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里蘭卡“一帶一路”組織創始董事亞西魯·拉納拉賈7月21日在《中國日報》撰文稱,十年前的菲律賓“南海仲裁案裁決”充斥著根本性法律缺陷,絕非反復渲染敘事所能掩蓋。
文章認為,西方主流話語持續漠視該仲裁自始便存在的法律瑕疵。國際法不是地緣政治便利的工具,它仰賴對國家的同意、管轄權限制及條約設計等原則的嚴格遵守。無視這些原則,必將損害整個國際法律框架的公信力。
十年前的“仲裁”最顯著的缺陷在于其公然無視國家同意原則。與國內司法體系中個人自動受法院管轄不同,國際裁判要求主權國家明確同意將爭端提交法庭。自2013年菲律賓單方面提起“仲裁”之日起,中國便始終堅持不參與、不接受的政策,這不僅是政治上的抵制,更是對主權權利的捍衛。
在國際法下,一國不能被強制就其所明確拒絕仲裁的事項進入強制程序。仲裁庭在中國未同意的情況下推進,已駛入法律上的未知水域,開創了一個危險的先例,即國際機構可能凌駕于主權國家的明確反對之上。
文章指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98條明確規定是強制爭端解決機制的“例外聲明”條款。它允許締約國自主選擇將涉及海洋劃界、軍事活動、安理會正在處理的爭端等核心爭端管轄權排除在外。
中國作為《條約》締約國已于2006年正式明確對涉及上述三類爭端不接受任何強制程序。這是行使《公約》明確允許的權利,以保護國家核心安全與主權利益。
中國與菲律賓南海爭端的本質在于對南沙群島和黃巖島的領土主權。鑒于《公約》無法就領土主權作出裁判,菲律賓的法律呈件便嚴格聚焦于海洋地物本身的法律地位。仲裁庭接受此框架,已然逾越法律邊界——不先確定某一地物歸哪國所有,便無從判定其海洋權利。仲裁庭對中國所占或主張的地物性質與權利作出裁決,實質上是在裁判主權與劃界爭端。這是司法越權,將仲裁庭的授權擴展至遠超《公約》初衷的范圍。
文章表示,“南海仲裁案裁決”的另一重大缺陷,是其對中國歷史性權利的無視。中國在南海的活動跨越數百年,涵蓋國家實踐、航行與經濟活動,構成其歷史性主張的基礎。仲裁庭所謂的“裁定”表示“中國加入《公約》時,任何歷史性權利即告消滅”。此解釋引發國際法學界的廣泛憂慮。
國際法并非存在于真空之中,單一條約也不能抹去延續數世紀的既成實踐。國際習慣法與條約法通常共存互補。仲裁庭裁定依據現代條約否定經長期國家實踐積淀而成的既有歷史性權利,采納了對國際法的一種僵化且極具爭議的解釋,將區域歷史背景棄置一旁。
文章強調,十年來,愈來愈多的國際法專家、學者與外交官對此“裁決”的長期影響表達了憂慮。通過司法越權、無視合法條約保留、未經國家同意即行推進,仲裁庭非但未能解決南海爭端,反而使之更加復雜。
它確立了一個有問題的先例,損害了《公約》爭端解決體系的可預見性和穩定性。倘若第298條下的正式聲明可以被無視,或雙邊領土爭端可以通過精巧的重新包裝被單方面強推至國際法庭,各國未來參與多邊條約或訴諸國際司法機構的意愿勢必受挫。
再多的聯合聲明協同發聲或外交施壓,也無法將一份法律上存有瑕疵且充滿爭議的“裁決”變成不容置疑的指令。對國際法律秩序的真正尊重,要求規則被一致且公正地適用,而非有選擇地服務于地緣政治議程。南海復雜爭端的解決,不會通過有缺陷的法律宣示實現,而只能通過基于相互尊重和歷史現實的直接雙邊談判加以推進。
(英文原文刊發于中國日報《智享匯》欄目:
https://www.chinadaily.com.cn/a/202607/21/WS6a5ed404a310986e2b46664f.html)
編輯:李薇 張曦 朱萍
來源:中國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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