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詐騙被抓了,是不是就完了?”“涉案金額這么大,是不是肯定要坐牢?”這是很多當事人和家屬得知被刑事追訴后的第一反應。確實,詐騙罪是我國刑法中量刑較重、打擊范圍較廣的罪名之一。但司法實踐中,每一起案件都有其獨特的事實細節和法律空間——同樣的罪名、相近的金額,在不同律師的辯護下,可能走向截然不同的結果。
無論是被指控為主犯還是從犯,涉案金額巨大還是較小,了解法律怎么說、法院怎么判、律師怎么做,才是制勝的關鍵。
今天,我們從詐騙罪的法律框架、辯護突破口、五個真實案例到行動指南,一步步拆解,讓你對“詐騙類案件如何有效辯護”有一個清晰、全面的認識。
一、基礎認知:詐騙罪的法律框架與辯護空間
1. 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必須同時具備以下要件: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實施了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行為、被害人因此陷入錯誤認識并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物、被害人遭受損失。
2. 相關罪名的區分
在司法實踐中,與詐騙罪密切相關的罪名還包括:
-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提供支付結算、通訊傳輸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行為。
-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
上述罪名均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或“明知”。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不具備犯罪故意,或者無法證明其“明知”對方資金系犯罪所得,則不構成犯罪。
3. 辯護的核心空間
詐騙類案件的辯護,通常圍繞以下幾個核心維度展開:
- 主觀故意之辯: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明知”自己參與的是犯罪活動?
- 罪名定性之辯:行為應當定性為詐騙罪,還是量刑更輕的幫信罪?
- 金額認定之辯:犯罪金額如何計算?是全部涉案總額還是個人實際參與部分?
- 地位作用之辯: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還是從犯?
- 量刑情節之辯:是否存在自首、立功、認罪認罰、退贓退賠、未成年人犯罪等從輕、減輕情節?
提示:詐騙類案件的辯護,絕非“認罪就完事”。每一起案件都有其獨特的事實細節,精準找到法律上的突破口,才是有效辯護的關鍵。
二、五個真實案例:審是刑辯律師團隊如何實現有效辯護
案例一:詐騙案成功辯護——5日獲無罪釋放
案情簡介:
某月1日,四川審是律師事務所接到李先生緊急咨詢:其愛人田某(初中學歷,與丈夫在城里打工,育有10歲女兒)為補貼家用,在某兼職群找到一份“代購家電”的兼職。對方聲稱無需墊資,會將資金先匯入田某賬戶,再由田某代為轉賬。然而,上游人員轉入田某賬戶的2.51萬元資金被銀行凍結,對方隨即催促田某自行墊付。田某出于愧疚,將自己的錢款轉給對方。此后,田某因涉嫌詐騙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李先生此前已委托其他律師進行會見,但原律師僅簡單提及可能涉及“其他罪名”,未作深入分析和實質推進,僅讓家屬“耐心等待”。李先生轉而委托四川審是律師事務所,希望為田某爭取取保候審,并在后續爭取不起訴或緩刑。
辦案過程:
- 快速收案、當日響應:某月1日收案后,四川審是律師事務所迅速指派審是刑辯律師團隊專職律師前往外地看守所會見田某。
- 全面會見、摸清事實:會見中,審是律師詳細了解田某個人基本情況、家庭背景、涉嫌罪名及具體經過、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程序性手續及有無權利受侵;同時向田某闡釋了刑事訴訟程序及實體法律規范。審是律師發現,田某生活圈極為單純,因家庭負債才嘗試兼職,對上游犯罪團伙的違法性缺乏認知能力。上游人員利用其善良心理,以“賬戶異常需解凍”為由,使其在無助和愧疚中自行墊付資金。田某在銀行詢問時未獲任何涉詐風險提示,且整個過程受到上游人員監視,根本來不及向外求助或思考。
- 時溝通、提交法律意見:會見結束后,審是刑辯律師團隊第一時間與辦案單位溝通,口頭闡述無罪理由;隨后連夜梳理并遞交《田某不構成犯罪的法律意見書》,從主觀故意、認知能力、社會表現、反詐宣傳局限性等角度全面論證。
