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劉虎 張夢云
7月22日至8月7日,備受爭議的原青海省扶貧開發局(下稱青海扶貧局,2021年重組為青海省鄉村振興局)扶貧培訓貪污窩案終于在提起上訴一年三個月后,在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級法院迎來首次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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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鄉村振興局。劉虎攝
身陷囹圄的青海浩宇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下稱浩宇公司)法定代表人韓知昊怎么也想不到,2014年結束國外8年留學生涯,放棄國外工作回到家鄉西寧創業的他,會被卷進這樁貪污案里,一審獲刑10年半。
該起貪污案的被告人還包括青海省鄉村振興局原副局長馬正軍(單獨起訴)、異地扶貧處處長葛巖清、社會扶貧處處長崔凱、政策法規處四級調研員金云。庭審中,五名被告人全部“翻供”,稱被留置期間的供述是在遭到刑訊逼供等情形下做出的,但他們提出的排除非法證據申請未獲采納。
“當被害人們在看守所冤屈哭喊時,整個社會也將隨之震顫!”韓知昊在給有關部門的《實名控訴舉報》材料中稱,其在被留置期間長期遭到刑訊逼供。辦案人員還威脅他,再不配合就送其去新疆的看守所,讓同性戀罪犯對其欺辱。本案旁聽人士稱,韓知昊曾絕食抗爭,金云甚至曾割腕自殺,要求徹查此案。
01
扶貧培訓引發的“共同貪污案”
韓知昊出生于1987年,曾在烏克蘭留學8年,2014年歸國創業,先后牽頭成立了人文科研機構“萬象研習社”,創辦了浩宇公司、西寧市理格培訓學校(下稱理格學校)。
浩宇公司聚焦青海精準扶貧、鄉村振興、數字驅動領域大數據分析課題開展科研,2018年、2020年兩次獲得“青海省科技型企業”稱號,獲三項國家著作權登記。韓知昊團隊從2015年起開始進行培訓工作,2017年開始承接“青海省致富帶頭人培訓項目”,研發了“貧困人員產業分析模塊”“貧困人員大數據分析平臺”等多個教學、信息化系統,曾被多家中央和地方媒體廣為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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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宇公司與青海扶貧局相關負責人開會討論案涉培訓項目。左二為韓知昊。受訪者供圖
2023年8月5日,韓知昊突遭海北藏族自治州海晏縣監委留置調查。后此案被拆分為兩個案件,其中馬正軍由西寧市中級法院審理,葛巖清、崔凱、金云和韓知昊由海晏縣法院審理。
公開資料顯示,馬正軍出生于1962年,曾任青海扶貧局社會扶貧處處長、政策法規處處長,2015年12月升任局黨組成員、副局長,2021年6月機構改革后任青海省鄉村振興局副局長,2022年7月轉任該局一級巡視員,同年11月退休,一年后被留置調查。
葛巖清出生于1972年,曾任青海扶貧局政策法規處處長,案發前為青海省鄉村振興局異地扶貧處處長。崔凱出生于1975年,曾任青海扶貧局政策法規處副處長,案發前為青海省鄉村振興局社會扶貧處處長。金云出生于1983年,曾任青海扶貧局政策法規處主任科員,案發前為青海省鄉村振興局政策法規處四級調研員。
扶貧培訓原由青海扶貧局教育培訓中心負責,后改為政策法規處。案發前,葛巖清是政策法規處處長,崔凱是分管副處長,金云是具體經辦人。韓知昊與上述四人本無交集,2017年金云的男朋友王元福拉他一起承辦培訓項目相識,由此改變了他的命運。
2024年6月18日,海晏縣檢察院以葛巖清、金云、崔凱、韓知昊涉嫌貪污罪向海晏縣法院提起公訴,同年12月3日、4日一審開庭審理。審理過程中,公訴機關曾兩次分別申請延長審限3個月。
海晏縣檢察院指控,2015年,青海扶貧局與共青團青海省委聯合下發《關于開展貧困村致富帶頭人創業培訓工作的實施意見》,計劃從2015年7月至2018年底,利用4年時間,每年在全省培訓扶持800名貧困村致富帶頭人、200名青年創業致富“領頭雁”,培訓工作共同組織,青海省團校負責培訓。青海扶貧局政策法規處協助實施了2015年、2016年培訓項目,每期培訓班均存在若干學員報名不來參加培訓、結余資金上繳財政的情況,時任青海扶貧局副局長馬正軍和政策法規處處長葛巖清、副處長崔凱知道后,便產生由政策法規處組織培訓截留結余資金的想法。
