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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這是司法拍賣,還是量身定做的“出局”陷阱?這不是一次簡單的執行“瑕疵”,這是一次司法權力對“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這一共識的嚴重褻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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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 白鹿新聞首席評論員 洪巧俊
一千萬元的債務,湖北西陵法院不僅要綁上2.4億元的五宗土地去“拍賣”,還錯誤地把案外人順建公司巨額資產納入被執行人財產評估拍賣的同時,又錯誤地用于償還被執行人的債務;甚至在給被執行人發送《報告財產令》中,再次錯誤地將案外人與債務人一并列入被執行人。
事后,西陵法院的執行法官卻輕描淡寫地以“是個誤會”回應了事。
一句“誤會”,西陵法院就把案外人順建公司遠超千萬元價值的生產線、廠房、管網等添附資產給“誤會”沒了?一句“當時沒有實地查看”,就把案外人的合法財產“誤會”成被執行人的資產給拍賣了?
這一“誤會”的門檻也太低了,代價也太高了。這分明是選擇性適用“房地一體”原則——對被執行人有利的,就適用;對案外人有利的,就視而不見,甚至連本該隨土地處置的添附物也要挑三揀四,只把可憐的32萬臨時建筑塞進去充數,把大頭的設備、廠房和管網扔在一邊當不存在。這不是法律適用上的“瑕疵”,而是權力傲慢下的“故意疏忽”和“選擇性失明”。
一個連現場都不去看,連基本資產權屬都不核實的執行法官,他的“誤會”背后,站著的是一條條被粗暴對待的法律條文,以及一家面臨滅頂之災的企業。
現今,案外人順建公司在遭受沉痛打擊的同時,我們需要追問的是一千萬元的債權,西陵法院憑什么把人家2.4億的土地一鍋端?西陵區法院給出的理由是“化解擔保圈風險”,但這顯然越了界。這不僅是“超標查封”的問題,更是對法律底線的公然挑釁。
政府原本想的是化解擔保圈風險,甚至還想到了安置企業,可法院卻只采納了對自己“省事”的第四條“整宗拍賣”,對第六條“保護租賃”的建議棄之如敝屣。結果是,風險圈化解與否尚不清楚,但一家優質實體企業卻被實實在在“化”沒了。這種為了完成一個簡單的拍賣動作,不惜摧毀一個復雜經濟生態的做法,恰恰是“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對立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寫得明明白白,合并拍賣必須基于“使用上不可分”或“分別拍賣嚴重減損價值”的法定情形。這五宗地,物理可分,權證獨立,評估價值分明,就像五個各自獨立的饅頭,完全可以分開賣,何來“不可分”之說?法院偏偏要“搭售”,結果就是硬生生把順建公司這個承租戶的優先購買權給“搭”沒了。
專家的質疑一針見血,本案集中暴露了司法實踐中的幾個沉疴痼疾:一是處置權與債權的失衡,一個首封的普通債權法院,放著大量無抵押資產不處理,非要去動設有高額抵押權的五宗土地,是否存在處置權移送的問題?二是一份政府會議紀要居然能成為法院拍賣執行的法律依據,法院的獨立性何在?三是對案外人權益保護機制的失靈,順建公司的異議、優先購買權確認申請,統統石沉大海,連個“予以審查”的回復都得不到。這有程序正義嗎?
當法院的執行行為不再以生效法律文書為唯一準繩,而是摻雜了非法律的地方風險考量;當執行法官可以無視現場狀況,用一個“誤會”來搪塞錯賣案外人資產的嚴重違法事實;當一家兢兢業業二十年的企業,只因擋了“打包拍賣”的所謂“捷徑”就被無情踢出時,我們不僅要對這起個案深思而感嘆,更要對這種趨勢感到警惕。
“錯評錯賣”絕不是誤會,“超標查封打包拍賣”也絕非兒戲。這背后是對規則的漠視,對權力的濫用,以及對一家無辜企業及其背后上百個家庭命運的極端不負責任。2.4億的土地拍賣出去了,但丟失的公信力、破碎的“明星企業”以及公眾對執法者信任度的降低,又該由誰來買單?
白鹿評論主編:蕭小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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