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市場資訊
(來源:師宗融媒)
暑期來臨,戲水、游泳成為青少年的消暑選擇。與此同時,暑期正值主汛期,短時強降雨多發,各類野外水域安全風險大幅上升,是溺水事故的高發、頻發時段。
面對突發溺水事故,不少學生和家長普遍存在認知誤區:同伴溺水屬于其自身疏忽,陪同人員無需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但真實司法判例早已明確:未成年人結伴進入危險水域戲水,一旦發生溺水傷亡事故,邀約者、同行者中存在邀約行為、未盡提醒救助義務、知情不報或不作為的,均可能被依法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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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普法云課堂
帶大家讀懂溺水事故中
同行人責任、監護人責任
水域管理者責任
厘清法律邊界
規避安全風險
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一起來看以下案例
只是陪著玩水,為何被判賠償?
多名未成年人相約汛期河道玩水,一人失足溺水身亡,其余同伴未及時勸阻、遇險后未及時呼救報警,甚至隱瞞事故、擅自離開現場。
法院最終判決:主動邀約者、參與陪同且存在過錯的同行人,均需承擔相應侵權賠償責任,由其監護人代為賠付。
核心判決邏輯:結伴前往高危水域,就形成了相互安全保障義務,不是沉默旁觀就可以免責。尤其汛期洪澇水域屬于極度危險區域,同行人的勸阻、救助、報警義務,法律予以明確約束。
朋友溺水,哪些情況你必須擔責?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65條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結合未成年人、汛期涉水場景
四類同行過錯行為會追責
1
主動邀約、慫恿前往
主動約同學、朋友去河道、水庫、汛期積水區等危險水域玩水、游泳、撈魚,屬于主動制造危險。一旦發生溺水,邀約者存在法律過錯。
2
明知危險卻不勸阻、不制止
明知同伴要去野外危險水域,明知私自下水違規危險,卻不提醒、不勸阻、不制止,放任危險發生,屬于未盡安全注意義務,存在法律過錯。
3
遇險不作為、錯失救援時機
同伴落水后,不呼救、不報警、不尋求成年人幫助,只是慌張圍觀、自行逃離;或盲目起哄、延誤救援,導致傷亡后果加重,必須承擔賠償責任。法律不要求未成年人下水冒險施救,但必須履行岸上合理救助義務。
4
事后隱瞞、撒謊、私自離場
事故發生后,為逃避責任隱瞞溺水事實、統一說辭撒謊、獨自回家不告知家長,導致錯過黃金救援時間,是司法實踐中加重責任的重要情節。
什么情況下,同行人無需擔責?
普法不制造恐慌,責任以過錯為核心,無過錯即無責任。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同行人無需承擔法律責任:
1
未邀約、未慫恿,被動跟隨且全程主動勸阻同伴下水;。
2
發現同伴落水后,第一時間大聲呼救、立即報警、及時告知雙方家長;
3
結合自身年齡、能力,采取竹竿、繩索、漂浮物等安全岸上施救方式;
4
全程無隱瞞、無逃逸,積極配合救援。
延伸兩類法定責任,織密溺水事故責任鏈條
除了同行人責任,汛期溺水事故中,還有兩類主體責任不可豁免。
01
監護人法定監護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4條、第1188條相關規定,家長作為未成年人法定監護人,負有全天候人身安全保護義務。家長未盡看管職責,放任孩子私自外出、結伴野泳、靠近危險水域,一旦發生溺水,監護人需承擔法律責任。
暑期監護核心要求:做到知去向、知同伴、知活動、知歸期,嚴禁孩子涉足汛期暴漲河道、漫水路段、水庫低洼積水區等危險水域。
02
水域管理者安全保障責任
河道、水庫、塘壩、公園水域、工地積水區等經營場所或公共場所,管理責任主體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汛期未及時增設警示標識、未加固防護護欄、未排查清理水域隱患、未做好汛期安全巡查,導致人員溺水傷亡,管理方需承擔相應過錯賠償責任。反之,設施齊全、警示到位、已盡巡查義務的,可依法減免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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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溺水“6不準” 安全底線必須記牢
不準私自下水游泳:沒有成人看護的水域,哪怕你自認水性再好,也可能遭遇暗流、水草、水溫驟變等突發風險。
不準擅自與他人結伴游泳:和小伙伴私下玩水,無人監護,遇險時很容易因慌亂施救,造成“一人落水、多人遇險”的悲劇。
不準在無家長或老師帶隊的情況下游泳:成年人的看護和應急處置能力,是玩水最基礎的安全保障,千萬不要脫離監護視線。
不準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野外池塘、河流、水庫的水底深淺、暗流、水草都是未知的,一旦遇險,根本來不及反應。
不準到無安全設施、無救援人員的水域游泳:正規泳池的救生員、救生設備,是遇險時的“救命稻草”,野外水域沒有任何安全兜底。
不準不會水性的學生擅自下水施救:救人從來不是逞強,未成年人貿然下水,只會讓自己也陷入險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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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住三條底線,遠離溺水法律風險
不邀約、不慫恿、不盲從:堅決拒絕結伴前往汛期洪澇危險水域,主動勸阻同伴危險行為;
遇險情、必呼救、必報警:能力有限不硬救,合法施救、及時處置,杜絕逃逸隱瞞;
守規矩、盡責任、知敬畏:家長盡監護之責、管理方守安全之責、青少年守行為底線,多方筑牢暑期汛期安全防線。
生命無法重來
法律不存僥幸
堅守安全底線
明晰法律責任
既是守護自己
也是守護同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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