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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擦邊商標”“心機商標”等具有誤導性、玩文字游戲的商標頻繁引發社會關注和民眾吐槽。景德鎮法院審結的“X氏牛”骨粉商標糾紛案,即為此類。
案情回顧
原告某某牛骨粉店,經營牛骨粉等產品的餐飲服務和銷售,并在第43類商品服務上注冊有“X氏牛”商標,其經營的店鋪門頭為“某X氏正宗牛骨粉”。被告某某小吃店擁有第43類“某某X氏牛骨粉”商標,并使用“某某X氏正宗牛骨粉”店招。
原告認為,被告故意將“某某”二字縮小,誤導消費者認為其銷售的牛骨粉產品來源于“X氏牛”品牌或者與原告存在特定聯系,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突出使用與“X氏牛骨粉”相同或近似的標識,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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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辯稱,其店鋪招牌系對自己字號和商標的使用。原告43類商標為“X氏牛”,答辯人43類商標為“某某X氏牛骨粉”。從通俗字面解釋,原告的“X氏牛”是一個臆造詞,“某某X氏牛骨粉”商標識別為“某某X氏”后面“牛骨粉”為食品名稱沒有識別意義。兩個店鋪招牌均是更加突出使用“X氏正宗牛骨粉”。
法院審理
珠山區法院經審查認為,被告商標整體為“某某X氏牛骨粉”,與原告主張權利的“X氏牛”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整體視覺效果上均存在明顯差異,不足以導致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且雙方店招中均包含“X氏正宗牛骨粉”字樣,但該部分屬于對經營品類(牛骨粉)及姓氏(X氏)的描述,其本身作為餐飲服務標識的顯著性較弱。
牛骨粉已在全國范圍內同行業被泛化使用,已經多年傳承成為具有通用含義的小吃名稱,其本身屬于一種非常重要的公共資源和信息,在被作為商標時通常顯著性較弱,低于普通商標。僅由常見姓氏與餐飲商品通用名稱構成,不具備商標應有的識別作用,缺乏商標的顯著特征。據此,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該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本案系涉及地方特色美食商標權糾紛的典型案例,由常見姓氏與商品或服務通用名稱直接組合而成的商標,因其構成要素來自公有領域,固有顯著性較弱,即便該商標通過使用獲得一定知名度,在判斷是否構成商標侵權時,亦應審慎界定其權利保護范圍,避免不合理地限制他人對公有領域元素的正當使用。
此外,對于將“X氏牛”商標放在“骨粉”文字前面的商標使用方式,往往容易使消費者將之誤認為銷售的產品即為“牛骨粉”,讓消費者對產品材質產生與實際不符的預期。消費者在購物時要仔細分辨包裝、店招上表述是商標名稱還是關于對該產品的描述性特征。如果表述后綴有未注冊商標標記“?”或注冊商標標記“?”時,則表明屬于商標,需要進一步查看其產品說明等信息來判斷產品使用的真實工藝、材質等。
來源:瓷都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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