2017年,金云結識了王元福,王元福得知有此培訓項目,向金云提出承辦的想法。金云向葛巖清、崔凱匯報,二人請示馬正軍,馬正軍授意以培訓資金無法下發為由,解除與省團校的合作,將該培訓項目交王元福承辦。王元福因無培訓學校,找韓知昊商議由浩宇公司承辦。葛巖清、崔凱審查時發現該公司無培訓資質,韓知昊以提前簽訂時間的虛假方式,與青海朝陽電商基地簽訂框架意向書,解決了浩宇公司的資質問題。
2017年,該培訓項目未經招投標,直接交由浩宇公司承辦。葛巖清、崔凱、金云授意韓知昊,按照培訓方案中計劃參訓人員偽造花名冊,并按照計劃培訓人數撥付培訓資金。
2018年,韓知昊等人以串標方式獲取該項目,繼續以偽造花名冊的方式,按照計劃培訓人員撥付培訓費。期間,葛巖清、崔凱商議以崔凱工作調動為由,培訓尚未結束,提前一次性撥付了全年培訓資金。
2019年,該培訓項目實施分年度分級培訓,部分項目資金切塊下達到各州縣負責實施。韓知昊繼續以串標的方式取得該項目,四人繼續用偽造參訓人員花名冊的方式套取培訓資金。
2019年3月,韓知昊成立具有培訓資質的理格學校。在2019年至2021年縣級培訓中,葛巖清、金云同樣示意韓知昊以偽造花名冊的方式,以計劃培訓人員支付培訓資金。
公訴機關認為,葛巖清、崔凱、金云身為公職人員,在培訓過程中授意韓知昊偽造花名冊,韓知昊身為培訓機構負責人,在三人的授意、指示下,以偽造培訓人員花名冊等形式,共同故意套取國家培訓資金,其中葛巖清、金云、韓知昊共同貪污金額874萬余元,崔凱涉案金額為557萬余元,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四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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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曾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退回海晏縣監委。受訪者提供
2025年4月16日,海晏縣法院一審宣判四人均犯貪污罪,葛巖清、韓知昊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并處罰金55萬元。金云、崔凱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50萬元。所有被告人均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馬正軍亦因此案被西寧中院一審認定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80萬元,加上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并處罰金7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9年,并處罰金150萬元。其妻女也在網絡為其公開喊冤。
根據公開信息,青海高院于2026年4月8日至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馬正軍貪污、受賄上訴案。6月25日,青海高院出了維持原判的判決結果。
02
“虛構培訓人數1237人,套取培訓費617萬元”
一審中,韓知昊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事實和量刑建議均不認可。
首先,浩宇公司在培訓實施過程中,均是按照計劃人數建制班級、準備物料,在參訓人員少到時不斷催促青海扶貧局催促學員,并不存在想使公共財產遭受損失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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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新網關于馬正軍案的報道。網頁截圖
其次,浩宇公司超出合同職責催促學員,逐一向學員發短信、致電催促到訓,培訓期間對未參訓人員進行班期滾動補訓,培訓后多次向青海扶貧局詢問補訓計劃及安排等,并不存在積極追求或者希望公共財產損失的心理態度。