- 快速成效、無罪釋放:某月5日,辦案機關采納律師辯護意見,田某被無罪釋放。從收案到釋放,僅用5天。
代理思路:
(一)核心辯護觀點:主觀上無犯罪故意,不符合任何罪名的構成要件。田某被刑事拘留,可能涉嫌詐騙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或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上述罪名均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或“明知”對方資金系犯罪所得。本案中,上游人員以“正規兼職”“無需墊資”為由取得田某信任;田某受教育程度低、社會經驗有限,無法辨識資金違法性質;銀行卡被凍結后,田某自掏腰包“墊付”,恰恰證明其自始至終以為在幫助“商家”正常交易,完全不知系犯罪資金。因此,田某行為不具備刑事責任的主觀要件。
(二)側面佐證:品行良好、無前科,系初犯、偶犯。田某此前無任何違法犯罪記錄,日常以照顧家庭和打工為生,本次參與兼職僅因經濟壓力,并非貪圖不法利益,主觀惡性極小。
(三)情理并重:田某本身亦是受害者,打擊無益于治理犯罪。田某不僅被騙錢財,還因愧疚和恐懼被上游利用,其自身積蓄及借款均被騙走,又失去自由,教訓已極其深刻。對其刑事追訴既無必要,也不符合刑法謙抑原則。
辦案結果:某月5日,公安機關經全面審查并采納律師辯護意見,認定田某不構成犯罪,依法作出無罪釋放決定。當事人田某在收案后第5天重獲自由,本案取得最理想的辯護效果。
案例二:收案19天——從涉嫌詐騙到無罪釋放
案情簡介:
王某海與張某龍系同學兼發小。某日,張某龍邀約王某海及另一同學周某共同“做兼職賺錢”,王某海應允參與。此后,王某海因涉嫌詐騙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在被拘留的第18天,王某海母親與本所簽訂授權委托書。此時,家屬對案件具體事實知之甚少,僅聽聞可能涉及“販賣游戲軟件”,對王某海被指控的罪名、涉案細節及法律后果均不清楚。此時距離刑事拘留最長30日期限屆滿(即決定是否報捕)僅剩不足20天,案件正處于“黃金救援期”的關鍵階段。
辦案過程:
- 緊急收案、次日會見:收案次日,審是刑辯律師團隊即趕赴羈押看守所,對王某海進行首次會見,全面了解了王某海的基本情況、到案經過、涉案經過、被訊問情況以及強制措施程序合法性等問題,并向其詳細闡釋了刑事訴訟程序規定及相關罪名法律知識。
- 多次會見、厘清事實:此后,審是刑辯律師團隊多次會見王某海,逐項核實其在兼職過程中的具體行為、認知程度、獲利方式、與同案人員張某龍等人的溝通內容等關鍵細節,并對案件定性、量刑情節等進行了系統梳理和分析。
- 提交法律意見、持續溝通:在全面掌握案情后,審是刑辯律師團隊及時與辦案單位溝通,口頭提出無罪及變更罪名的初步意見。案件報捕后,審是刑辯律師團隊第一時間聯系檢察院,遞交了書面的《不予批準逮捕法律意見書》,并當面向承辦檢察官闡述辯護觀點及事實依據。
- 臨界節點、終獲釋放:在刑事拘留期限的最后一天(即“黃金37天”期限屆滿之日),公安機關采納律師意見,對王某海作出無罪釋放決定。
代理思路:
(一)定性之辯:應認定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而非詐騙罪共犯。王某海接受張某龍邀約時,張某龍告知其工作內容為“撥打京東、淘寶客服回訪電話”,并未透露系為詐騙犯罪提供通訊幫助。王某海主觀上不具有與詐騙行為人共同騙取他人財物的故意,更不存在通謀,不符合詐騙罪共犯的主觀要件。王某海僅按照要求在某APP上注冊賬號并將ID發送給張某龍,未參與后續詐騙實施,也未接觸詐騙對象或資金。其獲利方式為按小時計酬(200元/小時),而非按詐騙金額抽成,該行為模式更符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特征。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四項之規定,王某海的行為應定性為幫信罪,而非詐騙罪。
(二)罪與非罪之辯:涉案金額可能未達入罪門檻。根據司法解釋,幫信罪的入罪標準之一為“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審是刑辯律師團隊指出,王某海僅提供賬號注冊服務,未實際參與資金流轉,其協助涉及的犯罪金額是否達到20萬元存疑。若未達此標準,則不構成犯罪。即使達到標準,王某海參與時間極短,獲利僅2400元,且對他人具體犯罪手段、犯罪金額不知情,屬于情節顯著輕微。
(三)量刑情節之辯:如實供述、認罪悔罪。王某海到案后如實交代全部事實經過,認罪悔罪態度誠懇,系初犯、偶犯,無前科劣跡,具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
