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看這么一起案子——
【#女友酒后爭執(zhí)跳河溺亡男友被索賠70萬##女友酒后爭執(zhí)跳河溺亡男友被判無責#】近日,廣東省韶關市武江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件。一對情侶酒后爆發(fā)爭吵并產生肢體沖突,女友情緒失控跳河溺亡,其家屬起訴男友索賠70余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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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流版:2025年10月的一晚,葉某和女友肖某和朋友聚餐飲酒,打車回去路上倆人吵起來了,還動了手。下車之后繼續(xù)扭打,被路人勸開。沒過多久,肖某趁人不備,獨自沖過馬路翻河堤跳了河。葉某和朋友發(fā)現(xiàn)后立刻追去還報了警,但肖某還是溺亡了。
肖某家屬不干了,認為葉某跟肖某吵架還動手,是導致她跳河的直接原因,要求承擔50%的責任賠70余萬。
但武江區(qū)法院判葉某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因葉某自愿補償1萬就判這1萬。雙方都沒上訴。
這個判決真是讓人意想不到,因為我們此前見過太多反例了,之前我寫過跳樓的——《》《》,也寫過溺亡的《》,都是賠了相對較多的一筆錢。
情侶啊或者夫妻吵架,一方情緒激動出事,另一方往往被“人道主義”“公平責任”或者干脆“誰死誰有理”的邏輯拉進來要求賠償。不管你推沒推她、攔沒攔她、阻沒阻止她求救,只要你們吵過架,好像就得為對方的自殺行為背點鍋——這是過去很多年和稀泥式判決留下的民間印象。
但這回武江區(qū)法院把邏輯理得很清。一方面男方能不能預見?情侶爭吵、短暫肢體摩擦是生活常事,葉某沒法預見到肖某會跳河。法律上“可預見性”是歸責前提,沒有這個,自然談不了因果。
另一方面有沒有不救?肖某跳河后葉某立刻追趕并報警,救助義務已經履行。很多人可能會忽略,民法上的“不作為侵權”,前提是你有作為義務且你能作為但最終你沒作為。這三件套不齊,就構不成不作為侵權。
肖某作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知曉跳河溺水存在生命危險,若認為葉某有辱罵、毆打其的情況,完全可以通過報警、訴訟等合法合理方式進行維權,但其選擇投河自盡,屬不珍惜自己生命的行為,其溺水身亡的結果系其積極追求死亡結果的主觀意志所致,應由其自行承擔相應的后果。
法院說的話挺重的,但完全沒毛病。
至于那1萬,是葉某自愿補償,不是賠償。這兩個字在法律上差著十萬八千里。賠償就是你有錯你要賠;補償則是你沒錯但出于道義掏點。法院把這筆賬算得很干凈。
為什么這么一件簡單的案子值得單獨拎出來說?因為它戳到一個很常見的社會病灶,那就是用死者的命,去壓活人的理。
“人都沒了,你多少賠點吧。”這樣的話聽著有人情味,但它卻是法治的毒藥。一旦“死了就要賠”成了潛規(guī)則,等于是鼓勵把極端行為當談判籌碼,并且強行讓無過錯的普通人為另一個成年人的自主選擇買單。
更麻煩的是,和稀泥式判決會反向塑造行為。也就是下次某一對情侶吵架,一方威脅要跳河,另一方是不是得被道德綁架?這次武江法院把話說死了,法律不保護“以死相逼”。
法官提醒:法律不保護“以死相逼”,理性維權才是正道。 成年人是自身生命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在處理情感糾紛或人身沖突時,應保持理性克制,通過報警、調解、訴訟等合理合法途徑解決,切勿采取自殘、輕生等極端方式“施壓”。 每個人都應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珍惜生命、敬畏法律,避免因一時沖動釀成無法挽回的悲劇。
誠然,葉某這波也不是全無瑕疵。酒后吵架、動手,本身就不對,法院也認了“行為不當”。但這個“不當”是治安管理處罰層面的事,跟“賠70萬人命錢”之間隔著一條因果關系的大河。法院沒因為他“行為不當”就順坡下驢讓他擔責,這才是專業(yè)的地方。錯的歸錯,死的歸死,不混著算。
肖某家屬要70%責任,法院判0%,但因為葉某自愿補償1萬就用這個判了。這1萬更像是一份體面,畢竟曾是情侶,畢竟人沒了。但體面是葉某給的,不是法院逼的,這點分得很清楚。
希望以后這類讓人心服口服的案子越來越多,和稀泥亂彈琴的越來越少。畢竟“誰弱誰就有理”和“誰死了誰就有理”都是很片面的,活人沒必要為死者的極端選擇去買單。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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