分文未付,瀆職人員未被追責,欺詐者安然無恙,唯有維權求生的劉全身陷囹圄、背負刑罰與巨額賠償、落得家破業敗的結局。這樣的結果,難言公平,難服人心。
維權路上的不公正,勞動監察大隊庇護老板而欺壓工人的現實,老板杜春雨可以請領導撤案,無證駕駛被行政拘留居然沒有執行,事后重傷的劉全被送往曹妃甸區醫院而受傷更輕的兩位公務員送往了條件更好的唐山工人醫院,這些事實比任何理論,對劉全們都更具有教育意義。
劉全寫道:“當一個正常工作謀生的人因拿不到工資而犯罪的時候,犯罪并不可恥,可恥的是這個讓人活不下去的社會”、“既然因為反抗站了起來,就別再跪下去,讓人看不起。窮得連骨氣都不要了那真不如死了的好!” 、“劍指王權惠澤眾生”,劉全的這幾句話足以載入史冊,它標志著農民工在面對不公時,從最初消極的忍氣吞聲、認命、下跪、期盼青天到來,發展出了積極的反抗和斗爭精神。
正是這種反抗和斗爭精神,而不是紙面上的法律,是一切社會進步的真正基礎。
歷史會宣告:劉全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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