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想買車,你幫忙聯系車商,還墊付了尾款。說好事成之后給1000元辛苦費,車輛交付后,辛苦費和墊付尾款卻遲遲拿不回來。朋友認為車輛不符合自己要求,甚至還反過來讓你還錢。這到底算借款還是幫忙?墊出去的錢還能要回來嗎?恩施市人民法院近期審理的這起案件給出了答案。
![]()
![]()
2025年10月,李某計劃購買一輛老年代步車,請王某幫忙挑選并代購。雙方約定事成后張某支付王某1000元辛苦費。隨后,王某以自己名義向車商支付了全部購車款20300元。同年11月1日,車輛到貨后,雙方共同前往提車地點,李某現場驗車后將車開走,并向王某支付了15000元購車款,李某承諾剩余尾款后續結清。然而,事后李某以車輛無三包、無正規發票、電池功率不足等質量問題為由,拒絕支付該筆款項。
同年11月14日,經社區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王某退還李某13000元(扣除使用費2000元),李某返還車輛。但協議簽訂后,王某未按約定退款,李某則另行配鑰匙將車輛開走,雙方均未履行調解協議。
2026年,王某將李某訴至恩施市人民法院,要求李某償還下欠5300元墊付款;李某則抗辯要求王某退還購車款13000元。
![]()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之間形成的是委托購買合同關系。王某為李某墊付了全部購車款,雙方在產生糾紛后經社區調解達成了協議,該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達成協議后,李某雖曾將車輛及鑰匙交還,其后又自行通過派出所重新配制鑰匙將車輛開走并持續占有,該行為表明其不再履行《退款協議》中“交還車輛”的主要義務,已構成根本違約。在此情況下,王某暫停退還13000元并轉而要求李某償還最初墊付的5300元購車尾款,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同時,雙方在達成《退款協議》時,李某完全清楚車輛存在一定瑕疵,仍然選擇簽訂協議,應當認定其已就車輛手續瑕疵對應的損失及責任承擔作出了處理安排,原購車合同的權利義務已被新的《退款協議》所替代,李某不能再基于原購車合同向王某主張權利。庭審中,承辦法官耐心向雙方釋明法律規定,先后組織雙方進行五次溝通協商,從情、理、法多角度進行疏導,引導雙方理性解決糾紛。
最終,在法院主持調解下,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李某向王某支付購車尾款2000元,王某自愿放棄其他訴訟請求,該款項已當場履行完畢。
![]()
本案中,雙方約定王某收取1000元辛苦費為李某提供購車服務,構成有償委托合同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條規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其支付報酬。”王某作為受托人,應對車輛來源、質量、手續等進行必要審查;李某作為委托人,在驗車提車后,也應按照約定支付合理對價。誠信原則是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任何一方違約不履行合同義務,都可能引發訴訟風險。
本案也給廣大群眾提個醒:日常生活中,無論是借款、購物還是委托辦事,都應當注重保留書面憑證。借條、收據、合同、轉賬備注、聊天記錄等,都是證明法律關系性質和款項性質的重要證據,“口說無憑,立字為據”,增強證據意識,才能在糾紛發生時有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來源丨龍鳳法庭
作者丨陳佳華 唐 苗
美編丨喻靖堯
審核丨黃新華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