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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拍板的事,憑啥讓個人背鍋?這個定性差一點,刑期差好幾年
"張律師,這事是我們部門幾個人一起商量的,怎么能算他一個人貪污?"
這是張智勇律師今年第十幾次聽到類似的話。
當事人是國企某項目部的經理,經手一個幾千萬的項目時,收了合作方幾十萬回扣,和手下兩三個"自己人"分了。到案之后他一直擰不過來這個彎——"這是集體決定啊,要罰也是罰單位,憑什么讓我一個人扛?"
家屬更急。每次會見完,電話那頭永遠是同一個問題:"能不能往單位犯罪上靠?定成單位的事,他是不是就能輕很多?"
我理解這種心情。但我必須說實話:
這個彎如果擰不過來,你家人可能要在量刑上吃天大的虧。
一、先潑一盆冷水:你以為的"單位犯罪",大概率不是單位犯罪
很多人對單位犯罪有個致命誤解,覺得"單位里有人犯罪"就是單位犯罪。
差遠了。
單位犯罪的本質,是單位這個主體自己在犯罪。它必須同時滿足兩個硬條件:
第一,意志來自單位整體。要么是班子集體開會定的,要么是負責人在職權范圍內、為了單位利益拍的板。
第二,好處最終歸單位所有。要么用于經營周轉,要么給全體員工發福利,要么沖抵單位債務。
而你家人那個案子呢?
部門經理瞞著單位領導層,找了手下兩三個人私下合計,項目回扣一分,全程沒上報、沒走正式決策程序,錢也沒進公賬,直接進了幾個人的腰包。
這不是單位犯罪。這是披著單位外衣的個人犯罪,而且是共同犯罪。
最高法早有明確規定: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個人私分的,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為了干壞事專門成立的公司,或者公司成立后主要業務就是搞違法犯罪的,也不認定單位犯罪。
說白了,一個是為了大家,一個是為了自己。這是根子上的區別,也是很多案子爭議的焦點。
二、實務中怎么判斷?檢察官和法官盯著這幾個細節摳
道理說起來簡單,真落到具體案子里,往往爭議最大。我這些年做程序辯護,見過太多在"單位犯罪還是個人犯罪"這個定性上翻車的案子。
實務中判斷到底算哪頭,通常會盯著以下幾個細節:
1. 這事到底是誰拍板的?
如果是單位領導層集體研究過,有會議紀要、有書面流程,哪怕最終決定踩了紅線,也更傾向于是單位意志。
但如果你家人是瞞著上級,就找了幾個"自己人"私下合計,那哪怕嘴上說"為了部門發展",本質也是幾個人的個人意志,屬于共同犯罪,算不到單位頭上。
當然,也不是說部門做的決定就一定不算單位意志。關鍵看兩點:部門有沒有對應的決策權限?收益最終歸誰?如果部門在單位授權范圍內開展業務,決策事項屬于職權范圍,收益也全進單位賬戶,那通常也會認定為單位意志。
但這個"通常"里,有很大的辯護空間。我見過不少案子,偵查機關一開始按個人犯罪立案,我們通過調取單位的授權文件、決策流程、財務制度,成功把定性扭過來的。
2. 好處最終落到了誰手里?——這是最核心的判斷標準
很多邊界模糊的案子,最后都是靠這一條定的性。
違法所得是進了單位公賬,用于單位經營、全員福利、償還債務,還是轉了幾圈最終進了個人腰包,或者被少數幾個人私分了,性質完全不一樣。
最典型的對比:私分國有資產罪(單位犯罪)和貪污罪(個人犯罪)。
前者是以單位名義把國有資產分給單位全體或大部分員工,受益人是多數人,人人有份;后者是少數幾個人利用職權偷偷把公款占了,除了分贓的人沒人知道,好處全落在小圈子里。
這里我要特別提醒家屬:
很多人以為"錢走了公賬就是單位犯罪"——這是最大的誤區,也是最容易被偵查機關抓住把柄的地方。
我見過太多案子,當事人先把錢打進單位賬戶,再通過虛開發票、虛假報銷、虛列支出的方式套出來私分。看似走了公賬,繞了一圈最后還是進了個人腰包。這種情況照樣按個人犯罪處理。看的是最終去向,不是中途走了哪條路。
3. 還有兩個輔助判斷的角度
一個看是以誰的名義做的。單位犯罪通常以單位名義對外推進,簽合同蓋公章、走賬走公戶,對外呈現的就是單位行為。如果都是個人私下對接,打著單位的旗號謀私利,好處全自己拿,那就是借單位的名頭干私事。
另一個看和單位的正經業務有沒有關聯。單位犯罪的行為,大多是在正常業務過程中衍生出來的違法,比如為了拿下項目單位決定行賄,或者生產環節單位決定違規操作。要是跟單位業務八竿子打不著,只是員工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干私活,那自然是個人犯罪。
三、最關鍵的問題:定成單位犯罪,個人就沒事了?
