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老了喜歡懷舊,忽然想起了四十多年前的一件事。那時候我才6歲,記憶也很模糊了,大致還記得一點。
有一天,家里來了一大群人,老人居多。他們在家里指指點點,又在一張紙上寫寫畫畫之后,伯父和我父親就分家了。從房屋、家具到鍋碗瓢盆都分成了三份,一份留給了爺爺奶奶,剩下了兩份,伯父和我父親抓鬮,一人分了一份。當天,家里擺了好幾桌,放完鞭炮,大家一起吃飯。吃飯之后,我家和伯父家就分開過了。
這種場面現在應該沒有了。我們就說說古人的分家吧。
從禮法上說,古人是不贊同分家的。
古人認為分家是不團結,不孝順,鼓勵人有私心。 《禮記》里明確說:“父母在,不私財。”兒子都不準私藏財物,還分什么家?歷代朝廷,對于不分家的大家族還給予表彰,授予“義門”之類的榮譽。
從法律層面上來說,歷朝歷代都不鼓勵分家,有些朝代甚至禁止分家。
漢朝和唐朝是禁止分家的。
唐朝的法律規定了兩條準則:第一,子孫背著祖父母、父母私分家產者,徒刑三年;第二, 祖父母、父母主動分家者,徒刑兩年,子孫不治罪。
宋朝、明朝、清朝,基本都沿襲了唐朝的法律的前一條,即子孫不得擅自分家,卻刪除了后一條。官府默許了父母主持下的分家行為。
例如,《大明律》規定:“ 別籍異財,凡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孫別立戶籍,分異財產者,杖一百。”后面卻沒有了其他 補充 條文。這意思就是, 如果是兒子或者兒媳鼓動分家,是犯罪;如果 家里長輩同意分家,那是你們私人的事情。
唯有一個朝代是鼓動甚至強制分家的,這就是秦朝。這是因為秦朝實行暴政,通過分家可以多抓壯丁,多收賦稅。
古人以孝道為先,不鼓勵分家,是擔心老人無人贍養或者受委屈。到了后來,朝廷發現有些家庭矛盾重重,不讓分家的話,麻煩事也挺多,于是就變通為父母同意下可以分家。
我們重點來探討一下,古人是怎么分家的。
以明清為例子,完整的分家過程是這樣的:由父母出面,邀請族長以及族中其他長輩若干人到場,邀請母舅到場(古人認為 母舅是最公正的外人);眾人對家產進行清點,包括水田、山地、池塘、房產等所有財產;留足父母的養老財產后,按兒子人數,將財產分成若干等份;兒子們抓鬮決定分得哪一份;把各自分得的家產全部寫在分書上,見證人及當事人簽字,抄寫成一式幾份,族長留一份,父母留一份,兒子們各持一份;祭祖,告訴祖宗分家了,然后集體吃分家飯;儀式結束。
祠堂、祖墳等族產一律不分,繼續為族里公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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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來看一下上面分家文書,系清朝道光年間湖南寧鄉一戶四兄弟分家。
“父袁聘鄰,母肖氏,生有四子:長子楚廷、次子九權、三子茂親、四子振武。俱已教讀完娶,后裔榮昌。茲因人口繁浩,夫婦難以撐持,只得合室謫議,請憑族戚到場,將祖遺父分開業并私置產業:屋宇、田塘、山場、園土、壩圳,一概四股品搭,并無肥瘠參差。四股均分,悉勻稱清白,至公無私,直心無倚,祝神拈鬮為定,勿得反覆……”
說明了分家緣由后,分書上把個人所分的家產羅列清楚,一眾人簽名后生效。
古代只有兒子才有家產繼承權。我們來聊聊大家關心的問題,分家產時,嫡子、庶子、私生子有區別嗎?