(四)強制措施必要性之辯:無社會危險性,無逮捕必要。王某海系本地人,有固定住所和穩定家庭關系,積極配合偵查,無隱匿、毀滅證據或串供、再犯風險,采取取保候審足以防止社會危害,不符合逮捕條件。
辦案結果:在刑事拘留期限屆滿當日(即“黃金37天”的最后一天),公安機關經全面審查并采納審是刑辯律師團隊辯護意見,認定王某海不構成犯罪,依法作出無罪釋放決定。當事人重獲自由,本案取得了最理想的辯護效果。
案例三:抖音“賣課”詐騙40.1萬元——審是律師成功爭取緩刑
案情簡介:
2023年,郭某利用他人身份注冊A公司、B公司等空殼公司,租賃多處辦公場地,實行公司化管理,內設銷售、客服、講師、人事等崗位,組建詐騙犯罪團隊。該團伙通過抖音引流、購買客戶信息等方式尋找客源,安排人員虛構成功案例、冒充抖音官方金牌講師,在直播中作出“保底收益”“學不會包退”等虛假承諾,誘騙被害人購買高價課程,對不特定對象實施詐騙。
2023年3月至2024年4月,張某先后擔任甲、乙兩處窩點的銷售組長,主要負責前期銷售工作,包括判斷顧客購買意向、介紹產品信息,后續由講師、客服跟進完成交易。2024年4月,張某在上班時被公安機關抓獲,以涉嫌詐騙罪刑事拘留。同年7月,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后,已取保候審的張某委托四川審是律師事務所辯護。
辦案過程:
- 審查起訴階段介入,全面閱卷:接受委托時,案件已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審是刑辯律師團隊第一時間赴檢察院閱卷,逐頁梳理案卷材料,詳細了解公安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據體系及認定金額依據,并與承辦檢察官初步溝通,了解指控思路。
- 聚焦兩大爭議焦點,深入溝通:審是刑辯律師團隊圍繞張某在犯罪組織中的地位作用和詐騙金額認定兩大核心問題,與檢察官反復交換意見,并提交書面法律意見書,附相關證據線索(如張某的銀行流水、社保記錄等),要求重新核算涉案金額和認定從犯地位。
- 協商量刑,爭取有利建議:經過多輪溝通,檢察院采納了審是刑辯律師團隊關于金額認定的意見,重新核算后調整了指控金額,并就量刑建議與辯護方達成一致。
代理思路:
(一)關于組織地位:張某應認定為從犯。檢察院最初將張某視為“管理層”共犯,擬量刑實刑。審是刑辯律師團隊指出:張某雖任銷售組長,但其工作僅限于前期客戶意向篩選和產品介紹,所介紹的基礎課程內容真實,并未直接使客戶產生錯誤認知;客戶陷入錯誤認識并支付高價課程費用,主要發生在后續講師、客服環節。張某的行為在整個詐騙鏈條中起次要、輔助作用,依法應認定為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二)關于詐騙金額:應改為個人獲利金額。起訴意見書認定張某團隊詐騙金額為40.1萬元。律師對比案卷發現:張某上級負責人胡某管理3個分部,總認定金額僅41.4萬元,而張某僅管理一個分部,金額卻與胡某相當,明顯不合常理;同一分部的另一組長劉某認定金額僅10萬元,亦佐證指控金額存在重大疑問。進一步查閱全案證據,并無明確依據證明40.1萬元系張某直接騙取所得,且張某的工資收入有銀行流水、社保記錄為證,系固定薪資,并非按詐騙金額提成。審是刑辯律師團隊提出應以張某個人違法所得(即實際獲利)作為認定依據,檢察院經重新核算,將金額調整為10.7萬元。
(三)量刑情節: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張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認罪認罰,且主動退繳違法所得,具有法定及酌定從輕處罰情節。
(四)刑罰適用:具備適用緩刑條件。張某系初犯、偶犯,無前科,取保候審期間遵守規定,無社會危險性,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緩刑適用條件。
辦案結果:法院開庭審理后,全面采納檢察院量刑建議及辯護人意見,判決張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
案例四:海外參與網絡詐騙3年多——批捕后爭取到緩刑
案情簡介:
2020年5月,年僅16歲的小張(初中肄業,理發店學徒)在網絡上看到一則高薪招聘信息,要求會使用電腦、打字,承諾月薪萬元以上,工作地點在云南。小張與對方聯系后,對方為其購買機票并轉賬1000元路費。小張未與父母溝通,獨自乘機前往西雙版納,隨后被當地接頭人員驅車送至邊境,在接應人員帶領下徒步翻山、換乘摩托車,最終被帶入緬甸境內。
