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廣州日報
據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庭內外》欄目7月20日披露,該院審結一起因手機充電熱失控起火引發的人身侵權責任糾紛案,消費者臥床邊充電邊使用手機引發火災致嚴重傷殘,法院終審劃分各方責任,明確手機銷售商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據悉,事故發生于2024年2月4日清晨,廣東東莞市長安鎮霄邊社區一出租屋突發火災。本次火災過火面積僅約1平方米,但火勢迅猛、瞬間引燃周邊物品,導致屋內女租客陳小姐被嚴重燒傷。經司法鑒定,陳小姐雙手、軀干及四肢燒傷構成兩處六級傷殘,面部燒傷構成九級傷殘,傷情嚴重、后續康復壓力巨大。
經調查,本次火災的起火源頭為當事人日常使用的智能手機。據陳小姐自述,案涉手機于2021年8月在某電商平臺購入。事發當晚,她臥床一邊為手機充電、一邊刷短視頻,隨后不慎入睡,其間手機突發電池熱失控起火,劇烈的火勢將其痛醒,她強忍傷痛逃離火場,卻已造成不可逆的身體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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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發生后,相關部門委托專業機構開展事故成因與傷情鑒定。廣東震華痕跡司法鑒定所對手機、充電器殘骸進行檢測研判,確認案涉手機鋰電池存在典型熱失控痕跡,系本次火災的直接誘因。廣東鏈信司法鑒定所傷情鑒定結果顯示,陳小姐全身多處嚴重燒傷,構成多重傷殘。據悉,僅首期治療費用就超30萬元,后續仍需長期手術修復與專業康復訓練,經濟與身心負擔沉重。
因賠償事宜協商無果,陳小姐將手機銷售商家、房屋房東及二手房東一并訴至法院,主張本次事故系手機電池熱失控直接導致,同時涉案出租屋消防安全設施缺失、出租人安全管理不到位,各方均需承擔相應責任,請求三被告賠付醫療費、后續治療費、康復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類損失共計118萬余元。
一審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后,依法核定原告各項損失合計1057518.91元。結合事故成因與各方過錯程度,法院作出責任劃分:原告陳小姐違規臥床邊充電邊使用手機,自身存在安全疏忽,自行承擔40%事故責任;手機銷售商王某銷售存在缺陷的產品,承擔60%賠償責任,需賠付各項損失共計634511.35元;針對銷售商無法清償的債務部分,由二手房東劉某在10%范圍內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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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作出后,手機銷售商王某不服判決結果,向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王某主張,一審法院未追加手機生產廠商為訴訟參與人,未能完整查清案件事實,存在審判程序瑕疵,請求二審改判其無責或發回重審。同時,其對涉案手機真偽、電池熱失控原因、房屋電路安全等提出異議,申請再次司法鑒定。
東莞中院審理后,對一審已查明的案件事實予以全部確認,認定一審審判程序合法合規,依法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承辦法官楊粵欣對此作出專業釋法。法官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因產品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受害人有權選擇向產品生產者或產品銷售者主張賠償。本案中,原告明確選擇向銷售方追責,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未追加生產商不屬于程序違法。銷售商在承擔賠償責任后,若認定事故責任源于產品生產環節,可另行向生產商追償。
針對再次鑒定的申請,法院依法不予準許。經查,公安機關此前已委托專業機構完成事故成因鑒定,明確手機電池熱失控排除外部環境、電路等外力因素影響。同時,涉案手機銷售商無法提供完整的進貨、銷售臺賬記錄,無法舉證證明售出產品的原始狀態,亦無法證實消費者存在私自更換電池等行為,再次鑒定不具備實質意義。
本案終審落槌,明確了產品缺陷侵權、消費者安全注意義務、房屋出租安全管理的多重責任邊界。法院借此提醒廣大市民,手機、充電寶等電子產品切勿邊充電、邊使用,嚴禁臥床充電、徹夜充電,遠離被褥、可燃物,杜絕安全隱患;同時警示電子產品銷售商戶,需嚴格把控進貨渠道、留存購銷臺賬,嚴把產品質量關,若因缺陷產品造成損害,需依法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此外,房屋出租人應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配齊消防設施、常態化排查安全隱患,切實守護租客人身財產安全。
文、圖/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劉滿元 通訊員: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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