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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球時報-環球網報道 記者 樊巍】7月16日,中國南海研究院、暨南大學、中國海洋大學、上海海事大學四所國內學術機構聯合發布《關于南海仲裁案裁決的法律批駁——“南海仲裁案裁決不是國際法”》報告(以下簡稱《報告》)正式發布,《報告》詳細梳理案件國際法問題,澄清認知偏差。參與報告編寫的相關專家在接受《環球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雖然仲裁庭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等國際法“掛在嘴邊”,一些幕后操縱的國家也在持續構建“國際法公正裁決”的假象,試圖固化錯誤認知,但實際上,仲裁庭根本就無權插手此案,在“南海仲裁案裁決”中根本就“不配”套用《公約》等國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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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根本無權管
中菲在南海的爭議自始至終僅為兩項,即島嶼領土主權和海洋劃界爭議。《報告》指出,菲律賓一方面毫不掩飾其攫取南沙群島領土主權與海洋區域的真實訴求,另一方面在仲裁案上卻將中菲爭議改頭換面為《公約》解釋問題。
“仲裁庭根本無權來當這個‘裁判’,《公約》明確規定,陸地領土問題不屬于《公約》調整范圍。”報告主筆人之一、暨南大學涉外法治研究院副院長徐奇在接受《環球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依據《公約》附件七仲裁程序而成立的臨時仲裁庭,對于中菲之間的島嶼領土主權問題從一開始就沒有管轄權。仲裁庭違背了無管轄權即無裁判權這一國際法基本準則。
《報告》中也列舉了一個案例,揭露了仲裁庭在這個問題上的一種“雙標”。在2015年毛里求斯訴英國查戈斯海洋保護區案中,根據《公約》附件七組建的仲裁庭明確指出,毛里求斯關于“英國不是沿海國”的訴求雖表面援引《公約》條款,但必須置于雙方對查戈斯群島主權存在爭端的背景下審視。該仲裁庭最終裁定,此項訴求實質為領土主權問題,不屬于《公約》強制程序的管轄范圍。“在南海仲裁案中,仲裁庭面對相似的法律問題,卻得出截然相反的結論。這種選擇性適用法律的做法,恰恰暴露了其預設立場、偏袒一方的本質。”徐奇稱。
而對于海洋劃界爭議,中方早在南海仲裁案裁決之前十年,就已經依法排除將這一爭議納入強制管轄的可行性。
《報告》介紹稱,早在2006年8月25日,中國根據《公約》第298條的規定向聯合國秘書長提交聲明。該聲明稱:“關于《公約》第298條第1款(a)、(b)和(c)項所述的任何爭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不接受《公約》第十五部分第二節規定的任何程序”。據此,對于涉及海域劃界、歷史性海灣或所有權、軍事和執法活動,以及安理會執行《聯合國憲章》所賦予職務的爭端,中國政府不接受《公約》第十五部分第二節規定的任何強制爭端解決程序,包括強制仲裁。然而,仲裁庭對此置若罔聞,強行受理此案,實屬對國家同意原則的公然漠視,自己摧毀了對本案的管轄權基礎。
“海洋劃界涉及島礁法律地位的認定,如何確定島礁的法律屬性直接關系到最終劃界線的走向。”徐奇進一步介紹稱,為此,仲裁庭處心積慮,強行將中國南海島嶼單方面認定為“巖礁”,然后搬出《公約》第121條第三款,判定“巖礁無法產生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這樣中國在南海的權益主張和菲律賓主張之間的重疊區就消失了,中菲之間海洋劃界爭議就被人為地抹去,仲裁庭認為自己這樣就能繞開《公約》第298條,從而擁有案件的管轄權。“仲裁庭是采用故意曲解規則的方式,強行受理不在管轄范圍的爭議,致使仲裁從一開始就不具備管轄權基礎。”徐奇稱。
《報告》指出,仲裁庭無視中國的合法聲明與中菲雙邊協議的明確約定,違規自我賦予管轄權,不僅嚴重違反《公約》的具體條款,更觸犯國際司法合法性的基礎。一個連自身管轄權合法性都無法證成的仲裁庭,其后續審理及其公正性、其裁決及其合法性均無以立足,更無法取信于國際社會。
裁決本身全是“硬傷”
裁決強行扭曲國際法,決定了“南海仲裁案裁決”本身就充滿缺陷,全是“硬傷”。《報告》指出,仲裁庭公然篡改《公約》條文,存在法律適用謬誤。
其中“指島為礁”就是典型表現。《報告》介紹,仲裁庭對《公約》第121條確立的島嶼制度進行了實質性篡改。根據該條款規定,島嶼只要“能夠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即可主張專屬經濟區與大陸架。然而仲裁庭卻憑空增設“自然能力”“定居”“自給自足”等額外標準,更將“能夠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中的“或”所體現的任擇關系惡意曲解為“和”的累積關系。
