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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規定,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繼承遺產。那么,被繼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去世,還能適用這一規定嗎?
近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浦東法院)審結了一起法定繼承糾紛,明確在這一情況下,遺產必須符合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這一特殊情形,被繼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才可代位繼承。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目前判決已生效。
為爭遺產,叔叔
和侄女對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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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家原有三兄弟,父母早年相繼去世,老大也于2017年去世,留有女兒小敏;老二未婚未育,于2020年7月去世,留有上海房屋一套;老三孫某仍然健在。
老二去世后,未留下遺囑,老三孫某和侄女小敏就老二名下房屋的歸屬產生爭議,起訴至法院。孫某認為,二哥沒有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順序繼承人,也沒有遺囑,自己作為兄弟,依法屬于第二順位序繼承人,請求判令房屋所有產權份額歸其所有。
侄女小敏則辯稱,《民法典》新增了侄甥代位繼承制度,將代位繼承人的范圍擴大至被繼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自己作為侄女,有權繼承叔叔的遺產,請求判令房屋二分之一的產權份額歸自己所有。
適用原《繼承法》
而非《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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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涉案房屋登記在孫家老二名下,其2020年7月去世后,房屋全部產權份額為其遺產。由于老二未留有遺囑,應依法按照法定繼承處理。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應當適用原《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以下簡稱《繼承法》),還是適用《民法典》關于代位繼承的新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被繼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的,原則上應當適用當時施行的法律確定繼承法律關系。同時,上述規定中還明確,溯及適用《民法典》的例外情形,應該發生在“遺產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特定情況下。本案中,被繼承人仍有第二順序繼承人,即其兄弟孫某,因此并不符合該例外情形。
據此,法院認定,本案應適用1985年《繼承法》的相關規定,孫某作為被繼承人的兄弟,屬于第二順序繼承人,依法享有繼承權。侄女小敏主張依據《民法典》代位繼承叔叔遺產,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最終,法院判決房屋歸孫某所有。
法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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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超
浦東法院
民事審判庭副庭長
《民法典》增加了侄子女、甥子女代位繼承制度,并允許被繼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情形下也可溯及適用,但必須須符合按原《繼承法》“遺產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條件。
一、“法不溯及既往”是原則
繼承制度是關于自然人死亡后財富傳承的制度。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在新舊法律適用銜接時,被繼承人死亡時間非常重要,特別是在法定繼承領域,死亡時間決定了依據新法還是舊法來判定法定繼承人范圍、遺產范圍等影響繼承法律關系的核心因素。如果被繼承人在《民法典》施行之后死亡,直接適用《民法典》來確定法定繼承法律關系。如果被繼承人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死亡,一般應當根據《繼承法》來確定法定繼承法律關系。
二、侄甥代位繼承制度可以例外溯及適用
過去《繼承法》規定的代位繼承人范圍較窄,考慮到家庭結構和社會發展變化,《民法典》擴大了代位繼承人的范圍,新增了侄子女、甥子女代位繼承制度,讓遺產有更多機會在家族內部傳承,也更好地實現扶養、育幼等家庭功能。《民法典時間效力規定》對此作出例外規定,對侄甥代位繼承制度在一定條件下允許溯及適用,也就是說,在特定情況下,即使被繼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去世,也可以適用這一新規則。
三、溯及適用需要符合特定條件
《民法典》關于侄甥代位繼承的規定,改變了原《繼承法》的法律規則,可能會影響其他繼承人的合法權益和合理預期。因此,《民法典時間效力規定》對此作出了嚴格限制,只有在遺產無人繼承、也無人受遺贈的情況下,才能例外適用《民法典》的侄子女、甥子女代位繼承制度。換句話說,只要還存在其他繼承人包括第二順序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就不能適用這一例外規定,仍應按照原《繼承法》處理繼承關系。既體現了《民法典》對家庭倫理的保護,也避免不利溯及而損害其他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
線索提供丨民事審判庭
本文作者丨曹赟嫻、張景琨
責任編輯丨曹赟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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