再次,因在簽名冊上實施了偽造簽名的行為,直接推定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補簽材料只是韓知昊及浩宇公司迫于青海扶貧局的強硬要求,不得不配合的相關工作,并且其并不知道青海扶貧局要求補簽材料的目的,雖然實施了偽造簽名的行為,不能推定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第四,在培訓項目實施過程中,韓知昊及浩宇公司均是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職責,合同中明確約定組織安排學員參訓是青海扶貧局的責任,浩宇公司并沒有不讓學員參訓的行為,反之不斷催促扶貧局增訓學員,進行班期滾動補訓,且在報賬前后均向扶貧局告知了培訓實情,報賬付款方式也是按照扶貧局的要求,按計劃人數付款符合業界常規,并沒有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第五,自己與其他被告人之間并無雙向的意思聯絡,沒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且并不希望或放任人員少訓結果的發生,無共同的犯罪行為。本案中僅有的證明公職人員自己透露、流露犯罪意圖的證據,均是辦案機關通過刑訊逼供手段取得,證據中充滿矛盾沖突,合理懷疑無法排除,且該言辭證據無其他證據予以印證。
第六,本案庭審質證過程中,諸多證據均存在巨大的沖突、漏洞、異議,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無法確定,合理懷疑無法排除,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直接證明自己構成貪污罪。
海晏縣法院的一審判決認定,青海扶貧局與浩宇公司2017年8月簽訂《貧困村創業致富帶頭人培訓協議》,雙方約定,培訓資金按照實際培訓人數撥付。每年培訓結束后,葛巖清、崔凱、金云對結余資金和未培訓人員人數未進行核對,簽到冊中未參訓人員名單系浩宇公司員工仿簽。
該判決稱,2017年至2019年的省級培訓項目中,葛巖清、崔凱、金云明確知道有很多人員沒來參加培訓,仍通知韓知昊將培訓檔案做好。三年期間共計虛構培訓人數1237人,以仿簽未參訓學員名單的方式套取培訓費617萬余元,套取的資金截至案發時一直存放在浩宇公司。
此外,崔凱于2018年11月從青海扶貧局政策法規處調任至青海扶貧開發檢測中心。崔凱分到錢款共計110萬元,其家屬已退還至海晏縣紀委監委專戶。海晏縣紀委監委已從浩宇公司賬戶劃扣709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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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知昊一審被判刑10年半,并處罰金。受訪者提供
一審判決認為,葛巖清、崔凱、金云在履行職務過程中,伙同韓知昊套取省級培訓資金的行為均已構成貪污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縣級培訓中,委托培訓單位為縣級扶貧機關,相關培訓事務均由縣級扶貧機關完成,葛巖清、崔凱、金云等均未直接經手,且在培訓項目中,中央扶貧資金直接切塊下達縣級扶貧單位,之后由縣級扶貧機關以計劃培訓人數支付培訓機構,縣級培訓項目在實施過程中的貪污行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03
既無合謀也沒有分錢的“共同貪污”
一審庭審中,所有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均稱本案既沒有共同貪污的主觀故意,也沒有溝通、商議和實施貪污的客觀行為,不構成貪污罪。
“《起訴書》所指控的韓知昊參與的省級培訓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不應認定為貪污罪。”韓知昊的辯護律師指出,韓知昊作為一名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被指控構成貪污罪,系因被認為其與馬正軍、葛巖清、崔凱、金云構成貪污的共同犯罪,必須具備主觀上的共同犯罪故意、客觀上的共同犯罪行為兩個必要條件。
