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王帥鋒、高慧云
一則明星身后事,撕開跨境傳承的稅收真相!大S去世一年多,其遺產繼承再掀波瀾,這次可能一部分是因為跨境繼承的稅收。
他,反悔了!
2025年2月,藝人徐熙媛(大S)因肺炎驟然離世且未訂立書面遺囑,其名下總估值約6.5億新臺幣境內遺產進入法定繼承程序。依據我國臺灣地區《民法》規定,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僅包含配偶具俊曄、兩名婚生子女,三方均等分割遺產。配偶具俊曄享有1/3的法定繼承份額,對應資產價值超過2億新臺幣。
然而,喪妻初期具俊曄公開發布中韓雙語聲明,宣稱自愿放棄全部繼承權利,將財產交由岳母黃春梅處置,表態只為守護兩名未成年子女,輿論層面塑造出淡泊財物、重情重義的配偶形象,獲得全網輿論正向評價。
2026年1月,具俊曄在臺北士林公證處,搭配韓語翻譯完成書面棄權公證,正式簽署放棄繼承權備案文件,書面約定自身所有繼承份額劃歸兩名子女信托專戶,僅保留臺北信義區豪宅終身居住權,再婚則居住權自動滅失。
2026年7月12日,臺灣媒體再爆猛料,具俊曄已委托律師向臺灣家事法院提起調解申請,核心訴求分為兩層:一是撤銷此前公證放棄繼承的法律文件,取回自身三分之一法定遺產份額;二是主張介入兩名子女名下遺產的管理權限,引發全網關于“背信爭產”的輿論爭議。
反轉或因跨境繼承稅收
很多人簡單將其歸為“貪財反悔”,但撥開輿論表象,壓垮他的其實可能不是貪心,而是不同法域的兩套稅法、法律規則沖突埋下的致命稅務陷阱?我國臺灣和韓國都征收遺產稅和贈與稅。韓國實行嚴格的公民全球資產征稅制度,本國居民在全世界范圍內遺留的遺產,均需由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向韓國稅務部門申報并繳納遺產稅,遺產總額30億韓元以上部分稅率高達50%。如果韓國稅務居民向他人贈與,受贈人需要繳納贈與稅,稅率與遺產稅稅率相同。
彼時他以為,只要在臺灣簽署棄權文件,就能徹底和這筆資產切割,徹底規避中國臺灣的遺產稅,也不會涉及韓國的遺產稅和贈與稅。但是韓國國稅廳不認可跨境放棄繼承權,認為放棄繼承權則發生了贈與行為,需要繳納贈與稅。他反悔可能是基于稅務的原因。
外籍配偶繼承的剛性稅負
依據我國臺灣地區《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遺產稅采用三級超額累進稅率:遺產凈額5621萬新臺幣以下10%、5621萬—11242萬新臺幣15%、11242萬以上20%。法定免稅額1333萬新臺幣,配偶專項扣除額553萬新臺幣,每名直系子女扣除額56萬新臺幣,喪葬費固定扣除138萬新臺幣。繼承人須于被繼承人死亡6個月內申報遺產稅,全額繳清稅款后,不動產、股權方可辦理過戶登記,無延期分期、資產抵稅直接通道,僅少數經營類資產可申請短期延期。
最為重要的是,只要資產位于臺灣境內,無論繼承人國籍(韓國、美國等外籍人士),均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
若具俊曄選擇繼承1/3份額,對應遺產凈額跨入20%最高稅率區間。具俊曄職業收入以零散綜藝通告為主,無大額儲蓄,根本無力一次性拿出數千萬現金完稅。這可能也是當初他選擇放棄繼承的原因之一。
簡單來說:即便拋開韓國稅法不談,僅按照臺灣本地規則就形成一道無法跨越的繳納遺產稅的現金壁壘——想拿遺產,先掏千萬現金交稅;拿不出現金,資產無法確權過戶,繼承毫無實際意義。
韓國放棄繼承擬制贈與,贈與稅難免
韓國《遺產及贈與稅法》實行全球遺產征稅原則,韓國居民無論遺產位于全球任意國家/地區,全部納入韓國遺產稅稅基,但雖然在韓國是繼承人繳納遺產稅,但判斷是否繳納遺產稅是根據去世者的稅務居民身份和去世者的財產是否在韓國決定的,由于被繼承人大S是中國臺灣稅務居民,財產也在中國臺灣,本來具俊曄如果不放棄繼承,僅會涉及中國臺灣遺產稅,不會涉及韓國遺產稅。具俊曄選擇主動放棄遺產,雖然因此免除了中國臺灣的遺產稅,但韓國贈與稅卻對他產生了管轄權。這是本次跨境稅務沖突的根源。
具俊曄是韓國稅務居民,根據韓國《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繼承人通過放棄繼承權、無償讓渡繼承份額,使其他共同繼承人無償取得財產價值時,稅法采取經濟實質主義,不認可民事層面的棄權行為,直接擬制為棄權人向其他繼承人贈與資產。
