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些天沒講案子了,最近剛好刷到湯弘揚律師的一個視頻《一套證據,兩版事實》——
沒時間看視頻的也有截圖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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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湯律師不是一般人,戰績可查——
甘肅馬老師案 甘肅省某小學副校長馬某被該校六年級女學生報稱強奸,一審判決馬某成立強奸,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 二審期間,湯弘揚律師團隊介入辯護,發現馬某系被冤枉,堅決為其作無罪辯護。最終,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后一審法院重審中,湯弘揚律師繼續堅持為馬某進行無罪辯護。后法院重審宣判:強奸指控不成立。 ——這是國內第1起「未成年學生誣告老師強奸案」被打掉強奸的案例,它證明了「未成年學生誣告老師」這件事在刑事司法上是真實存在的。
河北王老師案 河北某中學級部主任王某被該校6名高中女學生報稱遭到其強制猥褻,一審判決成立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二審期間,湯弘揚律師介入辯護,發現王某系被冤枉,堅決為其作無罪辯護。二審階段,成功揭露案件部分問題。 湯弘揚 百度百科
所以再回過頭來看他上面這條在成都大學法學院授課的片段,你就能體會到,涉事教師有多么不幸,又有多么幸運。不幸的是他遭遇了如此亂來的檢方,幸運的是他遇到了最擅長翻這類案件的湯弘揚律師。
想想看,學生訴老師性侵,一審定罪的關鍵證據之一就是檢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老師主動邀約學生爬山”,動機鏈一下子就串起來了。
結果辯護方調原始數據一看,順序全錯了。真實對話是學生先問老師在干嘛,老師過了一個小時回她“自己在爬山”,順手拍了張風景照問你想來爬山不,學生接著拒了邀約。
檢方把這些聊天記錄排列組合成“老師主動邀約+附照”,“被動曬圖”秒變“主動釣人”,一審判決就順著這根桿子就爬上去了。二審靠電子數據還原把順序掰回來,案子才翻。
這里可能有人會問,那直接把雙方手機拿出來看聊天記錄不就行了?這里要特別指出一下,手機作為證據之一,已經落到了公檢法手里,律師和被告都不能直接接觸,被告開庭前都看不到檢方提交的定罪證據。我之前就寫過《》那里面死者的手機就被格式化了,一如重慶瘦狗。
很多人可能“篡改證據”的想象是P圖、造假聊,那種很好查,原始數據一對就穿。但“調順序”是陰招,每一句話都是真的,每一個字都沒動,只是把A先B后換成了B先A后,“老師發爬山照”從“回應學生”變成“主動撩學生”,意思整個翻面。
電子數據鑒定能還原,但前提是辯護方有能力、有運氣、有錢去申請調原始數據。至于普通被告人大多數連“微信聊天記錄還能做司法鑒定”這事估計都不知道。這案子能翻,也是因為辯護律師夠硬、技術鑒定跟上來了。那翻不了的還有多少?想想就細思恐極。
大家估計都看過經典諜戰劇《潛伏》,里面有個名場面,就是余則成利用“錄音的基本原理”坑了李涯一把,通過調整穿插當事人說話順序,實現絕地反殺。你說翠平是共諜,那好,你李涯親口說的那么多曖昧的話,你怎么解釋?
第五十一條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第五十二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第五十四條 ……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于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 刑事訴訟法
檢方在刑事訴訟里的身份應該是“法律監督者”,不是“控方戰士”。理論上它和辯護方雖是對手,但應該共同對真相負責、對當事人負責、對法律負責。正因如此,刑訴才專門給檢方加了“客觀義務”這條緊箍咒——既要收集有罪證據,也要收集無罪證據。
但這案子里,檢方悍然把聊天順序調成有利指控的樣子交上去,這很難評,因為它碰的不是什么技術瑕疵,是客觀義務的底線。真要較真,往輕了是違紀,往重了走偽證或濫用職權也不是沒有依據的。我曾經寫過一篇《》,也和本案類似,蠢人和壞人都能搞出極其嚴重的后果。
當檢方“知心姐姐”們已經預設學生就是被害者了,那在辦案時就會自然偏向學生陳述優先采信、老師證據從嚴審查。這時候再來一點“技術性處理”,把聊天記錄調個順序、裁個片段、把模糊地帶往指控方向推一下……一線承辦人可能都不覺得自己有錯,反而是在“幫未成年被害人一把”。但學生到底是不是被害人,證據能夠這么兒戲嗎???
還有就是,性侵指控在校園場景下屬于“核按鈕”,只要立了案、傳出去,老師這輩子基本就毀了,哪怕最后證明無罪,單位、家長、同事的眼光也回不去了。有人甚至背負罪名到死都沒能等來澄清,比如汪康夫老先生→《》。
而學生這邊的成本呢?指控不成,有未成年+被害人敘事兜著,很難反過來追誣告陷害,基本上全身而退,甚至瞄準下一個被誣告者出擊。
本案湯弘揚律師沒有說這個案子的最終結果,但即便成功翻案,也是是靠技術鑒定硬掰回來的,純屬“僥幸”。我之前在《》引用了2025年最高院的數據:無罪率是萬分之三。換句話說,如果當事人遇不到何智娟、李根輝、湯弘揚這樣的高段位律師,是只能自認倒霉的。
畢竟司法不能靠僥幸運轉,當檢方把聊天記錄剪進判決書的那天,“知心姐姐”就已經下班了,上崗的換成了“知心編劇”,而這些編劇筆下的每一個老師,都得靠律師發掘出二審的電子數據去救上岸。救得過來的,叫“翻案”;救不過來的,叫“代價”。而這些代價,都成了狂飆加速的燃料。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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