即本案的核心問題是被告人是否具有共同貪污的故意,以及在該貪污犯意聯絡支配下共同實施相應的貪污行為。由于案涉資金并未被各被告人分配,因此必須有充分證據證明各被告人曾有明確的要將案涉資金分配后據為己有的合意,才能認定有共同貪污的故意。
首先,《起訴書》指控的合意形成的相關事實并不成立。無論是在案證據還是各被告人的當庭供述,均無法證實韓知昊和其他被告人對此有過溝通和商議,并達成共同貪污的合意,該部分指控毫無證據基礎。
其次,本案既沒有證據證明各被告人對案涉資金如何分配明確達成過一致的意思表示,也沒有證據證明韓知昊對案涉資金如何分配知情并同意,更沒有分配案涉資金的行為。《起訴書》指控崔凱分到110萬元,其中100萬元是王元福送的,10萬元是崔凱找韓知昊要的,該110萬實際是受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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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知昊家人致有關領導的反映信。劉虎攝
“本案《起訴書》中,公訴機關認為:‘在被告人葛巖清、崔凱、金云的授意、指示下……’但翻遍判決書,卻沒有如何授意、指示和商議的任何客觀證據。”韓知昊的家人稱,即使在各被告人已經翻供、并不認可的口供中,對此也是說法不一、互相矛盾,不能形成達成共同貪污合意的完整證據鏈,且得出的結論不具有唯一性。更重要的是,“共同貪污”后案涉資金至案發長達6年時間一直未進行分配,也從來沒有人主張、過問過,而韓知昊與其他被告人并不十分熟悉,這不符合生活常理。
崔凱在庭審中辯稱,“公訴機關的指控與事實不符,自始至終我們沒有溝通商議過。”葛巖清、崔凱的辯護律師亦提出,公訴機關指控本案涉嫌貪污罪的所有證據中,沒有任何證據能夠證明各被告人有過明確的意思聯絡,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本案構成貪污罪。
金云在庭上稱,2017年至2021年,她作為案涉培訓項目的經辦人,是根據職責分工、工作程序和單位要求開展工作的,在整個項目實施過程中,從未想過要從中謀取私利或非法占有國家財產。2017年9月28日王元福、韓知昊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王元福提出給她錢,被她拒絕。2019年1月27日金云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她表示不能收錢。當時項目已經進行了將近兩年時間,她不想在項目中牟利。
金云的辯護律師提出,金云主觀上沒有犯罪的故意,也未與同案其他被告人形成犯意的意思聯絡一致性。客觀上,本案涉嫌犯罪的其他三位國家工作人員均未分得套取的截留款。
“培訓中出現了有些應培訓人員因自身原因沒來參加培訓的情況,付款時按照應培訓人員付款。”韓知昊及其家人稱,首先,按應到人數付款是省扶貧局的決定,扶貧局方面主要考慮按計劃全面完成培訓任務和考核指標,追求工作成績,避免追責。
其次,按應到人數付款也是商業培訓慣例。就好比在飯店吃飯,一桌菜上齊,無論客人是否到齊,均應按菜價全額支付款項。如果省扶貧局不能組織到全員參訓且不按全員結算費用,按實際參訓人員付款,培訓單位將面臨虧損,培訓工作也將無以為繼。
再次,浩宇公司員工代簽花名冊不是為了撥款,而是省扶貧局逐步加強管理后需要留存資料要求代簽。
04
“不配合就讓同性戀罪犯欺辱你”
一審庭審中,本案被告人全部當庭翻供,稱其既沒有共同貪污的主觀故意,也沒有溝通、商議和實施貪污的客觀行為,被留置期間的有罪供述是在遭到刑訊逼供和威脅、誘導的情形下做出的,而且均提出了“排非”申請。
韓知昊在向海晏縣檢察院、法院和有關部門提交的《排除非法證據申請》《涉案事實經過自述》和《實名控訴舉報》等材料中,詳細地介紹了自己被刑訊逼供的經過和細節。
韓知昊稱,2023年7月20日,他被西寧市公安局城北分局以涉嫌合同詐騙罪刑事拘留,經調查后未能定罪,于同年8月5日被海晏縣監委留置調查。
“被留置前期,我每天早中晚三次接受高強度訊問,辦案人員隨性對我侮辱、謾罵、訓斥。”韓知昊稱,辦案人員無法得到滿意的口供筆錄時,便開始對他使用更嚴厲的肉刑及虐待手段,每24小時僅向他供應兩紙杯飲用水,只供應幾口餐食;被禁止休息,睡覺時由兩名武警看管,必須平躺且一動不動,手腳四肢任何任彎曲翻動均會遭到訓斥;被肉刑虐待,令他全身弄滿碎發屑,在長達十幾天的時間里禁止他清洗清理,使他的眼睛、口腔、鼻腔里全是碎發,腫脹難耐。
