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擴大消費“十五五”規劃》
正式對外發布
規劃明確提出
推動修訂《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未來五年
大家的假期將迎來哪些新變化?
一起來看
2026年《政府工作報告》首次提出“支持有條件的地方推廣中小學春秋假,落實職工帶薪錯峰休假制度”。
“十五五”規劃綱要(2026年3月發布)已提出“落實職工帶薪休假制度,鼓勵彈性錯峰休假,探索推行中小學生春秋假”。
根據國務院批復的《擴大消費“十五五”規劃》(國函〔2026〕66號),圍繞休息休假制度,規劃作出如下部署:
全面落實勞動法,切實保障勞動者合法休息休假權益。推動修訂《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嚴格落實職工帶薪休假制度,增強制度執行剛性。鼓勵單位和職工將帶薪年休假與傳統節日、地方特色活動相結合,安排彈性錯峰休假。支持有條件的地方推廣中小學春秋假。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員工在用人單位工作一年以上的有帶薪休假的權利,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
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然而
在部分企業
年休假“被安排”
被隨意克扣
不批準休假等現象依然存在
離“敢休”“能休”仍有距離
為推動帶薪年休假真正落地
多地已出臺相關政策
云南
云南省人社廳等六部門于2026年4月30日聯合印發《關于做好職工帶薪錯峰休假有關工作的通知》(云人社通〔2026〕12號)。文件要求用人單位平等保障正式在編人員、合同制職工、被派遣勞動者等各類職工休假權益,不得因用工形式、崗位性質、職級差異等區別對待;建立健全年休假計劃管理制度,堅持“年初統籌計劃、全年動態調整”原則,制定全員年度帶薪年休假計劃,杜絕長期不安排職工休假的情況;推動常態化錯峰休假,支持職工將帶薪年休假與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寒暑假及春秋假相銜接,與本地傳統節日、民族節慶、特色活動相結合。
貴州
2026年3月,貴州省四部門發布《關于進一步推動落實職工帶薪錯峰休假的通知》(黔人社發〔2026〕3號)。
文件明確“堅持應休盡休、錯峰安排”原則,職工帶薪年休假原則上實現全員休滿休足。機關事業單位簡化休假申請和審批程序,一般情況采取個人申請備案方式。
在責任落實上,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等用人單位對履行落實帶薪年休假制度負主體責任,主要負責人作為第一責任人帶頭落實帶薪年休假制度。工會組織對維護本單位職工帶薪年休假權益負主要責任,將帶薪年休假落實情況納入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審議事項。文件還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和單位依法優化調整夏季作息安排,為職工周五下午與周末結合外出休閑度假創造有利條件。
山西
2026年4月,山西省五部門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落實帶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晉人社廳發〔2026〕15號)。
文件指出,各地要指導督促用人單位建立健全年休假計劃管理制度,堅持“年初統籌、全年動態調整”原則,結合生產任務、崗位設置等情況,制定職工輪流休假計劃,科學合理處理工作與休假的關系,實現兩者有序銜接、相互促進。對承擔安全應急處置、民生保障等特殊工作任務的崗位,用人單位要提前謀劃,制定錯峰休假方案,精準平衡工作安排與職工休假權益。
各地要指導用人單位優化假期使用安排,在制訂休假計劃時,支持職工根據個人實際,推動帶薪年休假與法定節假日、中小學春秋假、周末調休、職工療休養等有機結合,實際形成較長的“組合假期”,有效實現錯峰休假出行,提升職工休假和家庭生活品質。優先同意有未成年子女的職工帶薪休假申請。
2026年4月,海南省人社廳等多部門發出倡議,鼓勵用人單位將帶薪年休假靈活分段拆分使用,與周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婚喪假、產假、育兒假、護理假等統籌使用,實際形成較長的“組合假期”。在寒暑假和中小學生春秋假期間,優先保障有未成年子女照護需求的職工休假。
浙江
2026年1月,浙江省人社廳等4部門發文,要求各級工會組織要履行維護本單位職工年休假權益的主要責任,將年休假制度落實情況作為重要內容納入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審議事項,結合“一函兩書”專項監督行動,指導督促用人單位依法落實年休假制度。
安徽
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四部門于2026年3月30日聯合發布了《關于進一步落實帶薪年休假制度鼓勵職工錯峰休假的通知》。
要求指導用人單位依法實施帶薪年休假制度,推動職工應休盡休。鼓勵用人單位建立年度職工帶薪錯峰休假計劃。
陜西
陜西省人社廳等五部門于2026年4月16日發布《關于全面落實帶薪年休假制度鼓勵錯峰休假的通知》(陜人社函〔2026〕72號)。文件強調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即可享受帶薪年休假,未休年休假應按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報酬。
來源:全國總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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