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0日,四川瀘州中級人民法院門外,黃平手捧母親吳艷萍的遺像,眼眶深紅。28年前,10歲的他在年關前夕永遠失去了母親;28年后,他走進法庭,終于等來了這場審判。被告席上,站著母親昔日的閨蜜陳某芬,及其前夫楊某根。楊某根當庭認罪,陳某芬卻一改此前口供,全盤翻供,甚至將罪責推給同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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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個小時的庭審結束,法院宣布擇期宣判。這起被輿論稱為“瀘州花壇白骨案”的悲劇,因友情與金錢糾葛而起,歷經整容潛逃、改名洗白,最終在樓頂花壇被敲開的瞬間重見天日。作為法律博主,我想借著這起案件的開庭,和你一次聊透五個最核心的法律問題——這既是普法,也是對逝者與生者的尊重。
一、28年過去,為何今天還能追訴?
很多人第一時間會問:犯罪都過去28年了,訴訟時效不是早就過了嗎?這恰好是本案最重要的法律節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追訴時效期限為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故意殺人罪的最高刑為死刑,一般情況下追訴期就是二十年。案發在1997年,到2017年即屆滿二十年。但本案中,吳艷萍當年失蹤后,因未發現尸體,當地極有可能僅作為失蹤人口處理,并未對故意殺人案正式立案。既然不存在“立案后逃避偵查”導致追訴時效中斷的情形,那么就只能走“核準追訴”這一特別程序。
2025年白骨被發現,案件性質確定為故意殺人,此時早已超過二十年。之所以2026年7月10日還能開庭審理,唯一合法的解釋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已依法核準追訴。這絕非程序上的走過場。核準追訴必須審查犯罪性質、后果、社會影響以及嫌疑人的人身危險性,只有在“必須追訴”的嚴苛標準下才予放行。本案中,兇手為謀財預謀殺人,埋尸樓頂長達28年,陳某芬又通過改姓名、銷毀戶籍、多次赴韓整容處心積慮逃避制裁,毫無悔改之意,甚至曾在朋友圈寫下“斗智斗勇才是人生哲學”。這種極端惡劣的情節,使得最高檢核準追訴幾乎成為必然。這一程序本身,便是我國刑法兼顧人權保障與實質正義的體現——正義或許會遲到,但法律為極惡罪行留出了永不關閉的窗口。
二、當庭翻供,法律上會怎么看?
陳某芬此前的認罪態度經歷過戲劇性轉折。2025年9月被押回瀘州指認現場時,她曾突然朝花壇下跪磕頭,痛哭連聲說“是我害了你,我到陰曹地府去給你贖罪”。但這次一審開庭,她只承認“致人死亡”的結果,對作案細節一概否認,聲稱系受楊某根慫恿才參與。這一翻供,讓旁聽的黃平一度呼吸困難,也在網絡上激起極大憤怒。
那么,從法律角度看,翻供真的有用嗎?《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反之,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換句話說,口供從來不是定罪的唯一依據,“零口供”照樣可以定罪。
本案客觀證據極為牢固:花壇內蜷縮的白骨,經DNA比對確認是吳艷萍;現場發現的衣物碎片與當年失蹤時的穿著一致;老商戶證實陳某芬向吳艷萍借款4萬元、接收大量鋪貨的情節;楊某根的當庭認罪供述將犯罪過程完整呈現,包括誘騙至倉庫、趁數錢時掐死、劫走金首飾、當晚埋尸樓頂等關鍵細節。陳某芬的翻供,在這樣環環相扣的證據鏈面前,非但不會動搖定罪基礎,反而在量刑時可能對她極為不利——認罪態度是評價“人身危險性”和悔罪表現的重要情節。翻供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釋,往往被合議庭認定為拒不認罪、悔罪,在死刑裁量中將成為從重因素。可以說,翻供是她的權利,但絕非明智之舉。
三、閨蜜變兇手,誰才是主犯?
