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東的陳老太有3個子女。大兒子長期照顧陳老太,二女兒在外地很少回來,三兒子不孝順還經常要錢。陳老太生前把一套價值400萬的房子贈與給了大兒子,辦理了過戶。陳老太去世后,二女兒和三兒子起訴,要求確認贈與無效,理由是陳老太當時神志不清、受大兒子脅迫。法院審理查明,陳老太贈與房產時已85歲,有老年癡呆癥診斷記錄,無法辨認自己的行為,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法院判決贈與合同無效,房子重新納入遺產按法定繼承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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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先行】子女主張老人贈與無效,必須證明老人當時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受欺詐、脅迫。僅憑“偏心”不能推翻贈與。本案因老人有老年癡呆診斷,贈與被認定無效。
【一、什么情況下子女可以主張贈與無效?】
①老人立遺囑或贈與時無民事行為能力(老年癡呆、精神疾病、昏迷等)。需要提供醫院的診斷證明、司法鑒定意見。
②老人受欺詐、脅迫(比如子女威脅不簽就不養老)。需要提供錄音、證人證言等證據。
③贈與合同違反法律規定(比如贈與的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老伴不同意)。
④贈與附義務而受贈人不履行(如要求贍養卻不贍養),可以撤銷贈與。
【二、二女兒和三兒子為什么贏了?】
關鍵證據:陳老太的病歷和診斷證明。法院委托司法鑒定,確認陳老太在簽贈與合同時已經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法典第144條)。所以贈與合同自始無效,房子還是陳老太的遺產,所有子女都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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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果老人當時有行為能力,只是偏心,其他子女能主張嗎?】
不能。民法典規定,所有權人有權自由處分自己的財產,可以贈與給任何人,包括只給其中一個子女。只要老人意思表示真實、有行為能力,其他子女不能干涉。哪怕老人把全部財產都給大兒子,其他子女也不能要回來。
【四、主張贈與無效的時效是多久?】
訴訟時效是3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二女兒和三兒子是在陳老太去世后辦理繼承時才發現的,時效從那時起算。如果他們在陳老太生前就知道贈與行為,卻等了5年才起訴,可能已過時效。
【五、其他子女可以主張什么?】
如果贈與有效,其他子女分不到房子。但如果大兒子沒有盡到贍養義務,其他子女可以起訴要求大兒子支付贍養費(與贈與無關)。如果贈與導致老人的養老生活受到嚴重影響,可以申請撤銷贈與。
【律師最后說一句】
老人偏心把房子給一個子女,其他子女想追回來,只有一條路:證明老人當時沒有行為能力或者被脅迫。否則,老人的財產他想給誰就給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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