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有人把一份罰單傳到網上。這是長沙文化執法部門在6月11日對南京一家名為“伊思科”的公司開出的行政處罰書,罰款金額為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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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是該公司沒有相應資質,卻將演唱會運營轉包給其他單位執行。罰單附件中還附帶一條信息,顯示蔡依林兩場演出的個人勞務費為200萬元。
這筆款項于3月6日由深圳某公司支付,3月12日代扣個人所得稅約110萬元,最終蔡依林實際到手大約90萬元。
消息傳開后,很多人感到驚訝,認為7416萬元的票房收入,蔡依林僅獲得90萬元,這種情況讓人難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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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90萬只是表面數字。
整場演唱會賣票收入7416萬,其中大麥平臺5404萬,貓眼平臺2013萬。平臺抽走服務費和退票手續費共357萬,剩下7265萬。
這筆錢分成兩塊:5466萬進了蔡依林自己的經紀公司永稻星,1800萬給了落地執行方南京伊思科。
也就是說,那200萬勞務費更像保底工資,真正的大頭是經紀公司統籌整個項目后分得的收益。
舞臺、燈光、安保、運輸、宣傳、場地租賃這些全都得從這5466萬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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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行業早就這么操作了,藝人簽的是個人勞務合同,稅率比較高,在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四十五之間浮動。
但經紀公司是以企業身份參與項目,收入算作企業利潤,繳納百分之二十五的企業所得稅,之后按約定分配收益。這種結構并不違法,反而被《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默認允許。
這次受罰,不是因為資金流向有問題,而是南京伊思科沒有資格承接業務卻私下轉包,屬于程序上的違規,不是財務方面的黑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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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楓林映月只負責打款和繳稅,操作合規。
永稻星是實際操盤手,管理資金并承擔風險。
南京伊思科掛名主辦方,因資質不足被查出并罰款。
票務平臺收取傭金,不參與分成。
各司其職,分工明確,只是普通觀眾難以看清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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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大家會覺得不對勁?
因為看到90萬和7416萬這兩個數字,本能地覺得差距太大,但沒人細想,一場演唱會經常要籌備半年,設備租用、團隊差旅、保險安保都要花錢,藝人的化妝、造型、編舞、伴奏全是成本,加上稅務結構復雜,普通人在銀行流水和合同之間很難摸清門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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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情況不止這一例。
周杰倫巡演時他工作室拿走了幾億票房分成,本人簽的只是參與演出協議。張學友最近的場次,經紀公司用版權聯合出品名義再加一層收益。
這不是誰鉆空子,而是頭部藝人長期談下來的行業慣例。
你覺得90萬太少,可能沒算過一場演唱會到底要花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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