抵達緬甸后,小張被關押2個月,隨后被賣至某科技園區,被迫從事電信詐騙工作。自2020年7月至2023年11月初,小張先后被轉賣至三個詐騙窩點,每天從早9點工作至晚12點,完不成業績即遭體罰或毆打,人身自由受到持槍人員嚴密控制。期間,小張曾配合警方試圖營救,但未能成功,事后反遭毆打并被關入小黑屋。
2023年11月,因緬甸發生戰爭,小張趁機逃回中國,配合警方調查。
辦案過程:
- 審查起訴階段介入:2024年4月,小張父親委托四川審是律師事務所。審是刑辯律師團隊隨即開展閱卷工作,全面梳理偵查機關指控的事實與證據,并多次前往看守所會見小張,詳細了解其被騙經過、在詐騙窩點的工作內容、受控程度、獲利情況等關鍵細節。
- 就罪名認定與檢察院溝通:偵查機關及檢察院最初認定小張涉嫌偷越國(邊)境罪和詐騙罪兩項罪名。審是刑辯律師團隊經過嚴謹分析后,提交書面法律意見,指出小張系被騙出境,主觀上無偷越故意,不構成偷越國(邊)境罪。檢察院經審查后采納該意見,最終僅以詐騙罪一罪提起公訴。
- 法院審理階段持續辯護:本案歷經兩次退回補充偵查并延長審查期限,于2024年11月進入法院審理。檢察院未提出具體量刑建議,審是刑辯律師團隊在庭審中圍繞小張的多項從輕、減輕情節進行充分論證,并提交書面辯護詞。
- 宣判:法院采納辯護意見,對小張從輕判決,適用緩刑。
代理思路:
(一)罪名之辯:不構成偷越國(邊)境罪。小張系被高薪招聘信息欺騙,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他人安排出境,直至到達緬甸后方知身處國外,主觀上不具有偷越國(邊)境的故意,主客觀不一致。雖與多人同行,但小張與同行人員互不相識、未曾商議,不構成“結伙”偷越。不符合“情節嚴重”的入罪標準。據此,小張的行為不滿足偷越國(邊)境罪的構成要件,不應認定該罪。
(二)量刑之辯:多項從輕、減輕情節。小張實施行為時年僅16周歲,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小張年幼且社會經驗不足,面對高薪誘惑未能識別風險,其誤入歧途系被他人利用和控制,主觀惡性極小。小張在緬甸被持槍人員看管,人身自由完全受制,因完不成業績被體罰,系在人身安全受威脅下被迫參與,符合脅從犯的特征。小張始終從事最基層業務員工作,獲利極少,在詐騙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到案后如實供述,自愿認罪認罰,主動退繳違法所得。在緬甸期間曾積極協助警方,有悔罪表現。
(三)刑罰適用之辯:具備緩刑條件。小張系初犯,無前科,犯罪情節較輕,人身危險性小,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緩刑適用條件。
辦案結果:法院經審理后,全面采納辯護意見,認定小張系從犯,綜合考慮其未成年人、被騙出境、認罪認罰、退贓等情節,判處小張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緩刑三年。
案例五:410萬特大詐騙案——成功發回重審,刑期減輕三年十一個月
案情簡介:
2019年5月,程某東、寶兒(均在逃)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馬來西亞某市區辦公大樓組建電信網絡詐騙集團,招募李某(在逃)為主管,下設若干組長及組員,統一提供食宿、作案工具及話術培訓,針對中國境內居民實施詐騙。
被告人胡東于2019年5月至12月30日、2020年2月1日至5月中旬參與該集團,擔任組長。一審法院認定本案系犯罪集團,胡東系從犯,認定其在參與期間整個犯罪集團詐騙總額為410萬元,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年十一個月。胡東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辦案過程:
- 二審階段介入:胡東提起上訴后,四川審是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審是刑辯律師團隊第一時間查閱全案卷宗,對比分析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證據及法律適用,并多次會見胡東,核實其在集團中的具體職責、參與程度、獲利情況及與同案人員的關系等。
- 梳理爭議焦點,提交上訴意見:審是刑辯律師團隊經分析認為,一審判決在犯罪金額認定和法律適用上存在重大問題,遂圍繞“犯罪集團認定與金額認定邏輯矛盾”“法律適用錯誤”“量刑失衡”三大核心,向二審法院提交了詳細的辯護意見。
- 二審開庭審理:二審法院經開庭審理,充分聽取了辯護人意見,并審查了在案證據。
