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自主以招投標方式采購服務,發(fā)出中標通知后又以“程序不合規(guī)”為由主張合同不成立,這樣的“反悔”能否獲得法院支持?近日,平江縣人民法院審結這樣一起服務合同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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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發(fā)送“某某活動項目招標邀請”郵件,并附詳細招標文件。乙公司隨即組織人員開展招標工作,雙方經過多次溝通調整,敲定了最后的方案和報價單。之后,甲公司向乙公司發(fā)送郵件,明確通知乙公司為中標單位。然而僅兩天后,甲公司通知乙公司項目取消。在乙公司要求其承擔單方解除合同的違約責任時,甲公司稱雙方的溝通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程序要求,僅屬“普通商務磋商”,否認合同成立。
協(xié)商未果后,乙公司將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甲公司賠償損失。
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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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招投標活動中,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屬要約邀請,投標屬要約,確定中標人屬承諾,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本案所涉項目并非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甲公司自主自愿選擇以招投標方式采購服務,就有義務按法律規(guī)定及其真實意思履行義務。關于甲公司辯稱中標無效,法院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中標無效需同時考量“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就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影響中標結果”等多種情形,本案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簡單套用中標無效規(guī)則缺乏依據(jù)。甲公司發(fā)出中標通知后,雙方合同已成立。據(jù)此,法院對甲公司的抗辯不予采納。
綜上,法院認為,招標人進行招投標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尊重投標人的勞動、智力成果,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廢標,以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fā)展的良好秩序、促進交易穩(wěn)定。甲公司無法定事由單方解除合同,構成根本違約,應承擔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對乙公司訴請的合理的直接損失約5萬元,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判決后雙方均服判息訴,甲公司已主動全額履行。
法官說法
本案清晰界定了自主招標中合同成立的認定標準,對招標方利用優(yōu)勢地位隨意“反悔”、損害投標方合理信賴利益的行為作出了否定性評價,彰顯了司法對市場主體合理預期的有力保護。
供稿:鄧 穎
編輯:辦公室
初審:方堅強
復審:林雄文
2026年第5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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