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有贍養能力和贍養條件的繼承人,未盡到對被繼承人贍養義務的,在分配遺產時依法應當不分或者少分,這是司法實踐中處理這類繼承糾紛的通用裁判原則。
如果繼承人長期未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既未承擔經濟供養責任,也未參與日常照料、醫療陪護等事宜,法院通常會結合贍養義務的履行情況,對其繼承份額作出縮減調整。而對盡到主要贍養義務或長期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還可依法多分。
不過這類規則也存在例外,若繼承人本身缺乏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確實不具備履行贍養義務的客觀條件,就不會直接適用少分或不分的規定。贍養本就是子女的法定義務,遺產分配向盡孝者傾斜,既符合法律要求,也契合敬老孝親的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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