- 二審裁判:二審法院認定原判部分事實不清,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審。重審階段,胡東因經濟困難未再委托律師,但事后家屬告知本所:重審法院最終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較一審判決減輕三年十一個月。
代理思路:
(一)事實之辯:犯罪金額認定錯誤,不應將全集團總額歸責于胡東。一審法院既已認定本案系“層級分明、分工嚴密”的犯罪集團,又認定各成員“相互配合”,進而依據《電信詐騙意見》第四條第(二)款,將胡東參與期間整個集團的詐騙總額410萬元認定為其犯罪數額。審是刑辯律師團隊指出:該認定邏輯自相矛盾。犯罪集團的層級和分工正是為了將詐騙行為分段實施,各組獨立運作、各司其職。胡東作為基層組長,僅負責本組前期聯系工作,并無證據證明其與其他組存在配合或對全集團詐騙數額有共同故意。在犯罪集團已認定主從犯的前提下,應當適用《刑法》第二十六條及《電信詐騙意見》第四條第(一)款,按照從犯所參與的犯罪數額處罰,而非將全集團總額籠統歸責。
(二)法律之辯:適用法律錯誤,導致量刑畸重。一審法院在認定犯罪集團的同時,未區分各成員實際參與范圍,將所有人員作為整體共同犯罪處理,實際上變相將從犯拔高至主犯地位。律師援引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電信網絡詐騙典型案例裁判規則,強調應堅持“個人責任原則”和“有利于被告人原則”,對從犯應以本人參與或主管小組的詐騙數額為基準。
(三)量刑之辯:量刑失衡,未體現從輕、減輕情節。胡東系主動從馬來西亞回國自首,積極配合調查,具有法定自首情節;到案后退繳部分違法所得,當庭表示愿意退繳全部違法所得;此前無違法犯罪記錄,認罪悔罪態度良好。對比同案林某:二人任職相同、作用相當、獲利相當,林某參與時間更長,但一審僅判五年十一個月,胡東卻被判八年十一個月,量刑明顯失衡,違反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四)程序之辯:一審認定“部分事實不清”。綜合上述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錯誤,足以影響公正裁判,二審法院應依法發回重審。
辦案結果:二審法院經審理,采納審是刑辯律師團隊主要意見,認為原判認定部分事實不清,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根據當事人家屬反饋,重審法院將刑期從一審的八年十一個月改判為有期徒刑五年,刑期減輕三年十一個月。該案亦屬于全國刑事案件二審發回重審比例僅約6%的少數成功案例之一。
三、詐騙類案件辯護的核心要點與行動指南
無論你是當事人還是家屬,想要在詐騙類案件的辯護中占據主動,都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如果你是當事人(被指控方)
- 第一時間委托專業刑辯律師:刑事案件的“黃金救援期”極為關鍵——從被拘留到批準逮捕,最長不超過37天。在這期間,律師的及時介入、有效會見和精準法律意見,可能直接決定案件走向。
- 如實、全面向律師陳述事實:不要隱瞞、不要僥幸。只有律師掌握了全部事實細節,才能準確判斷法律上的辯護空間。
- 積極配合、認罪悔罪(如確實構成犯罪):如實供述、認罪認罰、積極退贓退賠,是法定從輕、減輕情節,也是爭取取保候審和緩刑的重要基礎。
- 保持冷靜,不輕信“關系”:刑事案件的處理有嚴格的程序和證據標準,沒有任何“關系”可以替代扎實的法律辯護。
(二)如果你是家屬
- 盡快了解案情、委托律師:家屬往往對案件事實知之甚少,第一時間委托專業律師介入會見,是了解案情、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最有效途徑。
- 配合律師收集有證據:包括當事人的品行證明、家庭情況、收入來源、健康證明等,這些都可能成為量刑情節的重要佐證。
- 保持與律師的密切溝通:刑事案件周期長、變數多,家屬需要及時了解案件進展,配合律師的辯護策略。
(三)所有人:證據為王
- 主觀故意方面的證據:證明當事人對犯罪活動不知情、被欺騙、被脅迫的證據(聊天記錄、通話錄音、證人證言等)。
- 金額認定方面的證據:銀行流水、工資記錄、獲利憑證等,用以證明實際參與金額與指控金額不符。
- 地位作用方面的證據:證明當事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的證據(崗位職責、工作內容、上下級關系等)。
- 量刑情節方面的證據:自首證明、認罪認罰具結書、退贓退賠憑證、無犯罪記錄證明、家庭情況證明、社區矯正意見等。
注意:對于詐騙類案件,法院會特別重視主觀故意的認定和犯罪金額的計算。如果你能證明自己主觀上不具備犯罪故意,或者涉案金額的計算存在重大疑問,你的辯護空間將大大增加。
四、常見問題解答(Q&A)
Q1:涉嫌詐騙被拘留了,是不是一定會判刑?
