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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虹在昆山市花橋鎮開發的房地產項目,住宅部分(右)已售罄交付。
關于被告人黃虹一案,昆山市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該院在正常推進辦理,一旦有最新進展,將會告知被告人家屬及其律師。
中房報記者 陳標志丨海口報道
“她有罪還是無罪,法院應在法定的期限內盡快判決,不能久拖不決。”不久前,浙江溫州知名民營地產商黃虹(又名“黃麗娜”)家屬向記者反映,黃虹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羈押了近4年之久,法院先后3次開庭,至今未作出一審判決。
家屬認為,黃虹一案至今沒有判決,已經超出了《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期限,即超期羈押。
年近七旬的黃虹為浙江省溫州市知名房地產開發商,打造過曾被譽為 “溫州第一高樓”的溫州世貿中心大廈。她被采取羈押強制措施的事由系早年在昆山開展的地產投資。
2011年,黃虹被當地政府招商引資政策吸引,從上海前往50公里外的江蘇省昆山市花橋鎮開發房地產項目,后因資金鏈斷裂、經營虧損,相關企業被法院裁定破產清算。2022年8月,因人舉報,黃虹因涉嫌職務侵占罪被當地警方刑拘;當年11月9日被執行逮捕。
此后的近4年,在江浙一帶地產圈,外界再也沒有關于黃虹的消息。
針對黃虹家屬提出的“法院久拖不判、當事人被超期羈押”的質疑,7月14日,昆山市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向記者回應,該院在正常推進案件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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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溫州“第一高樓”
時間回到4年前,一則關于“‘溫州世貿’老板黃麗娜被江蘇警方立案調查”消息在溫州業界傳開。
記者見到了一張當時流傳的打了馬賽克的警方立案告知單圖片,內容為舉報人黃某某向昆山市公安局舉報黃虹等人職務侵占。當地警方經審查,認為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條件,并已決定立案。立案告知單上的辦案單位為昆山市公安局經偵大隊。
記者發現,關于黃虹被警方立案的消息,鮮有新聞媒體報道。
作為溫州的一位地產商,外界對黃虹過往發展軌跡的了解,大多來自此前媒體公開報道。2016年,溫州市官方媒體——溫州市新聞傳媒中心旗下的“溫州人物”以《溫州世貿中心背后的女人:黃麗娜》,對黃虹進行了人物專訪。
專訪稱,黃虹是第一個以外商名義到上海投資辦廠的溫州女性,曾擔任第八、九屆溫州市政協委員,鹿城區第三屆、第四屆人大代表,溫州市企業家協會常務副會長等諸多社會職務。她也是溫州“第一高樓”——溫州世貿中心大廈的操盤者。
1957年出生的黃虹為浙江大學1985年化工機械專業畢業生,分配在一個研究所工作兩年之后便辭職回溫州創辦了一家私營企業,專門生產閥門。1991年,黃虹在上海設立了辦事處,后在青浦開辦了一家中外合資工廠。之后,她又在上海成立了特福隆成套設備公司,專門從事對外出口業務。
1994年,黃虹與丈夫在溫州投資6000萬元,創辦了溫州特福隆控制閥有限公司,把閥門的生產規模擴大到年產值1億元,一躍成為溫州市百強企業。
這一年,黃虹還與丈夫進軍溫州房地產行業,成立了溫州市特福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并主導開發了溫州“第一高樓”——溫州世貿中心大廈。
除了在溫州等多地開發房地產,黃虹還有一個夢想是做芯片,她在溫州高新技術園區,創辦有芯片研發基地,是一位跨多領域的多元化企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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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合作伙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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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稱,黃虹開發的這個酒店項目后來出現資金困難。
2022年8月,黃虹因涉嫌職務侵占犯罪被江蘇昆山警方刑拘之后,外界鮮有她的消息。
7月2日,杭州南星橋高端豪宅區知名“爛尾樓”——久光廣場,在阿里資產交易平臺迎來第五次流拍后引發外界關注,項目實控人黃虹及其特福隆集團也隨之受到多方關注。
按照黃虹親屬的說法,黃虹深陷囹圄,源起于她在昆山市花橋鎮開發房地產項目。
2011年,黃虹作為法定代表人的上海盛麒實業有限公司,在昆山市花橋鎮受讓了一宗土地使用權。上海盛麒實業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系黃虹家族控制的特福隆集團成員,是一家以從事商務服務業為主的企業。
為開發該地塊,黃虹又成立了昆山特福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后更名為“昆山盛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作為項目開發公司。黃虹親屬解釋稱,昆山盛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為黃虹全額出資設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其他4名合作者全程不參與企業經營管理,屬于溫州地區典型的“假股真債”民間合作模式。
一開始,黃虹位于昆山市花橋鎮的房地產項目開發還算順利,住宅樓盤已順利竣工并基本售罄。然而,住宅一旁的酒店項目因規劃調整、融資成本攀升、工程管理滯后,疊加多起供應商民事糾紛拖累,導致經營虧損,相關企業也被法院裁定破產清算。
該親屬稱,在此過程中,黃虹與4名合作者產生矛盾糾紛;之后,黃虹被控告涉嫌職務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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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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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人民法院審判大樓。
記者也從當地檢察機關的起訴書中,梳理了黃虹身陷囹圄的時間節點——
2022年8月18日,黃虹因涉嫌職務侵占罪被昆山市警方刑拘;同年9月17日,黃虹被警方指定監視居住;是年11月19日,經昆山市檢察院批準逮捕,黃虹同日被昆山市警方執行逮捕。
黃虹涉嫌職務侵占罪一案由昆山市警方偵查終結,于2023年2月17日向昆山市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因案情復雜,昆山市檢察院先后于2023年5月17日、7月28日兩次決定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
后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檢察機關于2023年3月17日、5月31日兩次將本案退回昆山市警方補充偵查。
2023年4月17日、6月29日,公安機關經補充偵查完畢,分別再次將本案移送審查起訴。
據該案件的一知情人士介紹,檢察機關指控黃虹涉嫌職務侵占罪與虛開發票罪,即認為被告人黃虹利用職務便利侵占公司巨額資金,并通過不實發票入賬虛開發票。
黃虹一案于2023年8月15日移送法院進入審判階段,分別于2024年5月、2024年7月、2025年4月在昆山市人民法院開庭,截至目前該案件尚未判決。
“她有罪還是沒罪,法院應該盡快作出一審判決。”黃虹親屬認為,該案歷經多次開庭、退回補充偵查,本案自2023年8月公訴至今,一審已達35個月,遠超《刑事訴訟法》法定的20個月上限,案件仍懸而未決。其親屬還認為,當事人已被超期羈押近4年。
另外,黃虹親屬還反映,黃虹名下企業估值3億余元的破產資產,以約3折即9463萬元起拍,最終由唯一競買人以起拍價成交,拍賣過程中的異常操作存在諸多問題。
中國行為法學會常務理事、廣東省房地產研究會名譽會長張長龍教授認為,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在無證據證明一審法院已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限的情況下,本案在審判階段存在嚴重超審限問題,進而構成對被告人的超期羈押。”張長龍稱,本案審判階段自2023年8月15日至今已超過35個月,遠超法定審理期限。
7月14日下午,記者也就黃虹親屬提出該案件法院久拖不決、被告人被超期羈押的有關質疑,聯系采訪了昆山市人民法院的相關人員,一李姓工作人員告訴記者,關于被告人黃虹一案,該院在正常推進辦理,一旦有最新進展,他們將會告知被告人家屬及其律師。
原標題:溫州地產商身陷囹圄近4年:親屬質疑案件“久拖不決”,法院回應“正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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