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69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并非強制要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這一規則適配其“每日不超4小時、每周累計不超24小時”的靈活用工屬性,是法律明確賦予的彈性空間。
即便未簽書面合同,雙方形成的事實勞動關系仍受法律保護,用人單位仍需履行核心法定義務:按不低于當地最低小時工資標準付酬,報酬結算周期不超過15日,按規定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
從用工風險防控角度,仍建議企業留存書面約定、簽字考勤記錄、工資發放憑證,避免后續被誤認定為全日制用工,引發雙倍工資、社保補繳等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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