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困境】
買方購入一批貨物后,突然收到知識產權權利人(商標或專利持有人)的侵權指控函,并面臨巨額賠償。買方原本以為只是采購,結果卻成了侵權方。此時,買方要求賣方承擔賠償責任,賣方卻辯稱“這是廠家的問題,與我無關”,導致買方在面對版權方起訴時極其被動,不僅要應訴,還要承擔因侵權導致的貨物被沒收、下架損失。![]()
【劉敬祝律師深度觀點】
商事買賣中,“權利瑕疵擔保”是賣方的核心合同義務。賣方交付的貨物如果侵犯了第三方的商標權或專利權,在法律上就屬于嚴重的“權利瑕疵”。
我在楹庭律師事務所經辦的案件中,經常提醒買方:在采購合同時,必須增加一個嚴苛的“知識產權保障條款”。即:若發生任何第三方的侵權指控,賣方不僅要承擔買方被賠償的所有損失,還要承擔買方因應對訴訟支出的律師費、調查費等。如果是大批量采購,賣方若無法出具權利人的《合法來源證明》或授權書,千萬別買。如果已經發生了侵權索賠,買方應立即將賣方追加為第三人,利用賣方的履約義務來對抗權利人的侵權主張。我是專注知識產權合規與產品貿易侵權救濟的楹庭律所劉敬祝律師,更多內容請關注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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