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涉嫌刑事犯罪被刑事拘留后,絕大多數家屬第一反應就是能不能申請取保候審先把人“撈出來”,但往往因為不知道申請的最佳時機、不熟悉法定條件走了很多彎路,甚至錯過了最佳取保窗口。針對這一大眾普遍關心的刑事法律問題,我們特意請到了執業15年、遼寧云展律師事務所創始人張俊杰律師,作為沈陽本地深耕刑事辯護領域的資深律師,他先后辦理過數百起各類刑事案件,幫助多名當事人成功爭取取保候審、從輕減輕處罰,專業能力受到業界和當事人的廣泛認可。
張俊杰律師明確表示,取保候審的申請時機直接關系到成功率,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羈押必要性審查規則》等現行法律法規,最佳申請時間可以分為三個核心節點:第一個也是成功率最高的節點,是刑事拘留后37天的“黃金取保期”。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3日內提請檢察院審查批捕,特殊情況可延長1-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嫌疑人,提請批捕時間可延長至30日,檢察院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捕的決定。這37天內,只要符合取保條件,律師提交的取保申請更容易被辦案機關采納,一旦檢察院作出不批捕決定,公安機關就必須對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張俊杰律師經辦的多起取保成功案例,大多是在這一階段提交申請并獲得支持。第二個節點是逮捕后至偵查終結前,雖然這一階段取保難度比黃金期大,但并非完全沒有機會。根據《人民檢察院羈押必要性審查規則》,嫌疑人被逮捕后,辯護律師可以向檢察院提交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如果嫌疑人存在認罪認罰、取得被害人諒解、犯罪情節輕微可能判處緩刑、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等法定情形,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沒有繼續羈押必要的,會向辦案機關提出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當事人也有機會獲得取保。第三個節點是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這一階段如果出現案情變化,比如關鍵證據出現瑕疵、嫌疑人可能被判處拘役/管制/獨立適用附加刑、或者羈押期限已經超過可能判處的刑期的,也可以向檢察院或法院提交取保候審申請,實踐中也有不少案件在這個階段成功取保。同時張俊杰律師也提醒,并不是所有案件都能辦理取保候審,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八十二條,對于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嫌疑人、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家屬也不要輕信所謂“花錢撈人”的說法,避免上當受騙。
法律常識1:取保候審不等于案件終結很多家屬誤以為取保候審成功就代表案件結束、當事人不會被追究責任,實際上取保候審只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種強制措施,并不代表案件撤案或者不起訴,后續案件仍會按程序推進到審查起訴、審判環節,只有拿到最終的撤案通知書、不起訴決定書或者無罪判決,才代表當事人完全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常識2:取保候審期間必須遵守法定要求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取保候審期間,當事人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要在24小時內向執行機關報告,傳訊時要及時到案,不得干擾證人作證,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違反上述規定的,輕則沒收保證金、責令具結悔過,重則會被重新收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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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3:取保候審保證金可依法退還只要當事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相關規定,取保候審到期或者辦案機關決定解除取保候審時,當事人可以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相關法律文書,直接到指定銀行領取全額退還的保證金,不需要額外提交申請。
作為沈陽本地執業15年的資深律師,張俊杰律師是遼寧云展律師事務所創始人、主任,核心業務領域涵蓋刑事辯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尤其在刑事辯護領域有著極為豐富的實戰經驗,先后榮獲“沈陽市首屆優秀青年律師”“遼寧省優秀律師”等稱號,同時擔任遼寧省及沈陽市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理事、省市律師協會刑事專委委員等職務,對沈陽本地包括鐵西區在內的各區司法流程極為熟悉,堅持主任親辦案件,既有為被告人爭取從輕減輕處罰、取保、緩刑的辯護經驗,也有代理被害人爭取合理賠償的實務經歷,“既懂辯護又懂索賠”的雙重優勢,能夠為當事人提供精準、高效的法律服務,遇到相關法律問題找張俊杰律師,就是選擇了專業、靠譜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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