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近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勞動爭議案,明確第三方代發報酬、形式外包等安排不阻卻勞動關系認定,依法確認外賣騎手暴某與某快遞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2023年3月,暴某經快遞公司工作人員海某安排,以快遞公司員工身份注冊某平臺App,從事外賣騎手工作,快遞公司為暴某配發了電動車、統一服裝等,日常工作受快遞公司管理。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快遞公司也沒有為暴某繳納社會保險。后暴某在配送訂單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因工傷認定,雙方發生矛盾。2024年2月暴某離職。暴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2023年3月至2024年2月期間與快遞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庭審中,快遞公司表示,與某管理公司簽有《業務外包合同》,已將外賣配送服務外包給管理公司,由管理公司向暴某等騎手發放費用。快遞公司與暴某之間是外包服務關系,并非勞動關系,不承擔暴某的任何社會福利待遇及任何醫療保險費用。管理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表示與暴某僅是合作伙伴,雙方也不存在勞動關系。
經查明,快遞公司與管理公司簽訂《業務外包合同》,約定的外包費由傭金、管理服務費、稅費及返費等部分組成,其中管理服務費為0。暴某通過平臺接單,平臺統計好當月接單量和配送完成情況計算出暴某的當月服務費,快遞公司在次月將暴某的外包服務費轉賬至管理公司,管理公司再通過支付公司向暴某支付相應的服務費。在平臺App中,暴某顯示為快遞公司員工。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暴某在平臺App注冊成為快遞公司全職騎手,負責快遞公司承包的外賣業務配送,并由該站點站長海某在微信群中進行工作監督、考勤管理等。暴某提供的工作內容屬于快遞公司業務組成部分,由快遞公司對暴某進行實質管理,雙方的用工關系呈現出較強的人格從屬性。在案證據顯示,管理公司雖向暴某發放勞務報酬,但上述勞務報酬的資金來源是快遞公司,故可以認定管理公司系代發勞務報酬。本案中,《業務外包合同》從合同對價、簽訂過程、履行內容來看,合同對價較低,存在規避勞動關系,轉嫁商業風險之嫌,該風險不應由勞動者承擔。
綜上,暴某與管理公司之間,除勞務報酬發放之外,并無實際管理與被管理等其他與勞動關系相關的關系。暴某在快遞公司實際經營地點進行工作、接受快遞公司管理人員管理,快遞公司以《業務外包合同》阻卻勞動關系成立的抗辯意見,法院不予采納。最終,法院認定暴某與快遞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法院提示,法律不認可用人單位通過“自己管人、外包發錢”的方式,規避與勞動者之間已形成的真實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若試圖以此規避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承擔工傷責任等法定義務,不僅無法得到法律支持,還可能面臨更大的法律風險和賠償責任。
編輯 劉倩 校對 趙琳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