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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24年8月,李某以“子女投靠父母”為由向某省甲縣B派出所提出申請,擬將婚生女王小某戶口由乙縣某村遷入甲縣某村,并提交離婚判決書等相關材料。某省甲縣B派出所受理后,將王小某戶口遷移至甲縣某村。王某得知婚生女王小某遷出戶口,認為其亦是王小某的合法監護人,因此不同意王小某進行戶口遷移。其認為某省乙縣A派出所遷移戶口的行政行為侵犯了其作為監護人的合法權益,遂起訴請求撤銷案涉戶口遷出行政行為。某省乙縣A派出所辯稱王某所訴事實不存在,上述戶口遷移業務系由某省甲縣B派出所辦理,被告主體錯誤,請求駁回王某訴求。
【裁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26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行政訴訟,應符合法定起訴條件。隨著時代進步和社會治理能力與水平的不斷提高,各地著力推進“一次辦好”,優化辦理流程,簡化遷移手續。原告所訴王小某戶口遷移系經由某省甲縣B派出所受理并辦理的具體行政行為,故原告王某以某省乙縣A派出所為被告提起訴訟,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據此,法院依法裁定駁回王某的起訴。
宣判后,王某不服一審裁定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后王某申請再審,再審法院亦裁定駁回王某的再審申請。二審法院、再審法院均與一審法院保持一致。
【法官說法】
本案主要涉及公安機關通過線上審批方式辦理公民“省內戶口遷移”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認定,以及此類行政訴訟中適格行政主體的確定。我國戶籍管理制度是國家依法對公民的人口基本信息進行收集、確認、登記的行政管理制度,涵蓋公民出生登記、死亡登記、親屬關系登記等法定事項,與教育資源分配、就業保障、社會福利供給等公共資源配置息息相關。本案所涉的省內戶口遷移行政爭議,均系圍繞該制度的具體實施而展開,其核心審查要點亦應結合戶籍管理領域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改革政策予以明確。
(一)遷入地派出所直接辦理戶口遷移業務具有合法性
“法無授權不可為”是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職權的基本原則。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過程中,應依法對被訴行政行為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履行程序,以及案涉行政行為是否符合被訴行政機關職責范圍等進行審查。
《戶口登記條例》第10條第一款規定:“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第13條第一款規定:“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上述條款明確了戶口遷移的基本程序,即公民的戶口遷入、遷出要向有法定管轄權的機關進行申報登記。本案中,某省甲縣B派出所直接辦理王小某的戶口遷移業務并不違反前述法律規定,具有合法性基礎。從職權管轄來看,王小某戶口遷移前由某省乙縣A派出所負責行政管理,遷移后由某省甲縣B派出所承接管理職責,兩地派出所均隸屬于某省公安廳統籌管理,因此,無論是遷出申報還是遷入申報,均未突破法定管轄邊界。結合公安機關行政管理機構的職能設置,遷入地派出所作為法定戶口登記機關,依法享有辦理轄區內戶口遷入登記及相關遷移業務的職權,由其直接辦理戶口遷移業務,并未超出法定職責范圍。
(二)遷入地派出所直接辦理戶口遷移業務具有合理性
行政行為的合理性審查旨在判斷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是否兼顧公共利益與公民合法權益,是否順應社會發展需求。本案中,某省甲縣B派出所直接辦理戶口遷移業務,契合戶籍制度改革發展趨勢,符合行政便民原則,具有充分合理性。
首先,人口流動新形勢對戶籍管理服務提出新要求。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及生活節奏加快的影響,加之因就業、生態環境、教育等因素的遷移需求,人口跨區域流動量逐年攀升,傳統戶籍遷移流程已難以適配新形勢下的社會發展需要。其次,國家層面戶籍改革政策為流程優化提供明確依據。2014年以來,國務院先后出臺《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居住證暫行條例》《國務院關于深入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的若干意見》《推動1億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方案》等一系列政策法規,公安部印發《戶口居民身份證管理工作規范(試行)》等,推動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向縱深發展,為簡化戶口遷移流程、提升服務效能提供了政策支撐。再次,地方配套措施為流程簡化提供實踐可行性。各省市結合本地實際,在國家政策基礎上出臺實施細則,優化戶籍辦理流程。以山東省為例,2021年11月1日實施的《山東省公安廳關于進一步深化戶籍管理“1+6”綜合服務模式的通知》,拓展延伸了“一網通辦”范圍,提高了對“山東微警務”“愛山東”APP等線上網辦的程度,推進高頻事項“全省通辦”,最大限度實現“就近辦”“一地辦”,明確省內戶口遷移僅需向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提交相關材料即可全程辦理,無需再履行遷出申報、領取遷移證等繁瑣步驟。最后,戶籍制度改革的政策法規是《戶口登記條例》的細化與發展,流程優化是戶籍制度發展與便民需求的必然結果。國務院頒發的政策法規及各省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及實施辦法,是在堅持《戶口登記條例》的核心精神與基本原則基礎上,根據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變化,通過將信息技術與戶籍管理深度融合,推動我國戶籍制度從固定化、紙質化邁向數字化、智能化、便民化。
(三)遷入地派出所直接辦理戶口遷移業務未損害戶籍遷移人的合法權益
在確認案涉戶口遷移行政行為合法、合理后,進一步審查其是否損害遷移人的合法權益,是全面評價該行政行為的重要環節。本案中,某省甲縣B派出所辦理王小某戶口遷移業務,不僅未損害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反而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一方面,自王某與李某離婚后,婚生女王小某一直跟隨李某生活,將其戶籍遷移至李某所在地,更有利于維護未成年人的正常生活及社會福利保障,符合未成年人健康成長需求。另一方面,李某作為王小某的法定監護人,依法享有監護權。王某的訴求實質是與李某之間的監護權爭議,該爭議屬于民事糾紛范疇,雙方可通過協商、民事訴訟等方式予以解決,并不影響李某作為監護人,為保障被監護人生活、教育便利而辦理戶口遷移的行為。
綜上,某省甲縣B派出所直接辦理王小某省內戶口遷移業務合法、合理且未損害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原戶籍登記機關并非作出案涉被訴行政行為的主體,不具備本案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一審、二審及再審法院裁判觀點一致,有效厘清了戶籍改革“全省通辦”背景下,行政機關的權責邊界和戶籍遷移類行政案件的被告認定標準,為同類案件審理提供了可供參考的指引。同時,本案通過司法審查,依法確認了戶籍便民改革措施的合法性,既支持行政機關依法推進“一次辦好”等便民舉措,又通過明確起訴條件引導當事人理性維權,推動戶籍便民改革從政策層面轉化為群眾可感可及的實際權益,助力提升基層社會治理效能。
撰寫人:胡倚悅 張瑤
來源:山東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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