陳某芬當庭將責任推給楊某根,試圖把自己塑造成被慫恿的從犯。這觸及共同犯罪的又一關鍵問題:主從犯的界分。
根據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主犯是指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從犯則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判斷標準不是看誰最終動手掐死被害人,而是看在整體犯罪進程中,誰起了決定性、支配性作用。
回到本案,陳某芬和吳艷萍是閨蜜和同行,正是她向吳艷萍借款4萬元并接受貨品幫扶,因無力償還而起殺心。案發當日,也是她以“還錢”為名將吳艷萍誘騙到四樓倉庫,這個誘騙行為本身就是殺人計劃得以實施的前提和關鍵。搶劫殺人之后,她與楊某根共同處理尸體、清洗現場,潛逃后又策劃改姓名、整容、銷毀戶籍,主導了整套反偵查行動。她在整個犯罪過程中絕非被動參與者,而是積極謀劃者和主要實施者之一。楊某根具體完成掐頸動作,同樣無疑是主犯。兩人屬于共同正犯,不區分主從。陳某芬的推諉,在法律邏輯上根本站不住腳。
四、死刑判決的可能性有多大?
黃平在庭上明確表示,不接受賠償調解、不接受兇手道歉,唯一訴求是依法判處兩人死刑。這一訴求在法律上能夠得到多大程度的回應?
刑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判斷是否“罪行極其嚴重”,要綜合考察犯罪動機、手段、后果、社會危害性及人身危險性。
這起案件的多項情節幾乎全部指向“極其嚴重”:為了區區4萬元(當時可在瀘州購買一套上百平方米房屋)和若干首飾,對幫助過自己的密友痛下殺手;掐頸致死、埋尸樓頂花壇,讓一個10歲孩子從此失去母親,在商城流浪、吃百家飯長大,初二便輟學尋母,人生被徹底毀壞;兇手非但沒有任何施救,還劫走首飾,當晚冷靜地處理尸體;潛逃28年間,陳某芬用整容、改名過上安穩生活,甚至將子女供上大學,而黃平父子卻長期被懷疑與排斥,黃平父親黃福千更被周圍人懷疑成真兇,積蓄耗盡,孤身守候。這一鮮明對比,將罪行帶來的社會撕裂展露無遺。此外,陳某芬當庭翻供、推諉罪責,也反映其時至今日并無真誠悔罪。盡管楊某根認罪,但他在殺人中直接動手,且同樣參與埋尸、潛逃,其認罪雖可依法作為酌定從寬情節,但相對于案情的極度嚴重性,尚不足以必然阻礙死刑的適用。綜合來看,合議庭判處兩人死刑立即執行的概率極高。當然,最終判決仍待法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五、法理之外,我們還能反思什么?
這起案件之所以引發全社會熱議,不僅僅因為案情離奇,更因為它像一面鏡子,照見了人性之暗,也照見了法治之明。
黃平的父親黃福千,案發后長期被懷疑為兇手,甚至在警方帶真兇楊某根指認現場時,圍觀群眾僅憑背影就誤認為他是兇手。幸而最終真相大白。這個細節提醒我們:輿論審判何其殘酷,疑罪從無、無罪推定的法治理念在普通人心中仍有待深深扎根。每一個未經證實的猜疑,都可能毀掉一個無辜者余下的人生。
同時,陳某芬潛逃期間利用的戶籍漏洞、整容后的身份洗白,也在案件偵破后促使有關部門進一步收緊身份管理制度。今天,全國戶籍聯網、人像比對技術廣泛應用,使得類似的“換臉逃亡”幾無可能。這也是案件給社會帶來的制度性進步。
而對于黃平來說,法律可以判處極刑,但永遠彌合不了他28年的失母之痛。他在庭審中質問“為何要因為區區4萬元殺害我母親”,這個問題法律可以給出刑罰的答案,卻給不出真正治愈人心的理由。作為旁觀者,我們能做的,或許是在關注案件的同時,給予這個飽經風霜的家庭一份克制的尊重和安靜的善意,不傳播未經證實的信息,不制造二次傷害。
法律從不負責消滅人性的惡,但負責宣告:惡的代價,終究要付。花壇下28年的沉默,被敲開的那一刻,也是司法文明持續前行的回響。等一紙判決,還逝者以安息,給生者以交代——這,就是法治的底線與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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