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國樽律師事務所代理的旅居日本中國公民喬女士跨境遺囑訂立案件正式辦結。國樽律所涉外婚姻家事團隊憑借對中日兩國婚姻繼承領域法律法規的深刻理解與跨境實務經驗,高效為客戶完成覆蓋中日兩地資產的合規遺囑設立,成功落實客戶將個人財產全部指定由女兒繼承的傳承意愿,有效規避跨境繼承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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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梳理
委托人喬女士為中國公民,現年 50 歲,2015 年于國內登記二婚,婚前與配偶簽署書面婚前財產協議,雙方均為中國國籍且無共同子女,婚后長期定居日本生活;喬女士與前夫育有一女,其個人財產分別分布于中國與日本兩地。為明確財產傳承安排、避免后續親屬間繼承糾紛,喬女士委托國樽律所訂立專業遺囑,將其名下中日兩地全部個人財產指定由女兒繼承。
案件關鍵時間節點:
2015 年:喬女士于國內辦理二婚登記,與配偶簽署正式婚前財產協議,明確約定雙方婚前及婚后個人財產歸屬
2025 年 11 月 9 日:喬女士正式委托國樽律師事務所處理跨境遺囑訂立專項法律服務
2025 年 11 月 - 12 月中旬:涉外團隊完成中日兩地財產權屬核查、雙方法律規則調研論證、遺囑文本起草與多輪修訂、協調跨境見證與公證合規程序
2025 年 12 月 25 日:遺囑文件完成全部法定合規流程,案件正式辦結,客戶對財產傳承方案高度認可
辦案律師解讀
本案核心難點集中于跨境財產遺囑的法律適用沖突與效力銜接,主要爭議要點如下:
1.跨境遺囑的準據法適用問題
中日兩國對遺囑的形式要件、實質效力規定存在差異,需同時匹配遺囑人國籍國、經常居所地及財產所在地的法律要求,確保遺囑在中國與日本兩地均具備可執行的法律效力。
2.婚前財產協議與遺囑的效力銜接
需基于婚前財產協議嚴格界定喬女士的個人財產邊界,明確可通過遺囑處分的遺產范圍,避免因夫妻共同財產權屬爭議導致遺囑部分條款無效。
3.境外資產的遺囑處分效力認定
需核實日本當地法律對中國公民處分境內財產的規則限制,確保遺囑對日本境內動產、不動產的處分符合當地法律程序要求,保障后續繼承執行無障礙。
4.境外旅居人員的遺囑程序合規性
客戶長期定居日本,遺囑訂立行為發生于境外,需在符合中國法律對遺囑效力核心要求的前提下,適配境外訂立的程序規則,解決遺囑見證、公證的跨境效力認可問題。
法律依據
(一)中國涉外繼承與婚姻財產相關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三十二條:遺囑方式,符合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遺囑行為地法律的,遺囑均為成立。
2.《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三十三條:遺囑效力,適用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日本繼承與涉外民事相關規則
1.日本《民法》第 960 條:遺囑必須符合法定形式(自書遺囑、公證遺囑、秘密遺囑等),否則不發生法律效力。
2.日本《法例》(涉外民事關系適用法)規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的本國法;涉及日本境內不動產的繼承程序,需同時符合日本當地不動產登記與繼承執行的相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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