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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0日, 金融監管總局發布《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的規定(試 行)》(以下簡稱《規定》) , 《規定》主要內容包括,審慎界定名單列入范圍,明確對嚴重失信 主體的管理措施,嚴格規范名單管理程序,建立信用修復機制,《規定》將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規定》主要內容
《規定》共三十一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審慎界定名單列入范圍。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等主體受到金融監管總局或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等措施,且性質特別惡劣、情節特別嚴重的,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二是明確對嚴重失信主體的管理措施 。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規定了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對被列入名單的主體可以采取的管理措施。
三是嚴格規范名單管理程序。 對列入、移出名單的具體程序進行了規定,同時規定了事先告知、陳述申辯等程序,充分保障相關主體知情權、申辯權。
四是建立信用修復機制。 鼓勵嚴重失信主體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明確了提前移出條件、核實期限等。
值得關注的是,《規定》明確了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三類情形,第一類是受到“法人機構被吊銷經營或業務許可證、取消或撤銷終身任職資格、終身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或者終身禁止進入保險業”行政處罰的情形。 第二類 是因實施六種行為之一,被從重行政處罰或限制市場準入、責令轉讓股權、撤銷行政許可,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的情形。第三類是當事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執行行政決定,嚴重影響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公信力,被人民法院作出強制執行裁定的情形。
此外,《規定》明確了信用修復的條件和程序,鼓勵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當事人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申請信用修復。一是當事人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之日起滿一年且同時符合三項條件的,可以申請提前移出。二是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對提前移出申請進行核實,決定是否準予提前移出。三是發現申請提前移出的當事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資料,情節嚴重的,撤銷提前移出名單決定。
《規定》出臺背景、主要原則及意義
金融監管總局近日印發《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有關司局負責人就《規定》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一、制定《規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五個五年規劃綱要》提出“完善守信激勵、失信懲戒和信用修復機制”。2020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要求進一步規范和健全失信行為認定、記錄、歸集、共享、公開、懲戒和信用修復等機制。2022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促進形成新發展格局的意見》,提出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全面納入法治軌道,規范完善各領域各環節信用措施。2025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的意見》,對構建覆蓋各類主體、制度規則統一、共建共享共用的社會信用體系提出工作部署。2025年6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信用修復制度的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對健全信用修復制度作出具體要求。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規范金融領域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工作,強化信用監管,不斷健全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機制,維護金融市場良好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金融監管總局制定了《規定》。
二、制定《規定》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答:《規定》堅持以下原則:一是堅持穩慎適度,審慎界定列入名單情形。列入名單的行為均為金融領域嚴重失信行為,一般失信行為不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二是堅持依法依規,嚴格規范名單管理程序。根據《指導意見》《實施方案》等要求,對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工作程序進行全流程規范,并明確有關程序的時間要求,保障相關工作規范有序、依法依規。三是堅持保障權益,建立信用修復機制。明確對當事人的事先告知、送達、陳述申辯等權益保障措施,以及申請提前移出名單等救濟機制及其適用條件、程序等,充分保障當事人事前知情權、事中陳述申辯權、事后信用修復申請權等合法權益。
三、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情形有哪些?
答:《規定》明確了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三類情形,第一類是受到“法人機構被吊銷經營或業務許可證、取消或撤銷終身任職資格、終身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或者終身禁止進入保險業”行政處罰的情形。第二類是因實施六種行為之一,被從重行政處罰或限制市場準入、責令轉讓股權、撤銷行政許可,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的情形。第三類是當事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執行行政決定,嚴重影響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公信力,被人民法院作出強制執行裁定的情形。
四、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的程序有哪些?
答:《規定》嚴格規范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程序,保障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一是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在作出認定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決定的事由、依據和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二是當事人提出陳述、申辯的,應當予以核實并在規定時限內反饋結果。三是將相關主體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應當制作列入名單決定書,載明事由、依據、失信管理措施提示、移出條件和程序以及救濟措施等。四是當事人被列入名單期滿后,作出列入決定的機構應將其移出名單。符合條件的當事人也可以申請提前移出。
五、《規定》在信用修復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規定》明確信用修復的條件和程序,鼓勵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當事人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申請信用修復。一是當事人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之日起滿一年且同時符合三項條件的,可以申請提前移出。二是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對提前移出申請進行核實,決定是否準予提前移出。三是發現申請提前移出的當事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資料,情節嚴重的,撤銷提前移出名單決定。
來源|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編輯 |丁開艷
審核丨秦婷
責編 | 蘭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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