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45號
《天津市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已于2026年7月6日經市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長 張工
2026年7月12日
天津市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強化行政執法監督,全面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證件的申領、核發、使用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機關,是指依法具有行政執法權的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受委托行使行政執法權的組織。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人員,是指行政執法機關中取得行政執法資格、領取行政執法證件、具體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證件,是指行政執法人員依據法定職權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開展行政執法活動的資格證明。
第四條 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工作堅持統一管理、分工負責、分級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為其擬從事下列行政執法活動的人員申領行政執法證件:
(一)行政處罰;
(二)行政強制;
(三)行政檢查;
(四)需要依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的其他行政執法活動。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是本市行政執法證件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市行政執法證件申領和變更的審核、制發工作,并對證件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是本區行政執法證件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區域行政執法證件申領和變更的初審、發放工作,并對證件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行政執法機關負責本單位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的審查,以及行政執法證件的申領、發放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全市統一的行政執法證件管理信息系統。市和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組織行政執法機關通過管理信息系統開展行政執法證件申領、變更、審查、暫扣、注銷以及年度審驗等工作。
本市在行政執法活動中推行行政執法證件電子化,電子行政執法證件與實體證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條 行政執法證件應當載明行政執法人員照片、姓名、二維碼、單位、證件編號、有效期限和發證機關。
按照國家關于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的規定,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嚴格制式服裝胸號管理,其行政執法人員制式服裝胸號應當與所領取的行政執法證件編號一致。
第九條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考試、制證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申領、變更行政執法證件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條行政執法人員實行資格管理制度。行政執法機關在職在編人員均可參加行政執法資格培訓考試,考試合格取得行政執法資格。
行政執法資格培訓考試分為專業法律知識培訓考試和公共法律知識培訓考試。專業法律知識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參加公共法律知識培訓考試。
新錄用人員在試用期內可以參加行政執法資格培訓考試。
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在申請行政執法資格時,可以不參加公共法律知識培訓考試。
第十一條 市行政執法機關負責組織本領域專業法律知識培訓考試。
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統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專業法律知識培訓考試,有關區行政執法機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分工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專業法律知識培訓考試內容包括政治理論、黨性教育、專業法律知識、行政執法技能等。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編制全市公共法律知識考試題庫,負責組織市行政執法機關的公共法律知識培訓考試。
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區行政執法機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公共法律知識培訓考試。
第十三條申領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憲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
(二)在行政執法崗位工作的在職在編人員;
(三)取得行政執法資格;
(四)具有符合執法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機關申領行政執法證件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過行政執法證件管理信息系統提交申請材料:
(一)市行政執法機關就本機關所屬機構、派出機構、受委托組織申領的,由市行政執法機關統一向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二)實行垂直管理或者實行雙重領導并且以上級部門領導為主的行政執法機關就本機關所屬機構、下級部門申領的,由相應的市行政執法機關統一向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三)區行政執法機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就所屬機構申領的,由區行政執法機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向其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預先審核有關人員的資格條件,對錄入行政執法證件管理系統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 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完成初審,對符合條件的,報送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核;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告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不通過的,應當告知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或者市行政執法機關并說明理由。通過審核的,按程序制發行政執法證件。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對行政執法證件載明的信息進行定期維護,并通過行政執法證件管理信息系統將證件載明的信息進行集中統一公示。
第十七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進行監督檢查、調查取證、采取強制措施和強制執行、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送達執法文書等執法活動時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行政執法人員從事其他行政執法活動,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提出后,也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證件應當進行年度審驗,年度審驗由市和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分級組織實施。
行政執法人員每年應當完成規定學時的培訓,并通過考試。本年度無行政執法過錯記錄、無違法違紀情況且培訓考試合格的,方可通過年度審驗。
第十九條 行政執法證件有效期5年。行政執法證件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參加行政執法資格培訓考試,并由其所在的行政執法機關申領證件。
第二十條 行政執法證件載明的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由持證人所在的行政執法機關申請變更行政執法證件。
因執法領域變更申請變更行政執法證件的,應當參加專業法律知識培訓考試。
行政執法證件遺失的,持證人應當及時向所在的行政執法機關報告并申請補辦證件。
第二十一條行政執法人員違反《行政執法人員行為準則》,有以下情形的,其所在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責令改正,并暫扣行政執法證件、暫停使用功能:
(一)執法時不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的;
(二)執法用語不規范、不文明的;
(三)故意刁難管理相對人的;
(四)利用執法權吃拿卡要的;
(五)出借或者借用行政執法證件執法的;
(六)未通過年度審驗的;
(七)有其他不當執法行為,需要暫扣行政執法證件的。
司法行政部門或者市行政執法機關發現行政執法人員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通知其所在的行政執法機關予以處理。
暫扣行政執法證件的期限為30日。暫扣期間,相關人員不得從事行政執法活動;其所在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對其進行離崗培訓,經培訓考試合格的,發還行政執法證件或者恢復使用功能。
第二十二條 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注銷行政執法證件:
(一)行政執法過錯行為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因違法違紀被開除公職的;
(三)被暫扣行政執法證件三次以上的;
(四)弄虛作假取得證件的;
(五)調離、退休、辭職或者因故不能履行職責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注銷證件的其他情形。
注銷申請由其所在的行政執法機關向同級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由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決定。
因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情形注銷行政執法證件的,不得再次申領行政執法證件。
第二十三條 對暫扣、注銷行政執法證件有異議的,行政執法人員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處理結果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決定的機關申請復核。
受理復核的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結論,并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偽造、變造或者買賣行政執法證件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申領國家行政執法證件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向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行政執法機關中從事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人員申領行政執法監督證件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1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73號公布的《天津市持證執法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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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 楊秋煜
來源 | 天津政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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