這樣具俊曄放棄繼承的行為,會被拆解為兩步:第一步:視作正常繼承遺產;第二步:視作將名下財產贈與子女,額外征收贈與稅。即韓國稅務機關會認定:他先合法繼承2億多新臺幣資產,再無償贈與子女、女方家屬,需單獨繳納贈與稅。
跨境家庭財富規劃建議
大S遺產繼承事件給所有擁有跨境資產、跨國婚姻的高凈值人群敲響警鐘:財富傳承不能等離世后倉促處理,必須提前搭建跨法域合規架構,平衡兩地遺產稅規則,規避擬制贈與、雙重征稅風險。
1.意外從不會提前打招呼,提前規劃是最低成本的保障
無論資產多少,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一定要梳理資產、訂立合法有效的遺囑。立遺囑從不是忌諱生死,而是給自己、家人最后的兜底;不提前規劃,身后資產極易陷入長期糾紛、高額稅費與親情撕裂。
2.提前區分屬地資產,分立跨境公證遺囑
不動產強制適用資產所在地法律,股權、金融資產受持有人國籍國稅法約束,禁止一份遺囑處置全球所有資產。分別在資產所在地、國籍國,委托兩地持證家事、稅務律師,訂立兩套獨立遺囑,明確不同地域資產的繼承分配方案,同步完成當地公證、海牙認證,避免單一文書在境外不被認可,產生棄權、贈與推定風險。
3.用好財富工具組合,定向傳承資產
人壽保險、家族信托等財富工具具有定向傳承的作用,可以通過提前指定受益人,設置分配條件等方式,將財產按照自己的意愿進行傳承,避免去世之后家人陷入拉扯之中,尤其是在跨境家庭、重組家庭。
人壽保險、家族信托還可以幫助提供稅源資金,通過保單貸款或臨時分配的形式,提取大額資金用于繳納稅款,避免無法及時籌措遺產稅稅金的困境。
對于高凈值跨境家庭而言,財富傳承絕非身后簡單的財產分割,而是需要前置整合國籍身份、資產屬地、多法域稅法、繼承法律四大維度進行頂層架構設計。臨時倉促簽署棄權文件、依靠口頭承諾安排遺產,極易引發訴訟糾紛、巨額稅款追繳乃至資產查封。合法合規的財富保全規劃,永遠優于事后訴訟維權與被動稅務補救。
王帥鋒,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南開大學法律碩士,具備中國稅務師、稅務籌劃師、證券及基金從業等多項專業資質。王律師深耕境內外財富管理與涉稅法律服務,曾服務全球多個國家或地區的高凈值客戶,為其提供一站式法稅綜合解決方案。長期受邀為私人銀行總行、信托、保險等頭部金融機構開展專業培訓與服務,實務功底與授課水平收獲行業廣泛認可與好評。他理論研究成果豐厚,副主編《高凈值人士家族稅收與身份規劃實務》,參編《保險金信托法理與案例精析》;曾先后參與2022、2025年度中國信托業協會重點專項課題等多項課題研究。
高慧云,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高級稅法顧問、京都家族信托法律事務中心執行主任,對外經貿大學國際經濟法學碩士,國際信托與資產規劃學會全權會員(TEP)。高律師在財富管理、家族信托及其涉稅刑事訴訟領域具有深厚的造詣,不僅精通中國的稅收法律,還通曉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英國、新加坡等多國財富管理方面的稅收法律,其服務的(超)高凈值客戶遍布多個國家和地區,包括但不限于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英國、日本、新加坡、新西蘭、意大利、中國香港、中國澳門、中國臺灣等。高律師為大型國有銀行總行及全國性銀行總行私人銀行、信托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及百余位(超)高凈值客戶提供家族成員稅務身份識別與規劃、CRS合規規劃、離岸家族信托涉稅服務,外籍受益人家族信托涉稅服務,境內外家族財富傳承涉稅服務,境內外股權架構設計與稅務規劃,境內外家族企業稅務風險檢測與規劃,涉稅刑事訴訟等服務,成功幫助其防范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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