與此同時,辦案人員還多次用韓知昊的母親病重危在旦夕、不滿一歲的孩子重病要做手術等虛假信息引誘欺騙他,告訴他說只要按要求復述、招認、背出指定的供詞,就放他回家。整個留置期間,韓知昊接受訊問超過100次,但僅制作了19份筆錄,其中有5份筆錄先后被重做,另有5份做好后被辦案人員私自修改,并強迫他重新簽字捺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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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晏縣看守所。幾名被告人目前被羈押在此處。劉虎攝
更惡劣的是,一名辦案人員對韓知昊說,“如果你再這樣不配合,我就把你送去新疆的看守所,讓少數民族同性戀罪犯欺辱你”,以此威脅他承認曾與葛巖清商量如何分錢的捏造內容。
在《排除非法證據申請》中,韓知昊羅列了辦案人員非法取證的大量細節,請求法庭調取同步錄音錄像,并申請排除非法證據。
對此,一審判決稱,各被告人在紀委監委和公訴機關的前后供述基本能印證,且均認可在公訴機關的訊問筆錄不存在刑訊逼供的情形。雖然韓知昊、崔凱、金云均不同程度提供了具體的非法取證情形的人員、時間、地點、方式等線索或者材料,但經公訴機關補充調查,在其審查起訴階段不存在非法取證的情形,對各被告人在審查起訴階段的相關供述不予排除。
關于監委留置期間相關供述排除的申請,一審判決稱,經該院二次延長審理期限并要求公訴機關予以調取,之后監察機關未予提供,但出具了《情況說明》。對各被告人在監委留置期間相關供述結合在公訴機關的訊問筆錄、全案證據予以綜合認定,不應當直接排除。
韓知昊的家人認為,一審主審法官涉嫌枉法裁判。首先,判決書也認可韓知昊等被告人提供了刑訊逼供的詳細線索,但審判長未對“排非”申請進行調查就強行開庭。而且庭審一開始,韓知昊提出“排非”申請即被審判長打斷。
其次,在韓知昊的19份筆錄中,供述內容反復沖突、前后相悖,一審判決稱“留置期間的訊問筆錄與審查起訴階段一致,并未出現反復”,談到量刑情節時又稱,韓知昊“在偵查、審查起訴、庭審中的供述亦出現多次反復”,明顯前后矛盾。
再次,一審判決對監委留置期間的同步錄音錄像調取及口供排除問題稱,“監察機關未予提供,但出具了情況說明”,這是明顯的自說自圓。按照刑訴法的相關規定,這種說明不得作為證據使用,但非法證據卻堂而皇之地成了定罪依據,被告人的命運就這樣在“一條龍”操作下決定了。
“辦案人員采取了先定罪、后取證的方法,圍繞著確定的罪名制造、收集各類有罪證據。本案所有定罪的直接關鍵證據沒有一份是客觀證據,全部來自于口供,而口供又全部來自于所有被告人留置3個月后形成的供述。”韓知昊的辯護律師稱,本案各被告人均存在到案后長達近3個月時間無筆錄,3個月后同時出現有罪供述,且筆錄內容高度、異常一致的情形。
韓知昊等被告人的家人認為,這3個月的零口供“真空期”,就是辦案人員制造案件、設計情節、捏造證據,采用刑訊逼供手段,讓各被告人背誦、復述虛假口供,打磨假案細節的時間。辦案人員為了完成任務指標、追求個人政績,將案涉培訓項目應到人數和實到人數之間的差額,在毫無事實根據的情況下編造成了青海扶貧局相關人員對韓知昊授意進行貪污的故事,強行做成了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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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中院。劉虎攝
“如果本案共同貪污成立,王元福也應該是共犯之一,然而他不但沒有成為被告人,連出庭作證都沒來。王元福脫罪成了一個謎團。”令本案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想不通的是,王元福在這起共同貪污案中起核心作用,卻啥事沒有。他既是案涉培訓項目的牽線人、整個事件的銜接協調人,還是獲得浩宇公司分成的受益人,更是給崔凱行賄的利益輸送人,然而王元福不但沒有被列為被告人,而且在法院要求出庭作證的情況下,也沒有出現在庭審現場。“公訴人給出的解釋是,王元福陪家人在外地看病。”
該案進展,筆者將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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