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慶后遺產爭奪案”再有新進展。
7月21日,香港高等法院就娃哈哈集團創始人宗慶后家族遺產糾紛案作出最新裁決,駁回被告方宗馥莉及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建浩創投)的上訴申請,維持2025年8月1日作出的資產保全及披露命令,并下令宗馥莉須支付25萬港元的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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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截圖
判案書顯示,三名原告與第一被告宗馥莉均為已故娃哈哈集團創始人宗慶后的子女,分屬不同母親。第二被告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建浩創投)是一家英屬維爾京群島離岸公司,名下持有香港匯豐銀行賬戶及對應資產;截至2024年5月31日,該賬戶凈資產約18億美元,自2024年2月起,宗馥莉成為建浩創投唯一股東及唯一董事,接替宗慶后管控該公司全部資產。
三名原告要求宗馥莉依從父親生前指示,為三弟妹在香港設立總額21億美元的3個信托,另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下令宗馥莉暫時不得動用香港匯豐銀行賬戶資產,并須披露賬戶余額及資產流向。
2025年8月1日,據香港高等法院官網公布的裁決書,法院頒發臨時禁制令和披露令,要求宗馥莉在杭州中級人民法院及浙江高級人民法院訴訟有結果前,除非法庭有其他命令外,否則不得從建浩創投的香港匯豐銀行賬戶提款或轉賬任何資產。被告需要向原告披露:匯豐賬戶當前余額;自2024年2月2日起,賬戶中若有資產轉移或處分,須說明資產去向、目的、接收方、轉移方式等;賬戶中涉及的資產流動、收入與支出詳情。
宗馥莉不服及申請上訴許可被拒后,去年10月再提出申請,提出了五項上訴理由,包括原審錯誤認定原告、被告之間就匯豐賬戶資產存在信托及受信關系;原審不應配套批出披露令,披露內容與內地訴訟訴求重復、無資產轉移風險即無需披露等。
最新的判案書指出,被告提出的五項上訴理由均不具備合理勝訴可能性。法官認為,法院有配套作出披露命令的自由裁量權,目的是保障資產保全令落地執行,原審法官認可披露內容與內地訴訟存在部分重疊,但該重疊不構成香港法院拒絕配套披露令的法定障礙。披露令的唯一目的是保障保全令執行,并非預先裁決內地實體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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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2024年12月27日,三名原告向杭州中院提交了起訴狀及申請,正式啟動針對被告宗馥莉及第三人建浩創投的訴訟程序。2025年7月8日浙江省高院出具受理通知書,確認案件正式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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