A1:不一定。刑事拘留只是偵查階段的強制措施,不代表最終定罪。如果證據不足、事實不清,或者行為不構成犯罪,律師可以通過辯護爭取撤案、不起訴或無罪釋放。前述案例一、案例二中的當事人均在律師辯護下獲得無罪釋放。
Q2:涉案金額很大,是不是肯定要坐牢?
A2:不一定。金額是量刑的重要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法院還會綜合考慮行為人的地位作用(主犯還是從犯)、主觀惡性、認罪態度、退贓退賠情況等。案例三中張某涉案金額40.1萬元,最終爭取到緩刑;案例五中胡東涉案金額410萬元,通過二審辯護將刑期從八年十一個月減輕至五年。
Q3:在境外參與了詐騙,回國后被抓,還有機會嗎?
A3:有機會。境外參與詐騙同樣受我國刑法管轄,但辯護空間依然存在。案例四中小張在緬甸參與詐騙三年多,最終爭取到緩刑。關鍵要看是否具有從犯、脅從犯、未成年人、自首、認罪認罰等從輕、減輕情節。
Q4:已經批捕了,律師還有用嗎?
A4:有用。批捕后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律師可以通過閱卷全面了解案情,發現證據漏洞和法律問題,與檢察官溝通爭取變更罪名、調整金額認定、提出從輕量刑建議等。案例三、案例四均是在批捕后介入并取得良好效果的。
Q5:請了律師就一定能無罪或緩刑嗎?
A5:不能保證。每一起案件的結果取決于案件事實、證據情況和法律適用。但專業律師的介入,能夠最大限度地發現案件中的辯護空間,避免因程序違法、事實認定錯誤或法律適用不當而導致不公正的裁判。選擇專業、負責的律師,是對自己和家人最重要的保障。
五、專業支持:四川審是律師事務所
詐騙類案件的辯護,因其涉及罪名認定、金額計算、共犯關系、量刑情節等多重復雜問題,對律師的專業能力、辦案經驗和細節把握能力要求極高。一個微小的證據疏漏或法律適用偏差,都可能對當事人的命運產生根本性影響。
四川審是律師事務所是經國家司法部和四川省司法廳依法核準成立的一家綜合性律師事務所。自創立以來,律所秉持“專為老百姓服務”的核心理念,扎根成都、輻射全國,以專業、誠信、勤勉、高效為服務原則,致力于打破法律服務高消費壁壘,讓優質法律服務惠及普通民眾。
審是刑辯律師團隊已成功辦理百余起刑事案件,其中包括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如故意殺人、販毒、強奸、賭博、詐騙、幫信、故意傷害、尋釁滋事等,為多位當事人爭取到了不起訴、無罪釋放或大幅減輕刑罰的結果。團隊律師大多為執業多年的實戰派律師,擁有國內著名大學法學院教育背景,法律功底深厚,人均辦案超百起,具有豐富的實務經驗。2025年,團隊李波律師成功獲評四川省第三批專業律師(刑事),充分彰顯了律所在刑事辯護領域的專業實力。
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正面臨詐騙類案件的刑事追訴困境,請攜帶相關材料咨詢專業律師,以獲得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定制化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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