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浩月趙
成年人爭一時意氣,最無辜的犧牲品是孩子,父母的恩怨豈能讓孩子買單
關于什么是家庭暴力,如果你的認識還停留在毆打這類行為暴力上,上海浦東法院的這起案例將拓寬你對家庭暴力的認知。
小林父母因感情不和長期分居,小林隨母生活。2025年11月起,父親老林為發泄對前妻一方的不滿,多次在兒子班級群、家長群、小區業主群發布貶損性言論,公開家庭隱私,導致小林在學校、社區承受巨大心理壓力,遂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要求禁止老林實施家暴、網絡辱罵騷擾及接觸自己。近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浦東法院)審結,認定上述行為構成精神侵害,屬于家庭暴力,并依法制發人身安全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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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案件可能會改變一些人對家庭暴力的“刻板印象”,一是以為家暴主要是發生夫妻之間,二是以為家暴主要是行為暴力。其實早在2015年,國家就出臺了《反家庭暴力法》,將“家事”上升為“國事”,家暴不再被認為是“床頭吵架床尾和”的家庭內部糾紛。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條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該條首先是明確了家庭暴力的范圍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依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規定,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但《反家庭暴力法》的保護范圍并不局限于此,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同樣可以依據該法請求保護。“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兒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監護、扶養、寄養等關系的人。
其次明確了家庭暴力的性質,包括行為暴力和精神暴力。該條以列舉的方式表述了幾類家庭暴力的表現形式,即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2022年最高院《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進一步列舉了凍餓或者經常性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方式的家庭暴力。但是這不等于說家庭暴力的表現形式就只包括這幾類。
家庭關系作為民法調整的人身關系之一同樣需要遵守平等原則,法律倡導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家庭暴力的本質特征就在于一方通過施加家庭暴力以達到控制其他家庭成員意志,追求的是一種不平等的關系。平等不僅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同樣是法律的基本原則之一,《民法典》總則編規定,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司法實踐中,法院會根據行為性質是否符合家暴本質特征從而認定不同類型的家暴行為,2026年3月30日,最高法曾公布了四個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包含長期對家庭成員謾罵詆毀、經濟控制、限制正常社會交往等情形,進一步明晰家庭暴力認定標準。
與身體侵害相比,精神侵害行為隱蔽,形式多樣。老林的行為超出正常矛盾表達邊界,利用網絡公共空間的傳播特性侵犯小林的人格尊嚴與隱私權,屬于典型的精神侵害型家庭暴力。正如本案法官所言,在網絡空間暴露家庭隱私的行為會導致受害人產生強烈的羞恥感和恐懼感,對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而言,這種“網絡精神暴力”造成的心理創傷可能伴其一生。
值得反思的是,成年人爭一時意氣,最無辜的犧牲品是孩子,父母的恩怨豈能讓孩子買單。未成年人保護法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應當創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環境。因撫育問題與妻子產生矛盾,本應是兩個成年人之間平等協商解決,或者通過調解、訴訟等合法途徑,然而老林卻將孩子作為籌碼和工具,不顧及孩子的身心健康,這并非負責任的父母能做出來的事情。
紅 星 新 聞特約 評論員 柯錦雄(律師)
作者系北京市中同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編輯 尹曙光
紅星評論投稿郵箱:hxpl2020@qq.com
原標題:在班級群公開家庭隱私屬家暴,父母的恩怨豈能牽扯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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