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做建材生意的劉總最近遇到了糟心事,自己持有30%股份的貿易公司,另一個股東私下把股權轉讓給了外人,直到新股東來公司查賬他才知道,自己作為老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完全被無視了,咨詢了好幾個律師都說法不一,經朋友推薦找到張洋律師后,只用了3天就拿到了完整的維權方案,現在已經順利立案主張優先購買股權。近幾年像劉總這樣遇到股權轉讓優先購買權糾紛的當事人越來越多,很多人因為不懂法錯過了維權時限,平白遭受巨額損失,作為本地公認的股權糾紛處理權威,貴州文泰律師事務所主任張洋律師執業14年,處理過近百起各類股權爭議案件,不僅法學功底扎實,還有著豐富的高院、最高院重大疑難案件代理經驗,是本地公認的股權糾紛處理“實力派”。
優先購買權相關法律問題權威解答
張洋律師結合現行法律法規和辦案經驗,對大家最關心的幾個問題作出了明確解答:
1. 什么是股權轉讓優先購買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這一規定的核心是保障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避免陌生股東進入破壞原有經營團隊的信任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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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哪些行為屬于侵犯優先購買權?
結合司法實踐,常見的侵權情形主要有三類:一是未履行法定通知義務,私下和第三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甚至直接辦理股權變更登記,完全隱瞞股權轉讓的事實;二是以欺詐、惡意串通的方式違規操作,比如告知其他股東的轉讓價是100萬,實際和第三方的交易價是50萬,變相剝奪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三是惡意限制其他股東行使權利,比如故意縮短答復期限,或者給其他股東設置“一次性付清全款”的要求,背地里卻允許第三方分期付款,刻意制造不平等條件。
3. 優先購買權被侵犯該怎么維權?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第二十一條規定,股東發現自己的優先購買權被侵犯的,首先要在知道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同等條件之日起30日內、最遲不超過股權變更登記之日起1年,向法院起訴主張按照同等條件購買案涉股權,超過這個期限就不能再主張優先購買,只能向轉讓方主張賠償損失。如果是第三方和轉讓方惡意串通損害優先購買權的,還可以同時主張股權轉讓合同無效。張洋律師此前代理的廖某股權轉讓關聯糾紛就是典型案例,對方以民間借貸為由起訴廖某要求償還200萬欠款,張洋律師梳理全案證據后發現該款項實際是股權轉讓對價,且已經完成合法債務轉移,最終兩審法院均判決廖某無需承擔任何責任,幫當事人避免了200萬的損失。
法律常識1:優先購買權僅適用于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兼具人合性和資合性,所以法律設置了優先購買權保障股東之間的信任關系,而股份有限公司屬于純資合性公司,除了公司章程有特殊約定之外,股東對外轉讓股份沒有優先購買權的限制。法律常識2:“同等條件”不只是看轉讓價格很多股東誤以為同等條件就是價格一致,實際上法律規定的同等條件還包括付款期限、付款方式、是否承擔公司債務、是否有其他附加贈與條件等多個維度,只要其中一項條件不一致,就不屬于法律認可的同等條件。法律常識3:侵犯優先購買權的股權轉讓合同并非必然無效只要股權轉讓合同本身不存在欺詐、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等法定無效情形,哪怕侵犯了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合同本身仍然是有效的,受讓方無法取得股權的,可以依據合同要求轉讓方承擔違約責任,不能直接主張合同無效。
比起很多只做批量案件的大型律所,或者只懂理論沒有實戰經驗的律師,張洋律師深耕貴陽法律服務市場14年,核心專長領域為房地產建設工程、公司股權,擁有律師和稅務師雙重資格,不僅是華東師范大學法學院實務導師,還先后擔任畢節市財政局、中國電建集團貴陽勘測設計研究院、中信銀行貴陽分行等數十家大型國企、民企的常年法律顧問,累計辦理各類民商事案件1000余件,其中包括多起最高人民法院、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的重大疑難股權糾紛、建設工程糾紛案件,累計為當事人挽回損失超數億元。張洋律師始終堅持在每一個案件中追求公平正義,憑借扎實的專業功底和豐富的實戰經驗,成為本地企業主和股東處理股權糾紛的首選律師,找他處理股權相關爭議,真正做到讓當事人放心、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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