真實的歷史可能出乎大家意料。
首先,嫡子和庶子,分家產時并沒有差別。
《大明律》明確規定:“凡嫡庶子男,除有官蔭襲,先盡嫡長子孫,其分析家財田產,不問妻妾婢生,止依子數均分。”嫡子和庶子的差別在于,有爵位和官位繼承,嫡長子優先。至于分配家產,不管是正妻,還是小妾、奴婢所生,只要在家族內,一視同仁,平均分配。
其次,私生子也有繼承權。
既不是正妻,也不小妾或者家里奴婢所生,而是在外面尋花問柳偷生的兒子,古人認為是嚴重違反倫理道德,稱之為“奸生子”。即使是“奸生子”也有繼承權,不過其他兒子分一份家產,他只能分半份。
《大明律》明確規定:“奸生之子,依子數量與半分。如別無子,立應繼之人為嗣,與奸生子均分;無應繼之人,方許承繼全分。”
這條規定很有意思,外面的私生子,只能按照其他兄弟份額的一半分家產。如果一個人沒有其他兒子,僅在外面有一個私生子,卻又在宗族內過繼一個侄子為養子,那么養子和私生子均分此人家產;如果此人沒有養子,那么私生子繼承全部家產。
明朝的而法律還是通人情的。
其實,這并不是明朝人的獨創,元朝著名學者楊載在《新刻家法須知》的第一卷就寫道:“如人,妻生一子,妾生一子,通房生一子,奸生一子,四子將何以分家業?答曰:子無嫡庶,惟有官則從嫡庶襲,奸生者不得預,亦不許承袍。若分家業,三股半均之,嫡庶通房子各得一分,奸生者得半分。”這里還特別注明,即使沒有嫡子和庶子,“奸生子”也不得承襲爵位和官位,只能分半份家產。
如果丈夫死了,寡婦有沒有權力主持分家產?寡婦有完整的分家權力,不受親族干擾。
古代分家產還有一個棘手的問題,入贅的女婿有無權力參與分配?
家有女婿入贅者,如果還有其他兒子,即使外甥改母姓,贅婿一支也無權分配家產,家產全部由兒子繼承,女婿一家僅有當初嫁妝;如果自己沒有兒子,入贅的是“養老女婿”,該人必須在親族內招一侄子繼嗣,入贅女婿和繼嗣侄子平分家產;如果生前沒有繼嗣侄子,死后由宗族商議臨時確立一個,贅婿也只能分一半家產。
僅這一條,可見古代對贅婿有多歧視。即使贅婿的兒子改姓母姓,族譜里仍然是“外甥”,不能亂了“家族血脈”。
明朝法律里有很冰冷的兩條。
第一條:“其乞養異姓義子以亂宗族者,杖六十。若以子與異姓人為嗣者,罪同,其子歸宗。”若立外姓人為香火繼承人者,或者將自己的兒子送去給異姓人繼承香火,杖責六十,養子要回原來姓氏認祖歸宗。
第二條:“遺棄小兒,年三歲以下,雖異姓,聽收養,即從其姓,但不得以無子遂立為嗣。”可以收養三歲以下被遺棄的異姓孩子,也可以將孩子改為自己的姓氏,但不得將他立為香火繼承人。
如果一個人既沒有兒子,又沒有人愿意過繼充當嗣子的,由女兒繼承全部家長;如果連女兒也沒有的,家產充公。這一條是防備有人用不法手段吃絕戶。
繼承權的事情我們弄清楚了,如果兒子們認為不公,分完家產后又反悔怎么辦?
因為古代分家流程清晰,又有眾人見證,古代官府十分厭惡分家后再翻案,認為這是敗壞民風,反悔者一般不會贏,還會受點懲罰。
明朝的《新刻皇明諸司公案》記載了一個超級有意思的案件。
一戶姓戚的人家有兩兄弟,哥哥名叫戚繼禮,正妻所生;弟弟名叫戚繼祚,小妾所生。
父親還沒有分家的時候,哥哥戚繼禮偷偷摸摸從父親窖藏的銀子里偷了一萬兩。父親發現后沒有聲張,卻覺得不起弟弟戚繼祚,于是偷偷摸摸又存了一萬兩銀子,私下送給了戚繼祚。父親分家產的時候,誰都沒提這件事情,只是平分了家產。父親死后,兩兄弟反目成仇,都說對方私下拿了父親的銀子,要求重新分配家產,并告到了官府。
官司打了好幾年,官府不堪其擾。最后來了一個狠辣的巡按,判決如下:你們父親的財產,他愛給誰就給誰,兄弟已經各得了一萬兩銀子,田產也由父親平分了,現在還來糾纏,純屬不義之爭。現判決兩兄弟互換所分得田產,另外,罰每人一萬兩白銀充作邊餉,此后不再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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