“這樣包括南海面積最大的太平島,都淪為礁石或者低潮高地,這樣的后果就是南海群島沒有一個島嶼能夠主張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報告》作者之一、上海國際問題研究院青年研究員張琪悅表示,這種篡改條約約文,以主觀臆想和猜測代替對條約的嚴謹和規范的解釋的做法,遭到許多國際法學者的嚴厲批評。
《報告》表示,尤為值得警惕的是,仲裁庭在適用其自創標準時明顯奉行雙重標準:對菲律賓主張的中業島等島礁從寬認定,卻對中國實際控制的美濟礁、仁愛礁、黃巖島等所有南海島礁從嚴適用,一概貶為“巖礁”甚至“低潮高地”。此種做法充分暴露了仲裁庭預設立場、偏袒一方的本質。縱觀全球實踐,仲裁庭所謂的解釋標準在南海之外根本無從立足:全球范圍內至少86個既無人煙亦無經濟活動的荒島,乃至絕大多數缺乏淡水資源的小島,國際社會均普遍承認其島嶼地位——除六個特例之外,各國皆據此主張專屬經濟區與大陸架。由此可見,仲裁庭企圖以憑空捏造的標準取代通行國際實踐,是行不通的。這只能是一個錯誤適用和解釋國際法的壞事例。
此外,仲裁庭還通過惡意篡改中國政府文件,意圖實現肢解我國群島整體性主張的目的。《報告》指出,從地理、歷史和法律看,中國南沙群島構成一個法律上的整體,領土主權不容分割。然而,仲裁庭援引中國照會時,擅自將“China’s Nansha Islands is”修改為“China’s Nansha Islands [are]”,這種篡改單復數的手法,旨在分割中國對南沙群島的主權,肢解中國南沙群島,否定中國對南沙群島的主權。
“仲裁庭將各島礁從群島中逐一剝離,錯誤適用法律,確定法律地位。這種做法是對中國主權的公然挑釁,是對中國領土完整的嚴重侵犯,這是不能容忍的。”徐奇稱。
值得一提的是,《報告》揭露,仲裁庭還“親自下場”,違背“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原則,主動替菲律賓搜集年代久遠的外國材料,儼然已經成為了“第二起訴方”。仲裁庭不僅主動獲取英國、日本和美國的海軍歷史調查材料,還從法國國家圖書館調取文件,甚至多次允許菲律賓在時限外補充證據。仲裁庭的異常主動,暴露了其明顯的偏向性。
此外,仲裁庭在證據采信上奉行雙重標準:仲裁庭未查閱中國的中文出版物,對太平島水質問題妄下判斷,無視證明太平島擁有充足優質地下水的資料,卻僅憑英國水文資料就認定仁愛礁為低潮高地。同一問題上,菲律賓的瑕疵材料被采納,中國的歷史檔案卻遭排除。
仲裁庭的專家指定程序存在嚴重缺陷也是“硬傷”之一。《報告》稱,專家指定過程缺乏透明度,未征詢當事國意見或經權威機構認證;所有受委托專家均來自西方國家,報告僅用17天完成。與此同時,仲裁庭未經審查便采信具有明顯政治傾向性的美國國際戰略研究中心等智庫提供的衛星圖像與研究報告,將這些未經核實、來源單一且帶有意識形態色彩和地緣政治企圖的資料作為認定島礁性質的重要依據,進一步坐實了其在證據采信上的雙重標準與偏頗立場。
沒有國家具有將裁決訴諸執行的能力和力量
《報告》還認為,仲裁庭的組成嚴重失當,并對仲裁庭的成員進行了“深挖”。其中,負責指派仲裁員的時任國際海洋法法庭庭長的柳井俊二曾擔任安倍政府安保法制懇談會會長,積極推動日本解禁集體自衛權,公然挑戰二戰后國際秩序。由這樣一位以修改和平憲法、突破戰后國際秩序為己任的右翼政治人物主導涉及中國重大海洋權益的仲裁程序,其立場中立性從一開始就令人質疑。而他指派的5名仲裁員均來自歐洲或長期定居歐洲,無一人來自亞洲。這一構成與《國際法院規約》第九條關于法官全體“確能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及各主要法系”的要求形成鮮明反差。個別仲裁員放棄獨立判斷,迎合背后政治勢力。
“對于這樣‘一張廢紙’,中國堅持不接受、不承認,這既有國內法律的明確支撐,也具備堅實充分的國際法依據,是對這一違法裁決的必要且正當抵制。”徐奇認為,中國依據《聯合國憲章》和《公約》規定拒絕參與此案,系國家主權行為,正當合法,在國際實踐中亦有充分先例。
《報告》稱,中國政府明確指出仲裁裁決非法、無效,中國在南海的主權和海洋權利不受影響。《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于在南海的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的聲明》系統闡述了中國在南海的合法權利。中國的立場得到國際社會廣泛理解與支持,已有100多個國家的230多個政黨和政治組織明確支持中國在南海問題上的立場,不承認該仲裁裁決。這充分表明,仲裁庭的“裁決”并沒有得到國際上普遍的認可,絕無可能成為解決南海爭端的依據。中國未參與仲裁程序,是行使國際法賦予的正當權利;不執行無效裁決,則是國家主權的核心體現。
需要指出的是,南海仲裁案裁決并不包含執行部分。《報告》稱,由于這是一個非法、無效的裁決,根本上也不存在所謂裁決執行問題。實際上,在東盟國家中,只有菲律賓要求執行該裁決,但并沒有得到其他東盟國家的明確支持和響應。越南、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等南海周邊國家雖與菲律賓存在某些共同利益,但未公開支持菲律賓關于執行裁決的叫囂。
“實際上,無論菲律賓還是世界上任何其他國家,均不具有將這一裁決訴諸執行的能力和力量。對于這一點,地區國家清楚,推動形成這一裁決的域外勢力也非常清楚。”徐奇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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