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5日,西北大學的一紙通報,讓一場延燒三個多月的學術不端疑云終于落地。賈淺淺——這位因“屎尿屁”詩歌引發巨大爭議、又因論文抄襲被實名舉報的副教授,在官方調查結論面前,徹底失去了她的碩士學位、副教授職稱、教師資格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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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說這是“姍姍來遲的正義”,也有人說這是輿論倒逼的勝利。但在我看來,這更是一場關于學術誠信法律制度的集中演練。從學位條例到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從著作權法的精神到行政程序正當原則,賈淺淺案幾乎串聯起了學術治理領域所有重要的法律紅線。
一、撤銷學位:不是學校任性,而是法律劃死的底線
很多人第一反應是:“碩士學位說撤就撤嗎?”答案是:不僅可以說撤,而且必須撤,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給學位授予單位寫死的法定義務。
學位論文或者實踐成果存在抄襲、剽竊等學術不端行為的,學位授予單位應當不授予學位或者撤銷學位。注意,這里用的是“應當”,不是“可以”——法律沒有給學校留自由裁量的空間。只要學術委員會經法定程序認定抄襲屬實,撤銷學位就是依法辦事,不做反而違法。
本案中,賈淺淺的碩士學位授予單位是陜西師范大學。通報顯示,陜師大學術委員會審議認定,她的碩士論文的主要觀點、論據、結論與他人已出版和公開發表的著作、論文重復,構成抄襲。這一定性,徹底觸發了學位撤銷的法定條件。
這里有一個容易被忽略的法律細節:抄襲的認定標準,不等于著作權法上的“實質性相似”。在司法上,判定著作權侵權需要比對具體表達,還要考慮“接觸+實質性相似”等要件;而高校對學術不端的認定,更側重學術規范層面——你使用了他人核心觀點、論據、結論卻不注明出處,無論是否構成法律上的剽竊,只要違反了學術誠實原則,就可以被認定為抄襲。這種規范門檻比法律侵權門檻更高,也更嚴苛,它就是學術界通行的“家法”。這次的處分,正是這套學術家法與《學位法》完美銜接的體現。
二、職稱、教資、工作全沒了:一場“資格連鎖崩塌”
如果說學位撤銷是學術層面的終極懲罰,那“撤銷副教授職稱、撤銷教師資格、解除聘用關系”這三板斧,則完成了行政法與勞動法意義上的資格徹底清零。
副教授職稱是怎么丟的?依據是《職稱評審管理規定》和高校的學術不端調查處理辦法。現行職稱管理規定中,“學術不端”一票否決是明確原則。職稱評審的本質是對申報人學術水平、業務能力和道德品行的綜合評定,所有申報材料必須真實。賈淺淺9篇公開發表論文存在大段抄襲和重復發表,這些論文顯然是其獲評副教授的核心學術支撐。一旦被認定作假,職稱就喪失了合法性根基,撤銷不是懲罰,而是對“本不該授予的資格”的糾正。
教師資格的法律邏輯更為特別。很多人以為教師犯罪才會丟掉資格,其實不然。《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設定了兩種撤銷情形:一是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二是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賈淺淺的情況,很可能落入第一種。在高校教師資格認定中,碩士學位和副教授職稱本身就是關鍵條件。當這兩樣東西都因為學術不端被撤銷,她的教師資格也就失去了事實基礎,屬于通過隱瞞真實情況、提供不實材料獲得的資格,完全符合“騙取”的構成要件。撤銷教師資格,等于宣告她從此不再具備走上三尺講臺的法定資格。
至于解除聘用關系,通報措辭是“同意其提出的辭職申請,解除聘用關系”。這看似給了當事人一個主動離開的臺階,但在法理上,它實質上仍然是一種“合意解除”,只是時間點放在了調查結論作出之后。從《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來看,如果她拒不辭職,單位完全可以基于學術不端行為給予降低崗位等級乃至開除處分。同意辭職,既避免了更沉重的人事處分記錄,也實現了高效清理關系的行政目的,是一次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都非常成熟的安排。
三、“拖了三個月”是否程序失當?我們來談談程序正義的邊界
本案最受輿論詬病的,不是處理結果,而是處理速度。從4月9日西北大學宣布成立專班調查,到7月15日最終通報,整整用了三個多月。而幾乎同期發生的蔣方舟事件,中國人民大學僅用八天就公布了處理決定。強烈的對比,讓“拖字訣”的批評聲浪居高不下。
我對此保持一種審慎的評價態度。高校學術不端調查,不是簡單的行政處罰,它需要經過調閱資料、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鑒定、組織省內外專家評議、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等多重環節。特別是涉及文學學科的“主要觀點、論據、結論重復”這種比對,鑒定難度遠高于純文字重復率的機械計算,它需要領域內專家進行實質性的學術判斷。
程序正義的核心,不是速度,而是不可省略的步驟是否被省略,當事人的正當權利是否被尊重。如果這三個多月確實用在了扎實的鑒定和嚴謹的審議上,那么時間略長本身并不必然構成程序違法。輿論的急切在情理之中,但法律人的冷靜在于:我們不能僅僅因為公眾希望快,就徹底否定一個相對緩慢、但環環相扣的正當程序。當然,如果調查中存在無正當理由的故意拖延,那就是另一個層面需要追問的責任了。通報末尾那句“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或許就包含了對調查啟動前相關環節失察、甚至可能包庇行為的清算。
四、從個案到制度:為何這些論文能撐起一個副教授?
案子結了,但真正嚴肅的問題才剛剛浮出水面:一篇碩論和十幾篇論文,包括那篇查重率被曝高達83.96%的核心期刊論文,是如何通過學位論文答辯、期刊三審三校、職稱評審外審等多重嚴格程序的?
這已經不只是一個人的誠信問題,而是整個學術審核機制的失靈。當一個抄襲者的學術資本能夠在長達數年的時間里層層通關,甚至支撐她獲得高級職稱,我們恐怕不能說這只是某個環節偶然“看走眼”,而必須承認,學術共同體的監督機制本身存在結構性缺陷。
法律可以撤銷一個人的學位和職稱,卻無法撤銷一個失去免疫力的學術評價體系。從法律的角度看,接下來更值得關注的,是追責鏈條的延伸——當初在學位論文上簽字認可的答辯委員、在職稱評審中出具推薦意見的評審專家、發表抄襲論文的期刊編輯,他們在法律和行業規范上承擔著怎樣的責任?未來能否通過完善學術不端責任終身追究制,讓“放水”者承擔與其權力匹配的法律風險?這才是賈淺淺案留給學術界的法治命題。
結語:零容忍,不只是對個人的驅逐
賈淺淺一夜之間從大學副教授跌落為學術資本清零的普通人,這個結果對全社會釋放的信號清晰而有力——在學術誠信的法律紅線面前,沒有誰有免死金牌,父親的光環、時間的沉淀、甚至輿論暫時的模糊,都不足以成為保護傘。
但我更愿意將這看作一個開始。它宣告了一種態度的確立:學術不是私器,學位、職稱、教師資格都是公共信任的載體。守住它們的,不應該是被動應對輿論的“滅火式”調查,而應該是前置的、嚴厲的、每日都在運轉的法律制度與學術自治規則。只有當每一個抄襲的念頭剛萌生時,就清楚無誤地看見法律與規范的全套紅線,我們才能真正減少下一個賈淺淺、下一批“問題論文”。
這個案子,值得所有正在求學、做研究、評職稱的人讀三遍。紅線的意義,不在于懲罰墜落的人,而在于讓更多人知道那條線在哪里,從而不敢、也不愿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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