哪有這么好的事。
我國對單位犯罪,原則上是雙罰制,少數情況是單罰制。
雙罰制就是兩邊都罰:對單位本身,只能判處罰金;同時對單位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該怎么判刑就怎么判刑,該坐牢照樣跑不掉。
很多人以為追責就是按職位從上往下排,其實不是。實務里不唯頭銜,只看實際作用: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真正拍板、決策、指揮的人,不一定非得是法定代表人。有的單位實際控制人掛個閑職,全程主導決策,照樣算主管人員;反過來,要是法定代表人只是掛名,壓根沒參與經營,也不會隨便拉進來擔責。
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就是具體實施犯罪、起了較大作用的人,比如負責對接的經辦人、做賬的財務負責人。
至于普通員工,只是按領導安排做本職工作,對違法的事不知情,肯定不會被牽連。
也有少數罪名是單罰制,只罰個人不罰單位,最典型的就是私分國有資產罪。這類罪名侵害的本身就是國有資產權益,再對國有單位判處罰金實際意義不大,所以只追究直接決策和具體實施的人。
如果認定成個人職務犯罪,那就簡單了——罪責自負,誰干的誰承擔全部責任,單位沒有過錯的話,不擔刑事責任。
四、家屬最關心的:單位犯罪對個人是不是一定更輕?
不一定。
不少罪名里,單位犯罪的入罪門檻確實比個人高,但最終量刑還是要看數額、看情節,不是一概而論。
更重要的是:定性的不同,直接影響辯護策略的全盤設計。
- 如果是單位犯罪,辯護的重點可能是"我是不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我在犯罪中到底起了多大作用";
- 如果是個人犯罪,辯護的重點可能是"數額認定有沒有問題""有沒有自首立功情節""是不是從犯"。
這兩個方向,完全不是一個打法。
我做過一個案子,偵查階段定性為個人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法定刑十年以上。我們介入后,通過調取單位內部的決策流程、會議記錄、財務審批制度,成功將定性扭轉為單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最終量刑降了兩個檔次。
這就是定性的威力。也是程序辯護的價值。
五、三個最常見的認知誤區,家屬一定要避開
實務里還有幾個經常碰到的誤區,值得拎出來說說。
誤區一:"領導拍板的事,肯定是單位犯罪"
真不一定。
不是所有領導的決定都代表單位。如果領導是瞞著單位,利用自己的職權私自做決定,好處最終也落進個人口袋,那就是個人犯罪,跟單位沒關系。
只有領導在履行職務、為了單位利益的前提下作出的決定,才代表單位意志。
也存在不少當事人拿"領導讓我干的"當擋箭牌。可領導讓你干私事撈好處,你跟著干,那就是共同犯罪,算不到單位頭上。
誤區二:"錢走了公賬,就是單位犯罪"
這是最迷惑人的表面現象,也是偵查機關最愛用的"陷阱"。
很多人先把錢打進單位賬戶,再通過虛開發票、虛假報銷、虛列支出的方式套出來私分。看似走了公賬,繞了一圈最后還是進了個人腰包。這種情況照樣按個人犯罪處理。
看的是最終去向,不是中途走了哪條路。
誤區三:"單位犯罪會牽連全單位的人"
不會。
單位犯罪只追兩類直接責任人,不會搞株連。普通員工只要沒參與決策,也沒具體實施犯罪行為,就是正常上班拿工資,完全不用擔心被牽連。
六、最后說幾句實在話
也別太草木皆兵,不是單位有點違規操作就構成犯罪。像超標準發點福利、小額的違規報銷、日常管理上的瑕疵,大多屬于違紀違規范疇,整改、給相應處分也就處理了,不會直接上升到刑事追責。
違紀違規不當然等于犯罪,這是很明確的一條邊界。
但我要提醒家屬的是:
等案子定性定死了,再說自己只是打工的、只是執行命令,大多都晚了。
我這些年做程序辯護,最深的一個體會是:很多案子,輸贏不在法庭上的慷慨陳詞,而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對定性的精準把握。
一個案子是定單位犯罪還是個人犯罪,是定主管人員還是直接責任人員,是定主犯還是從犯——這些定性問題,直接決定你家人在量刑表上的位置。
而這些問題,往往是在家屬還沒意識到的時候,就已經在卷宗里被"固定"下來了。
所以我的建議是:
如果你家人的案子涉及單位犯罪和個人犯罪的定性爭議,越早介入,辯護空間越大。等起訴書下來了,定性寫死了,再想翻,難度就是幾何級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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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張智勇,全國優秀律師,智豪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首席合伙人,現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深耕刑事法律實務29年,張智勇長期聚焦行賄類、職務犯罪、詐騙、經濟犯罪及監察留置程序的理論與實戰研究。早在2009年,他便帶領其領銜創辦的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剝離民商事業務,率先完成‘全員、全業務’的刑事專業化轉型,將其打造為業內公認的西南地區專門從事刑事辯護的律師事務所。執業以來,張智勇親自參與辦理各類重大疑難職務及詐騙、經濟類刑案500余件,帶領團隊辦理刑案超5000件,多起案件獲評“年度十大刑事辯護經典案例”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全文收錄。在實戰之外,他堅持“法理與實務雙向賦能”,受聘擔任西南政法大學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員及多所高校法律碩士兼職導師,并在律所內部十余年堅持“集體討論全部刑案”制度。其結合二十余年一線實戰經驗撰寫的《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等實務成果,為重大刑事案件精細化辯護提供了重要的參考。此外,張智勇律師常年堅持新媒體普法,全網關注者已突破600萬。面對這份海量的社會關注,他始終將其視為一種沉甸甸的社會責任與執業鞭策。通過持續輸出專業的實務經驗,他致力于打破復雜刑事案件中的信息壁壘,幫助更多陷入困境的家庭建立理性的法律認知,傳遞法律的溫度與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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